民商法歷年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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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ta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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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1-23 23:51
樓主
一下是鄙人收集的歷年民商法歷年真題,部分有答案。找的非常辛苦,所以決定分享出來減少大家的負擔!如果諸位也有補充的如答案之類的,請跟帖,共同分享、共同奮斗! 好了,廢話少說上正餐!
00年至09的(至今沒有找到10的 如果各位有請分享一下) 民商法學00年專業卷 一、區別題(請解釋名詞并說明其主要區別或區別意義。每題6分,共30分) 1.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2.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3. 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 4. 期待權與既得權 5. 過失相抵與損益同銷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 列舉三種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業,并說明不得附條件的理由。 2. 簡述附隨義務的特征與意義。 3. 債權、不動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為什么? 三、試論中國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題(20分) A市甲公司從B市乙公司購買電腦100臺;由乙于20日后送貨上門。甲欠同市丙公司債款,久久不還。當此批電腦運至A市時,被丙所派人員以欺騙手段截留以抵債款。甲因未收到電腦,請求乙繼續履行,并賠償相關損失。而乙則認為已依約履行完畢,雙方發生爭議。經查,乙的司機在未認真核實收貨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貨。 請根據民法原理評析本案,并闡明理由。 民商法學01年專業卷 一、區別題(每題6分,共30分) 1. 合成物與聚合物 2.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3.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4. 要約撤銷與要約撤回 5. 委托作品與職務作品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 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異同。 2. 請求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3. 試述隱名代理。 三、論述題(20分) 依物權法理論談我國物權立法應有的宗旨。 四、案例題(20分) 甲、乙兩人系某高校碩士生,同住一個寢室,合用電腦一臺。甲向美國某大學申請留美獎學金,并將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發出電子郵個,邀請甲赴美國留學,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絕了美方的邀請。數日后,甲發電子郵件向美國詢問,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請美方美發函邀請并遭拒絕,故不再考慮。由此,甲、乙之間發生爭執。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學02年專業卷(民法部分) 一、區別題(解釋名詞并說明其主要區別或區別意義,每題6分,共30分) 1. 不安抗辯與檢索抗辯 2.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3.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4.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5. 遺贈撫養協議與遺贈 二、簡答題(每題10分,共30分) 1. 簡述物權法定與契約自由的法理根據。 2. 簡述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 3. 簡述隱名合伙 三、論述題(20分) 論發源地中的擬制主體。 四、案例分析題(20分) 甲乙為逃避房產交易稅,假借贈與名義,買賣某處房產將交交易稅,假借贈與名義,買賣某處房產。雙方商定房價50萬元,乙方先行支付5萬元,隨后雙方簽訂房產贈與協議。協議約定,甲將房產無條件贈與“表弟”乙。贈與協議經公證辦理了房產變更登記。同時,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房價50萬元,乙在協議簽訂后3天內給付25萬元房款,甲交付鑰匙,乙入住。余款20萬元一年內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產已贈與他并已完成產權變更登記為由拒付。甲訴諸法院,要求乙清償余款。請問: 1.甲、乙雙方的贈與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2.甲、乙雙方的買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3.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商法學2002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為和輔助商行為 [參考答案]依其行為是否構成商人概念的基礎,可以把商行為區分為基本商行為和輔助商行為。基本商行為是指依據規制商行為的客觀主義原則,可以作為導出商人概念的基礎的商行為,包括絕對商行為和營業的商行為。而輔助商行為是指附屬商行為和開業前的準備行為。與基本商行為相反,它不構成商人概念的基礎,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導出。換言之,附屬商行為不屬于客觀商行為,應以行為人——商人的存在為條件。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 (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優先股票和公司債券 [參考答案]優先股票又稱為特別股,其權利與普通股股東有所差別,主要在于股東承擔風險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強弱不同、從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別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優先、剩余資產分派優先等特權,投資風險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別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獲得更多利潤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債券是指公司為籌措長期資金,就其所需資金總額分割為多數單位金額,向社會公眾集團大量地負擔金錢債務而發行的有價證券。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國外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國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票與公司債券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東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則為公司債權人。 [參考資料]五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權和別除權 [參考答案]取回權系指破產管理人占有不屬于破產財團之他人財產,財產之權利人得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對該項財產行使權利,從破產財團取回其財產之權利。取回權并非破產法所創設,而是由所有權的效力引申出的權利,只是因其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特點,而稱之為取回權。別除權是指債權人因債權設有擔保物,而就破產人特定擔保財產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得優先受償權利。別除權是由破產人特定財產上已存在的擔保物權之排他性優先效力沿襲而來,并非破產法所創設。 [參考資料]王欣新主編:《破產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險和再保險 [參考答案]原保險是相對于再保險而言的一種保險分類,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作為再保險標的的保險。依據原保險合同,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時,不論再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多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僅得向原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不能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保險又稱分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或者全部為保險標的,向他保險人轉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再保險以原保險為基礎,但其為獨立的保險合同,原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再保險合同的成立而受影響。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 (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簡答題(每題5分。共20分) 1.簡述我國公司法對出資人違約責任的規定。 [參考答案]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對出資人的違約責任是這樣規定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不能補交時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出資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一是補交其出資差額,而且其他股東還需承擔連帶責任,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2.簡述我國票據法對票據原因關系的規定。 [參考答案]我國票據法對票據原因關系的規定體現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中:“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相關規定。 3.簡述獨立董事制度及其意義。 [參考答案]所謂獨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實行在董事會小設立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也稱為外部董事)的制度。這樣,董事就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又可稱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指直接參與企業內部管理過程的董事,非執行董事又分為由股東擔任的非執行董事和由專家等獨立人士擔任的非執行董事,后者即為獨立董事。這一制度是由英美國家率先開始實施的,197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上市公司一定數額的董事須由外部的獨立人士擔任,英國1992年也要求公司吸收社會專家、名流參加董事會。這些國家的法律同時規定董事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而且某些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必須由外部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的運用,為外部董事采取更為有效的監督提供了重要途徑。這里的外部董事也就是指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過在董事會中設置無利害關系同時又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獨立董事起到對公司運作提供咨詢、顧問和監督的作用。獨立董事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幫助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維護所有股東利益,增加股東價值;以其專業知識協助管理層對公司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獨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優越之處,但是安然事件表明其亦有不可靠的跡象,說明獨立董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或者說人總是有弱點的,那么如何設計出更為完善的制度或者在商業道德上下功夫還是一個值得思索的問題。 [參考資料]范健主編: 《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試列舉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 [參考答案]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表現在:其一,我國采取破產申請主義,因此債權人有破產申請權;其二,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財產擔保或放棄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會議的職能,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債權人會議有權審查債權人提交的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以確認債權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其三,在破產的和解和整頓階段,債務人擬定和解協議草案之后,必須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并以多數票通過,和解期間如果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債務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損及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要求終結和解程序,宣告破產。其四,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有權討論并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并將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報人民法院批準后實施。其五,在破產程序中,有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參考資料]范健主編:《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議籌辦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故對該公司既定的經營項目——遠東批發市場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發包給F公司承建,雙方于 1995年5月2日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個批發市場的土建工程。合同簽訂后,F公司即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建設部門核定,工程總造價為6億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億元。E公司于 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資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萬元。尚欠工程款1.6億元,經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將A公司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問: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參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應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該《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發包給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們才是合同的當事人。F公司如約施工完畢,工程經驗收合格,并經建設部門核定丁總造價,可以說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因此A公司有義務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諉。 其二,關于發起人的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應否由設立后的公司承擔的問題。在設立階段,公司尚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設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義實施設立行為,那么該設立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歸屬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未必當然由公司承擔,只有經股東會或創立大會認可設立行為的正當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能說是墊付的性質,未經過必要的程序還不能由E公司承擔該設立行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還是應由A公司支付。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為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成立。高在保險期限內患病,經三家醫院診斷,一致認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剛好有保險,算是不幸中的萬幸,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明確答復:拒絕給付。保險公司認為高雖患心肌梗,但其病癥不符合其保險條款中關于“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的要求,故根據合同規定,如不能同時具備上述3項指標,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付的責任。通過法醫鑒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結論:她所患的心肌梗確有一項不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指標。高卻認為,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并未對“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規定作出說明,自己并不知道3項指標的醫學含義。因此該項條款無效;特別是該份保險單在“字面上”沒有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做出著重說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險公司辯解說,訂立合同時,本公司已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口頭說明,該免責條款是有效的。 問:本案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本案保險合同為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屬格式合同,是由保險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交易條件,并于締約時不容相對人協商的合同。因此作為合同擬定人,保險人承擔向投保人解釋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提請投保人注意其中的限制條款和免責條款,以確保投保人在沒有任何誤解的情形下自主決定是否締約。一旦格式合同的擬定人未能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限制或免除責任的條款即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中規定“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屬于限制、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在簽訂該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未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因此構成“未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按照法律規定,該條款對投保人沒有約束力,但該條款的無效并不妨礙整個保險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險合同仍為有效且保險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四、理解題(20分) 《公司法》第60條規定:“(1)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 (2)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試分析該條規定的立法理由。(10分) [參考答案]本法條規定的內容是董事和經理的忠實誠信義務。其立法理由在于:董事和經理都是公司的重要決策管理人員,權限較大,易產生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利益的危險,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必須對公司盡到忠誠義務,不得以悖于公司利益的方式動用公司資產。 2.依據第1款,董事、經理是否可以將公司剩余資金,借給其他企業?(5分) [參考答案]該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其H的在于防止增加公司資產的風險,以此論,董事、經理亦不可將公司剩余資金借給其他企業。而且,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間不準借貸,而如果董事、經理以個人名義將公司剩余資金借貸給其他企業的話,又構成挪用資金,所以將公司剩余資金借貸給其他企業也是)f;可行的,,但該法條的措辭顯然有誤導性。 3.依據第3款,董事、經理是否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分) [參考答案]該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 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 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至于是否可以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關鍵要看是否經過正當的程序、目的是否合法等。如果董事、經理經過內部的正當決策,決定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當是允許的,如果以個人名義擅自為其他企業擔保,則屬挪用公司資產。如果未經正當程序,以公司名義為其他企業擔保,則違背了其對公司應負的忠實誠信義務,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范健主編:《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五、論述題(20分) 試述商事登記目的、體系和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 [參考答案]商事登記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的旨在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申請,并被主管機關核準予以注冊登記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商事登記是申請人的申請登記行為和主管機關的審核登記注冊行為相結合的一種綜合性行為,是國家對商事活動實施法律調整和進行宏觀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環節。 商事登記的基本目的在于為商事活動的參加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商事主體資格謀求法律確認。商事登記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賦予商事主體取得、變更或終止其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對生產者來說,有了商事登記,即可與商人進行商品交易,期貨交易或現貨交易均可,無須為其營業的合法性擔憂;對商人來說,有了商事登記,即取得商法上的主體資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經營受到法律保護。商事登記是商事主體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徑。 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商事登記法,調整商事登記關系的法律散見于眾多的民事、商事實體法、程序法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與其他國家的商事登記制度相比,我國目前的正商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已明顯表現出商事登記普遍適用于一切營利性營業主體(商主體)的統一特征。按照現行法的了解,無論是法人企業還是聯營、合伙企業,抑或是獨資企業、個體經營者,無論是公司企業還是非公司企業,無論是國內投資者設立的企業還是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凡欲在我國境內取得經營性主體資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須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并且其登記內容和程序在諸多方面都有明顯的相同處。這表明我國法律已經接受了商主體和商事登記的基本法律原則,并使之區別于非企業性民事主體的設立規則。第二,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已經表現出對“企業”或“工商業”更趨近于現代商法對于“商業”的理解。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直接從事商業貿易的主體,還是從事加工、制造、采礦、運輸、金融、保險、倉儲的主體,抑或是從事飲食、服務、修理、旅游、廣告等“第三產業”的主體,實際上均受到工:商登記制度的統一支配。這就是說,我國法律上的所謂企業或工商業登記本質上是指各種具有營利性質的營業行為(商行為)之總稱。 但我國的商事登記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實上仍處在不統一的單行法狀態。一方面,有關商事登記的一般規則和普遍性規則尚未得到統一的歸納和抽象;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商主體的登記注冊和備案公示規定間又含有大量的重復和相悖之處。因此迫切要求盡快制定出一部適用于一切商事主體的商事登記法。 [參考資料]趙萬一主編:《商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學2003 一、簡述題(每題10分,共40分) 1.簡述債務與責任 [參考答案]債務是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當為的行為,而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繼續履行或承擔其他負擔的表現。債務并不包括對任何債務人的強制,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或賠償損害,這屬于民事責任問題。 債務與責任有著密切的聯系,如責任是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無債務則無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責任。但責任本身并非債務,兩者有如下區別:第一,債務只是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務人應當履行的行為,而責任則是為確保債務的履行而設置的措施,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并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為宗旨。第二,債務雖對當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體現為國家的強制力,也不包括對人格債務人的強制;而責任則直接體現為國家的強制性,是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稱但法律責任。第三,存在債務并不一定存在責任。如果債務人適當履行了債務,即不會發生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認為對胎兒未來利益應如何保護,為什么? [參考答案]按照傳統民法理論,自然人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胎兒并非法律主體,亦無可能享有權利。但是由于胎兒是一個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說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體,如果在很多問題上如繼承權等都無視胎兒利益之存在,會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兒應獲得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胎兒的利益進行保護:第一,是關于繼承權的問題,我國《繼承法》已經規定了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則再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此遺產。第二,關于胎兒的損害賠償權。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針對正處于妊娠期間的母親發生的侵害行為,該侵害行為可能會給胎兒帶來終身難以愈合或難以矯正的傷害,如果因為胎兒沒有權利能力而不予以賠償,將是極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應當確立胎兒在特定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法律還應當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予 以概括性的規定,以防社會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如《瑞典民法典》就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于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參考資料]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與意思通知的區別 [參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為能力適格者發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關于特點意思的告知,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請求承認之催告,還有選擇權行使之催告、契約承擔同意之催告、報明債權之催告等。公司法上還有召集公司股東會之請求、要約之拒絕、承認之拒絕等,都屬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與意思通知的最本質區別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規定于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實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息息相關,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為實現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為的“意思通知”雖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卻并非取決于意思,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當事人自由創設,而意思通知的類型和內容都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彭廳林主編:《民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簡述保險利益。 [參考答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剛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損害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的場合,體現為經濟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岡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責任利益;在人身保險的場合,體現為人身依附或者信賴關系。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須具有適法性、確定性、計算性和公益性。所謂適法性是指保險利益應當能夠構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為法律所承認和受法律的保護,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但當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確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計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唯獨具有金錢價值并可以加以計算的,才能構成保險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為社會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險中,除了投保人對自己的身體或者壽命具有保險利益是沒有疑問的之外,確認投保人對他人的身體或者壽命有無保險利益,須根據一定的法律原則,或根據利益原則,或根據同意原則,或根據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我國的保險立法和實務基本實行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沒有利害關系,但是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本人。(2)家庭成員。但是,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訂立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的,無效。(3)同意。不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有無利害關系,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4)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債務人、投保人的財產或者事務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員等。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 (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論述題(每題30分,共60分) 1.試論德國法的物權抽象原則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 [參考答案]物權抽象原則是指物權行為理論。物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物權行為理論的組成部分,該理論為德國學者薩維尼所創立。他認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獨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個獨立的契約。當事人承擔義務的法律行為與其完成物權變更的行為是兩個法律行為,前者為債權行為,后者為物權行為,二者相分離。由此更進一步則推出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即物權行為在原則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而獨立存在,或者說物的履行行為的效力和結果在原則上獨立于債務關系的效力和結果。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時,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履行行為卻不能當然失效,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權不能隨之撤銷,已為物的交付的當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當得利的返還之訴。這就是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其經典表述即為“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德國民法典》采納了這一理論,根據其法律規定,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的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要發生物權的變動,除債權行為以外,還需要有直接使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及登記的生效,對第三人具有當然的約束力。 至于我國民法是否肯認物權行為理論及其無因性理論,學者的觀點不盡一致。我認為我國法律采取的時意思主義與交付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但并沒有明確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首先,我國《民法通則》仿效了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該法典采取了意思主義與交付主義相結合的原則,規定按合同取得財產所有權,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其他規定,自財物交付時起產生,如果關于轉讓物的合同需要登記,則所有權自登記時起產生。我國《民法通則》一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與公示公信原則相聯系,可知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又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由此種種可知我國法律非常強調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 我認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可使法律關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適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與貿易往來、經濟流轉的要求是相適應的,而且與民法體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緊密聯系。此外從邏輯上來說,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確實會引致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認識,我國學界在分析很多實際問題時也都有意無意地運用這一理論,所以我認為我國立法不應回避這個問題,應切實地清理各種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肯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但是不能將它絕對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參考資料]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論現代公司機關權力的構架。(注:可圍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等權力分配機制論述) [參考答案]現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闡述現代公司機關權力的構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在公司運營中,由各機構分別行使不同的權力,同時又對其他機構有一定的牽制,從而保證公司正常運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非常設的權力機關。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股東大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依據公司法規定的職權,町就公司運營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可分為兩類,一是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二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而又常設的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應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同時,董事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行政事務有管理、決定的權利。對照股東大會的職權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有更換董事的職權,因此,股東大會可作出將董事解任的決議,但是,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董事職務。董事會的決議,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決議違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濟措施:董事會決議違法,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的訴訟;董事會決議違法并侵犯股東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會決議違法,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經理是對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有全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向董事會負責。經理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其職權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而又常設的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及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有權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監事的人選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構成,其中,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包括: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機關權力構架是關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大課題,是圍繞著公正與效率的原則來設計的,目的在于保護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亦防止其濫用權利侵吞公司財產,損害他方當事人利益。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題(每題25分,共50分) (一)甲男與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舉行婚禮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攜女回老家辦理結婚登記。途中因車禍三人均死亡,無法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甲男于1993年5月繼承其父遺產5萬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為5萬元遺產歸屬發生糾紛。 問:1.本案應如何處理? 2.如果甲與乙在舉行婚禮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本案又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本案中,甲男與乙女之間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對待。 由此,甲男與乙女在1993年2月舉行婚禮并同居的時候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因此應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那么甲男與乙女之間存在相互繼承的權利。1995年6月,甲男、乙女及其女丙在車禍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先后時間。在無法辨明死亡時間先后的情形下,有關司法解釋擬制如下: (1)同時死亡的人中如有無繼承人者,應推定該人死亡在先。(2)如均有繼承人,但輩份不同者,推定長輩死亡在先。 (3)如均有繼承人,但輩份相同者,推定同時死亡。據此,應推定丙女先死,甲男與乙女同時死亡。 而甲男于1993年5月繼承其父遺產5萬元,屬于事實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故而與乙女共有。又因為,甲男的第一法定繼承人為乙女和丙女,而乙女的第一法定繼承人則為甲男、丙女和其母戊。那么在兩人同時死亡后,甲男在5萬元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歸乙女所有,乙女死亡:,這部分份額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繼承人戊轉繼承,同時,該5萬元中乙女所占份額亦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繼承人戊繼承。故該5萬元財產皆應由乙女之母戊繼承。 2.如果甲與乙在舉行婚禮前已有配偶,則在甲于1995年1月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之后,甲與乙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甲與乙在未登記之前,系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繼承人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只能按照我國繼承法的如下規定處理遺產問題:“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社會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乙女已死亡,故乙女不能獲得從甲男繼承其父的遺產中分得任何份額。如甲母亦不在世,則甲即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其弟丁作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享有該5萬元遺產的繼承權。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甲偽造乙公司的簽章向丙簽發票據一張,載明“不得轉讓”。丁在該票據上為票據保證。 問:1。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2.如果在偽造簽章時僅有公章而無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應向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3.如丙將票據質押給戊,甲、乙、丙、丁是否應向戊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1.依票據法規定,偽造票據上的簽章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這一規定與付款人責任、后手背書人責任等,共同構成了票據偽造的效力原理。其中,對被偽造人、偽造人和真實簽章人的效力分別如下: (1)被偽造簽章的人自己并沒有簽章于票據上,也沒有授權偽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簽章于票據上,依簽章規則,不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不負票據責任。因此,被偽造簽章的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2)偽造人偽造的票據或簽章,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所以其偽造的票據或簽章為無效,偽造人也不負票據責任,但應負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依民法的相應規定,如債權責任。(3)票據上既有偽造的簽章,又有真實的簽章的,依票據行為獨立的原則和依文義負責的原則,真實簽章仍為有效,真實簽章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因此,甲作為偽造票據的偽造人,乙作為被偽造簽章的人均不負票據責任,丁作為該票據的真實簽章人應向丙承擔票據責任。 2.按照法人簽章的規則,法人簽章必須具備兩項內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項,或其中一項不合要求者,不能構成有效的法人簽章。故,如果在偽造簽章時僅有公章而無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則該票據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因此,甲、乙、丁都無須向丙承擔票據責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負票據責任,則只需考慮票據質押關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質權人戊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的有關原理,當事人為了擔保原因債務的履行而授受票據時,稱為“用作擔保的票據授受”。此種情形下,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同時并存,先行使何種債權,由債權人自由選擇。故如果戊向丙和—廠要求行使票據權利時,丙和丁應向其承擔票據責任。 [參考資料]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 (新編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學04年專業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問題(共60分) 1、簡述本合同和預約合同(6分) 2、簡述地上權和地役權概念與區別(6分) 3、《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問題: (1)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識產權與動產在設定質權上存在哪些區別?為什么?(6分) (3)第80條規定了什么制度?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條規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試分析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10分) 5、簡述無過失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及其對傳統侵權責任制度的影響。(10分) 6、簡述法人責任、法人投資人責任和法人機關代表人責任聯系與區別。(10分) 二、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 1、甲乙丙三人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擁有一幢私有樓房,這幢樓房于1996年出租給張某夫婦居住,租期為5年,每年租金為2萬元,年底支付。1999年 1-2月,甲乙丙父母相繼去世,沒有留下遺囑,于是樓房由三人依法繼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暫無自己的房屋,辦理遺產繼承時,把房屋約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提出愿以人民幣30萬元將房屋賣與丁,丁查閱該房屋登記底簿,產權人為丙之父母,但丙稱該房屋已經為其繼承,于是二人簽訂了合同,并到房產部分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張某夫婦其已將房屋賣與丁的事實,并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張某夫婦不允,要求購買該幢樓房。后甲、乙得知丙賣房一事,向丁提起異議,遂起糾紛。 問:(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對樓房具有什么財產關系? (2)丙、丁之間簽訂的合同有無效力?為什么? (3)丁某能否主張善意取得?為什么? (4)現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5)假如丙丁之間買賣合同有效,丁是否有權要求張某夫婦搬出房屋?為什么? 2、胡某(21歲)與王某(19歲)一天下午路過鄰街的李某家門口,恰好李某飼養的一頭母豬在墻邊躺臥。胡某便對王某說:“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塊向母豬砸去。母豬被砸中后負痛躍起往前猛沖。這時60歲老太太夠某正在街上行走,見母豬向她沖來便往街邊閃急,將街邊一陶瓷攤推翻,損失價值1000元陶瓷。同時,高老太太由于躲閃未及時而被母豬撞倒在地摔傷右腿,花去醫藥費、住院費等共計2000元。 問:(1)高老太太因閃躲母豬而撞翻陶瓷攤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為什么? (3)李某對高老太太及其陶瓷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4)若王某用石頭砸豬是由于母豬追咬其而實施的,則高老太太的受傷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5)若王某當時89周歲,高老太太受傷的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三、論述題(20分) 為什么民法原則上為私法?并舉例說明民法為私法對制定民法典的意義。 商法部分(50分) 一、論述題(20分) 試述現代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原則。 二、簡答題(每題6分) 1、簡述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盈余分配的順序。 2、簡述我國票據法對票據變造各方當事人法律后果的規定。 3、簡述票據保證的效力。 三、案例題(12分) 甲乙丙三人簽訂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協議,將公司注冊資本設定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甲出資30萬元,乙出資30萬元,丙出資40萬元。公司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出現以下問題和糾紛: (1)因工商登記機關工作失誤,沒有將甲登記為公司股東,而將乙的出資登記為60萬元,甲能否請求工商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恢復自己的股東地位? (2)甲雖然約定出資30萬元,但實際上并未履行出資義務,甲現請求對公司股利進行分配,而其他股東認為其沒有實際出資,所以其沒有股東資格,也沒有分配股利的請求權,該糾紛如何處理? (3)公司設立過程中,甲的30萬元出資中有20萬為丁所出,兩人約定股權的20%由丁行使,對此,乙、丙并不知情。現丁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20%的公司股權,法院是否應當支持丁的訴訟請求? 民商法學05年專業卷 一、根據民商法原理簡答下列問題(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與乙離婚。 1、甲請求離婚賠償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與乙在結婚時對離婚賠償額有約定,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構成侵權,侵害的是何種權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簽發一張5萬元的商業匯票。 1、票據行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據行為代理與民法代理的區別。 3、由票據行為代理說明商事行為主要特點是什么? (三)甲為乙畫肖像畫后,將原件給乙,自己留下復印件。 1、甲和乙對肖像畫各享有何種權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權利時有何限制? 二、論述題(每題30分) 1、試論述物權法定原則,并分析是否應在我國物權立法中規定典權、居住權、優先權、浮動擔保和讓與擔保(請任選兩例說明)。 2、試論商事規則和民事規則的異同。 三、案例題(每題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買了一款三星A288雙屏手機后,發現自己所購手機沒有該款正品手機在內地銷售外殼上的特殊標記。次日,夏某前往該商行拍下貼在門口上的一張告示:“鄭重承諾:手機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罰十”,作為證據。另經有關部門測試認定該手機是假冒產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該商行兌現“賠十”承諾。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賠償原告人民幣4.2萬元。 問:(1)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假一賠十”的依據何在,為什么? (2)法院的判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規定的“退一賠一”是否沖突,為什么? (3)如果夏某“知假買假”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的規定,為什么? (二)A、 B、C為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股東,由公司章程載明和登記機關登記,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D系公司董事長。2003年1月20日A、B、C書面通知D 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參加公司股東會,D仍不參加。會議上,全體股東一致表決免除D職務,并于次日通知 D,要求其五日內移交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印章、財務帳冊等文件和財務。因D拒不移交,故A、B、C訴至法院。D答辯:因公司實際到位的45萬資金中,除A出資21萬外,B未出資,故B無股東資格;又因C出資的24萬是由D等8個自然人與C共同出資形成,公司設立時為滿足A、B所提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三人的要求,僅登記了C,事實上8個自然人有出資,故應視為公司股東。現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東情況下,召開公司股東會并形成決議有損股東利益,且其召開程序也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為此,D要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 問:(1)B未實際出資能否行使股東表決權,為什么? (2)除C外其他8個投資人能否行使股東權利,為什么? (3)結合本案評述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程序規定的不足之處。 民商法06年專業卷 一、根據民商法原理簡答下列各題(第(一)、(二)題各15分,第(三)題10分,共40分) (一) 甲夫未經乙妻同意將家中一價值3萬的翡翠以1萬低價讓與好友丙,丙將它加工為一玉佛(現評估價值為10萬)。 1. 何謂家事代理?本例能否適用之,為什么? 2. 丙能否依善意取得規定取得該翡翠的所有權,為什么? 3. 丙能否取得該玉佛的所有權,為什么? (二) 禁治產人甲簽發一張5萬元的票據給乙,乙背書轉讓丙。 1.甲、乙所為的票據行為效力如何,為什么? 2.票據權利轉讓與普通債權轉讓的區別。 3.票據權利和普通債權轉讓是否應受原因行為的制約,為什么? (三) 甲畫家以乙為模特畫了一組人體和肖像畫,并制作成冊予以出版。 1. 甲的著作權和乙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沖突時如何處理,為什么? 2. 如果甲的行為對乙的肖像權、隱私權同時構成侵害,乙就其精神損害,應如何請求賠償,為什么? 二、論述題(每題30分,共60分) (一) 試論債的相對性原則,并結合債之效力變化的情形舉兩例分析該原則是否被突破。 (二) 結合我國1994年公司法相關規定比較各類公司資本制度的利弊。 三、案例題(第(一)題30分,第(二)題20分,共50分) (一) 甲因與乙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將一塊名牌手表抵押給乙,并在當地公證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甲與丙之間發生買賣關系,甲又將該表交付給丙予以質押。而丙因急需用錢擅自將該手表轉讓給丁。問: 1. 就同一動產是否可“先押后質”、“先質后押”,為什么? 2. 本案中乙、丙同時向甲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如何處理,為什么?如是“先質后押”,乙、丙同時向甲行使優先受償權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3. 如果丙將該表轉讓給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卻乙行使優先受償權,為什么? 4. 結合本案例評析我國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 (二) 甲以所承包魚塘中的魚,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10萬元意外險。在保險期間,附近的丙廠發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該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魚塘,造成魚塘的魚全部死亡。問: 1. 假設保險事故發生后,乙未向甲賠償前,甲與丙達成協議放棄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是否還可向丙行使代位權?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險賠償金? 2. 假設保險事故發生后,乙未向甲賠償前,甲與丙達成協議放棄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險賠償金。乙還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權?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3. 假設保險事故發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險賠償金。但甲未經乙同意,與丙達成協議,放棄對丙的損害賠償權。乙還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權?乙能否向甲請求返還保險賠償金? 4. 假設甲與乙簽訂保險合同后,保險事故發生前,甲與丙約定:如丙的行為造成甲損失,甲愿放棄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事故發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權?甲是否還能向乙請求保險賠償金? 民商法學07年專業卷 一、簡述題(每小題10分,共80分) 1. 隱私權及其基本內容。 2. 簡述無因管理和無權代理及二者區別。 3. 什么是遺囑,某作家立遺囑將其作品署名權等全部權利轉讓給其在國外留學的女兒是否有效?為什么? 4. 簡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權利限制。 5. 簡述繼續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要件。 6. 簡述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責任的承擔。 7. 簡述保險利益及其與保險合同的關系。 8. 簡述商行為外觀主義,試舉兩例說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題20分,共40分) 1. 案例一:王蘭16歲,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購買了一臺電腦,他父母認為她尚未成年,沒有征得家長同意,不能進行大數額的買賣,要求公司退款,而王蘭提出她作臨時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貨。問: (1) 王蘭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2) 如果王蘭是一名在校中學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3) 如果該公司賣出該電腦后覺得后悔,提出該售貨員并未被授權出賣該物,屬于越權,據此主張買賣無效,是否合法? (4) 如果王蘭購買時帶錢不夠,留下3000元,并約好第二天帶1000元取走該電腦,但電腦當夜被盜,該損失應由誰承擔? 2. 案例二:A公司與B公司共同發起設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間,A公司承包經營C公司,約定C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由承包人A公司負責承擔。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開董事會,同意A公司提出的終止承包合同的申請;同時,對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作出決定,會議紀要涉及債權債務的內容為:“A公司在經營期間所欠王某債務51萬元,由A公司負責償還。”A公司同意支付該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張證明給李某,內容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貨款51萬元,請核實。”2003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產,王某向清算組申報了債權。2003年10月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王某的債權未獲清償。故現在王某起訴A公司,要求其償還所欠貨款51萬元。問: (1) A公司承包經營C公司是否合法,為什么? (2) 在該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萬元債務由C公司承擔,還是由A公司承擔,說明理由。 假如王某之債務應由C公司承擔,在C破產后,C公司沒有足夠資產償付王某債務,王某欠債務如何處理?為什么? (3) 假如王某之債務應由C公司承擔,如果在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后,發現破產人隱匿價值100萬的資產,王某的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嗎?他應當通過什么程序獲得救濟? 三、論述題(請從兩道題目中選擇一道,30分,注意:只要做一題) 1. 試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說明債權和物權各自成立的條件不同和對權利人的影響。 2. 試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又稱一體保護)原則的基本內容和在民法中的地位、意義。 民商法學08年專業卷 一、簡答題(共四題,共50分) (一)甲欠乙10萬屆期不能償還卻放棄贈與債權。(15分) 1、乙對甲實施的放棄贈與債權行為能否撤銷,為什么?(5分) 2、債權人撤銷權與可撤銷行為所生之撤銷權有何區別?(5分) 3、我國《物權法》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適用債權人的撤銷權?(5分) (二)林某因遺失一塊有紀念價值的手表而懸賞拾得人。(共15分) 1、簡述拾得人主張林某履行相關義務的請求權基礎和例外情況。(5分) 2.拾得人如將該表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應如何處理?(5分) 3.簡述我國《物權法》第107條規定物主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二年期間性質。(5分) (三)某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王某因病死亡。(共10分) 1.其法定繼承人(非公司股東)在何種條件下可承受股權成為股東?(5分) 2.繼承人成為股東如超過公司法規定50人上限可否,為什么?(5分) (四)A演員在其組織的義演中朗誦B作家公開發表的詩歌。(10分) 1、A在何種情況下構成侵權,若不構成侵權A與B分別享有何種權利? 2、A享有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保護期有多長?(5分) 二、論述題(共兩題,各題30分,共60分) (一)論商事立法的模式選擇。 (二)論法律行為的成立于生效。 三、案例題(共兩題,各題20分,共40分) (一)某年9月,甲乘乙(A公司職工)所駕出租車外出開會。途中,乙駕車車速較快,在其欲進入高速公路時,前面丙(B公司職工)所駕集裝箱卡車因發現走錯路,正緩慢倒車,乙避讓不及,導致兩車相撞,甲臉部受到較重傷害,治療一月后才能工作。現經交通事故認定。甲無責,乙為20%責任,丙為80%責任。各方多次協商無果。為此甲訴至法院。根據民法原理和有關規定回答如下問題: 1、甲訴乙的索賠請求權基礎有幾項,為什么?其有何主要不同?(8分) 2、乙和丙是否對甲成立共同侵權,為什么?(6分) 3、甲能請求哪些方面的賠償,為什么?(6分) (二)甲公司為了開發新產品向乙銀行貸款100萬,以廠房抵押擔保。在開發過程中因意外火災導致該廠房滅失。后因公司經營失誤,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此,甲被宣告破產。清算結果:保險公司理賠為90萬,其他資產和應收債權為50萬。欠丙、丁貨款各20萬,應支付工資總額為20萬,為收取債權花費2萬,破產費用為5萬。根據民商法原理和有關規定回答如下問題: 1、以上哪些款項可納入破產財產,為什么?(8分) 2、我國《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如何排列?(6分) 3、基于現行法律當抵押權行使與職工工資償還有沖突時應如何處理,為什么?(6分) 09民商真題 一、簡答題(每題10分,共80分) 1、簡述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的聯系和區別。 2、簡述債務與責任的聯系和區別。 3、簡述法定的債權債務概括移轉。 4、簡述我國合同法上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5、簡述最高額抵押權及其特點。 6、簡述附隨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的聯系與區別。 7、簡述我國婚姻法上的夫妻財產制。 8、簡述破產法上的抵銷與民法上的抵銷的區別 二、案例分析題(20分) 【案情概要】甲、乙、丙三個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0萬元。甲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占用公司51%的股份,乙以專利技術出資,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丙以貨幣出資,占有公司19%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三年因無力償還B公司債務,而被B公司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審查查明以下事實:(1)甲在A公司成立后并沒有將其出資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到A公司名下;(2)乙公司出資的專利技術雖然已經過戶登記到A戶名下,但該專利技術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3)丙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將貨幣全部注入公司;(4)A公司成立后一年,甲將其股份轉讓給了丁。 請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三方設立公司時,其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2、甲沒有完成出資義務,當B公司起訴A公司時,究竟是甲還是應當由丁承擔補交出資責任? 3、乙由于出資不實,除了應當承擔補交出資外,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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