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刑法學名詞解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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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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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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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狹義的刑法:指規定犯罪的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2.廣義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文件中的刑法規范。 3.刑法的基本原則:指貫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的根本性準則。 4.罪刑法定原則: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及何種刑罰,均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6.罪刑相適應原則:指根據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所處刑罰的輕重、即罪輕刑輕,罪重刑重,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7.刑法的任務:通過運用刑罰同一切犯罪作斗爭。 8.刑法的效力范圍:指稱刑法的適用范圍,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 9.犯罪:指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10.犯罪的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11.犯罪構成:指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12.犯罪客體: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的侵害的社會關系。 13.一般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14.同類客體: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體:指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某種特定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關系中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 16.犯罪對象: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 17.犯罪的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外在表現或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危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18.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19.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罪過、犯罪的動機及目的等因素。 20.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1.緊急遇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2.犯罪的預備:指行為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行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的犯罪行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結構,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方式。 27.犯罪集團: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31.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32.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33.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 34.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35.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出自故意,多數為直接故意。 36.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客體: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7.犯罪的客觀方面: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8.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39.犯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過失。 40.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犯罪的客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1.犯罪的客觀方面: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律、法規,干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2.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犯罪的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 43.犯罪的主觀方面:一般出自故意,個別出自過失。 4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犯罪的客體: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45.犯罪的客觀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46.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 47.犯罪的主觀方面:一般出自故意,個別出自過失。 48.侵犯財產罪:犯罪的客體: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所有權; 49.犯罪的客觀方面: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50.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 51.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自故意,過失不能構成這類犯罪。 5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的客體:國家機關對社會實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會秩序; 53.犯罪的客觀方面: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 54.犯罪的主體:絕大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特殊主體; 55.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只能是出自故意,個別屬于過失。 56.危害國防利益罪:犯罪的客體:國防利益; 57.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作戰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建設,危害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逃避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 58.犯罪的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特殊主體; 59.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為故意,個別為過失。 60.貪污賄賂罪:犯罪的客體:侵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所有權,破壞國家職務廉潔性; 61.犯罪的客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使得貪污、受賄,以及其他人員行賄、介紹賄賂的行為; 62.犯罪的主體:少數是一般主體,絕大多數特殊主體; 6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出自故意。 64.瀆職罪:犯罪的客體:國家機關正常活動; 65.犯罪的客觀方面: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66.犯罪的主體: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67.犯罪的主觀方面:既有故意,也有過失。 68.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的客體:侵犯國家軍事利益,包括國防建設、作戰行動、軍隊物質保障、軍事機密和軍事科學等方面的利益; 69.犯罪的客觀方面: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70.犯罪的主體:特殊主體,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71.犯罪的主觀方面:多數是故意,少數是過失。 72.刑罰:指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73.刑罰的種類:a.主刑 b.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3個月~2年,最高3年。 c.拘役: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1個月~6個月,最高1年。 d.有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6個月~15年。最高20年。 e.無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6個月~15年。最高20年。 f.死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 g.罰金: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 h.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 i.沒收財產: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 74.量刑: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決定刑罰的審判活動。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75.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76.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77.立功: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78.數罪并罰:指一人犯兩個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酌情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79.緩刑: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80.減刑: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 81.假釋: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附有條件的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82.追訴時效:指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a.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b.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c.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d.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另,刑法規定,在法定的國家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定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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