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刑法學的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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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1:10
樓主
一、刑法學復習的重點
刑法學課程復習重點根據刑法學科自身的特有規律,可以簡要地分為總則方面的復習重點和分則方面的復習重點。現依據《考試大納》,簡要說明與分析如下: (一)刑法總則部分 刑法總則部分的復習重點較多,是全部刑法學復習重點最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實體法所特有的并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準則,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廣大考生應該深入理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三項基本原則的具體含義,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體現,并能在分析案例與學習知識時自覺貫徹。 2.刑法的效力范圍。要求考生能從空間方面和時間方面來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國刑法對其適用效力范圍的規定。空間效力問題實際上是解決刑事管轄權的問題,應當明確其所采取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的各自含義,理解我國刑法規定的以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普遍原則的基本內容,各原則適用的條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突出表現在刑法溯及力上,領會關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種理論主張含義,尤其是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的刑法溯及力內容。 3.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理論可謂是整個刑法學的核心內容。首先應當明確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與犯罪的概念的聯系與區別,掌握犯罪構成的必備共同要件和犯罪構成的重要分類,然后應深入領會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內容,如犯罪客體的種類、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犯罪客觀方面的必要性要件與選擇性要件。犯罪主體的分類,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和單位成為犯罪主體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明確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及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的二大基本內容,即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各自含義與分類,并運用罪過的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來分析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包括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的具體內容和處理原則。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為具有范圍限定(僅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既遂、預備、未遂和中止這四類停止各自形態的概念、特征及處罰原則,以及相互之間的區別所在,犯罪未遂的分類,即實行終了的未遂和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問題。共同犯罪的三大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與主觀要件的具體含義。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類,共同犯罪人的種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區分及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6.一罪與數罪。首先,明確區分一罪與數罪標準(即犯罪構成說)。其次,明確一罪與數罪的類型:一罪包括單純的一罪、實質的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法定的一罪(如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數罪的類型有同種數罪與異種數罪,關鍵應理解實質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的基本內容,各種犯罪形態的相互區別。關于數罪的問題則主要在于"數罪并罰"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掌握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兩類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限度條件)、無過當防衛權的適用條件、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限度、限制及特別例外限制條件)、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最后應比較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之異同。 (二)刑法分則部分 刑法分則部分的復習重點主要集中在分則若干章節中,即要求廣大考生認真熟練掌握若干重點的罪名。根據《考試大綱》,在刑法分則所確定的410個具體罪名中,需要考生作為重點掌握的有170個,約占總數的1/3。其中分量比較重要的幾個章節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以及第九章的瀆職罪。 考生應該對刑法分則所有的罪名有一個全面整體的了解,在此基礎上,有重點地掌握常見的、多發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規定,對于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尤應投入更多的精力。這里,僅對其中一些常見多發犯罪的內容作一提示: 1.轉化的搶劫罪(第269條)、搶劫罪的法定結果加重情形(第263條)。 2.盜竊罪與以盜竊手段相關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盜竊罪與侵占罪、貪污罪的區別,以及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伐林木罪的區別。 3.詐騙罪與分則第三章第五節中金融詐騙罪的關系,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標罪等其他以欺騙的手段或含欺騙的因素的犯罪的區別。 4.侵占犯罪。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賄罪與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的區別,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間的相互區別。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5.敲詐勒索罪與搶劫及綁架罪的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聯系與區別。 6.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區別,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 7.重婚罪與破壞軍人婚姻罪在客觀方面的差異。 8.強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認定。強奸罪的結果加重及其情節加重問題。 9.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的問題(加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及其相關罪數問題。 10.貪污罪、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態以及罪刑對稱(即刑罰設置)問題。 11.侮辱、誹謗、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幾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及這幾種犯罪在什么條件下不受"告訴才處理"的限制。 其他章節中應重點掌握的具體犯罪主要有: 1.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等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之間的聯系及區別。 2.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其他責任事故類型的犯罪(如危險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征、認定、其刑罰設置,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處罰問題。 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與其他涉及槍支、彈藥犯罪(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之間的區別。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與其他有關生產特定的偽劣唐販缸锏那?稹?BR> 7.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文物罪等)的區別,刑法明確規定的以走私罪論外的法定情形(第154條和第155條)。 8.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偽證罪、包庇、窩藏罪、妨害作證罪、脫逃罪等)。 11.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12.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與奸淫幼女罪的區別。 13.傳播性病罪的構成特征及其與故意傷害、殺人罪的區別。 14.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中的總則性規定,即特別緩刑制度(第449條)、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范圍(第450條)、戰時(第4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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