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經典簡化沖刺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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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1:14
樓主
民法授課提綱(上)
1、民法是權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說 ——主體說 ——隸屬說 ——自有決策說 評價:不是實證法的概念,但具有重大意義 3、民法是實體法 注意:1、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 2、民法的法律淵源 ——制定法 ——習慣法 ——判例法 ——法理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 理解關鍵:平等主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 1、 概念:受民法調整所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自然人、法人 ——有無第三民事主體? 內容——民事權利、義務 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人身權利的客體? 3、法律關系的產生——法律行為、法律規定等 四、民法基本原則 ——強行法 ——體現民法精神、是法官造法的依據 1、平等原則——主體地位平等 權利保護平等 2、意思自治原則——民法的核心原則, 調整對象——有行為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自治工具——法律行為 內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其意思安排其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要這種安排不違反強行法、善良風俗,即為有效,受法律保護。 體現——債法上的合同、單方行為 ——物權法上的法律行為 ——婚姻法上的法律行為 ——繼承法上的法律行為 ——收養法上的法律行為 ——違反自愿法律行為的效果: 1)意思形成不自由的:脅迫、欺詐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損害非國家利益) 或無效(損害國家利益)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重大誤解的行為可撤銷 3)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 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與其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3、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 ----內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 -----作用:法官造法、解釋法律的依據 解釋合同的標準 衡量權利義務的尺子。 ---民法中的體現★★ 留置權人的行使權利的限制(擔保法85)---留置物可分時的合理留置義務。 債權人的不真正義務(合同法119)------積極減少損害的義務。 婚姻無效原因補正后主張無效婚姻的禁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 4、過錯責任——契約自由的行為邊界 5、私權神圣——人格完善的基礎、抵制非正當國家干預的工具 6、權利本位 第二單元、民事權利、義務、責任 一、民事權利 ——權利的概念:意思說、利益說、力量說 (一)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類 1.人身權利 人格權 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具體人格權 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隱私權; 精神性人格權 名譽權、榮譽權 人身權利 名稱權 親屬權:父母對成年子女、具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的權利 身份權 配偶權 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考點:人身權利受侵害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方式限于侵權之訴。 人身權利不得轉讓、繼承,剝奪 人身權利不受訴訟時效調整 人身權利主要是法定的,個別身份權例外 2、財產權利 所有權 用益物權 1)物權 他物權 擔保物權 財產權利 2)債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社員權(有非財產權利內容) 4)知識產權(有非財產權利內容) ●一般情況下受侵害時,只能主張物質損害 例外: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受侵害時,例外可產生精神損害: ◆結婚錄像帶被毀; ◆尸體、尸骨; ◆唯一的負載重大感情的照片 ●寵物不被司法實踐認可 (二)、主權利與從權利---依權利間相互關系中的從屬性分類 (1)成立上的從屬性 (2)消滅上的從屬性 (3)移轉上的從屬性 (三)、依義務人范圍分類: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一人對所有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 相對權:對一個人或幾個特定人的權利,如債權 (四)、依權利的作用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1、支配權(人→物或身體的權利) ----支配客體(物、身體、生命等),無需請求即可享受利益的權利。 如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 ----不適用訴訟時效 2、請求權(人→人的權利):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適用 2)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3、抗辯權---對請求權說“不”的權利 ——不適用訴訟時效 1)一時性抗辯權 ● 同時履行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 ● 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66、67、68) ● 先訴抗辯權 2)、永久性抗辯權 已過時效的債權----債務人抗辯權 注意: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 抗辯------不承認對方有請求權 抗辯權------承認對方有請求權,但可以用抗辯權對抗它 4、形成權——依單方意思表示變動雙方法律關系的權利 a成立某種法律關系-----追認權、同意權、遺贈的接受 形成權體系 b變更某種法律關系----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優先購買權、選擇權、 c 消滅某種法律關系------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遺贈的拒絕、婚姻解除權 考點: ●受除斥期間調整,不適用訴訟時效 ●權利行使方式 明示方式(撤銷權)和默示方式(遺贈的拒絕) 訴訟方式(離婚)和非訴訟方式(追認權) ●產生方式:意定或法定 4.1 具體形成權之一----優先購買權 ● 合伙企業法中合伙份額轉讓時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合伙企業法23) ●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轉讓時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公司法72) ● 承租人、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230-房屋租賃) ● 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份額(物權法101) ◆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按份共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5、原權和救濟權 注意:民事權利的限制:時效限制、除斥期間、其他限制——范圍限制、權利禁止濫用、社會公共利益、善良風俗 民事權利的實現:正常情形下——義務人履行義務 非正常情形下——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公力救濟、私力救濟 二、民事義務 ------法定或約定的某種不利負擔(作為、不作為) ◆ 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以義務產生原因的不同而分類 父母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婚姻法21) 法定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婚姻法21) 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婚姻法20) 約定義務 合同義務——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單方行為產生的義務——懸賞廣告產生的債務 ◆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以義務的內容(作為還是不作為)不同而分類 ◆基本義務、附隨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的分類 基本義務 決定合同的性質、基本義務的違反可導致合同解除 例子: 房屋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 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 附隨義務 為了實現基本義務而產生的義務 ↓↓↓ 前合同義務(保護、說明等) ↓↓↓ 從義務(開證明、出具發票等) ↓↓↓ 后合同義務(保密、允許張貼店堂遷移告示等) 三、民事責任 -----不履行義務依法應承擔的不利后果 分類:●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劃分標準:責任產生原因不同而劃分 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 違約責任——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違約時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因一方違反誠信原則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 時的責任 ● 單獨責任與多數人責任 ——劃分標準:承擔責任的人的數量不同而劃分 ●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對多數人責任的劃分) ——劃分標準:債權人對任何一個債務人可否主張全部債權 按份責任 不可對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連帶責任 可以對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例子:共同侵權的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可以對其中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 例子:保證人的責任;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法45);產品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于內部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 對內由某一個人承擔終局責任 連帶責任 對內一般均分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責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 特殊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重大國事、故意造成的損害 無限責任:其他責任 第三單元 民事主體 自然人 理解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的關系: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或組織=民事主體 民事權利能力=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不得限制、剝奪、拋棄 ——抽象性、平等性、自然性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自然人主體地位的取得-----出生 1)、出生時間的確定及法律效果 2)、胎兒的保護 侵權法:出生后的嬰兒對受孕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有權主張賠償責任。 繼承法——為胎兒保留適當份額(繼承法28)。 2、自然人主體資格的消滅---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婚姻消滅、 ●繼承開始 ●債務問題:人身債務與財產性債務處理上的差異 人身債務消滅 財產債務——從遺產中償還 a 、下落不明滿4年----公告期1年(民通23、民訴168) b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公告期1年 )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通23 、民訴168) c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權機關證明不可生還的可立即申請宣告死亡-----公告期3個月(民23、民訴168) 3)有資格申請宣告死亡的人及申請順序(民通意見25) 第一順序: 配偶 第二順序: 父母、子女 第三順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順序: 其他親屬或利害關系人 順序的意義:●前一順序的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順序的人不得申請死亡宣告 ●同一順序的人,有申請死亡宣告的,有不同意的,應當宣告死亡。 4)死亡日期:判決宣告日(民通意見36)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后的處理 a、死亡宣告的判決——利害關系人及本人可申請撤銷 ◆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人無順序限制(民通意見25) b、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者、其配偶均未再婚的,自行恢復(民通意見37) 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再婚后離婚、新配偶死亡的,不恢復 擴張:被宣告死亡者再婚后新配偶死亡或又離婚的,不恢復。 c 財產關系 ●善意取得人(依繼承法取得)的責任(民通意見40) 返還原物 有原物、孳息的 和孳息 (只有原物的,僅還原物)。 適當補償 原物被消費、轉賣等 不用返還 不可抗力導致物滅失的、被偷竊的。 ●惡意取得人(依繼承法取得)應返還: 返還原物、孳息 原物、孳息存在的 全額賠償 原物毀滅、不存在的,(民通意見39) 惡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 ●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善意第三人通過合法原因取得的,不用返還(民通意見40) 善意第三人——非依繼承法取得,主要指依據合同取得(買賣、互易、贈與) d、子女被收養的----不能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撤銷(民通意見38) E、配偶的繼承權: ●對宣告死亡日之前死者的財產,有繼承權 ●對宣告死亡日之后死者取得的財產,無繼承權 例外:配偶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者也未再婚,配偶可以在撤銷死亡宣告后恢復繼承權 6)宣告死亡的結果與被宣告人的行為相沖突時的處理規則 ——以被宣告人的法律行為為準(民通意見36) 3、 宣告失蹤 -----下落不明滿2年,公告期3個月(民通20、民訴168) ------申請人與宣告死亡的相同,無順序限制(民通意見24) ------宣告失蹤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之一(婚姻法32) ---------同一順序人當中,有申請死亡、有申請失蹤的,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請(民通意見29) --------有關失蹤人的訴訟,財產代管人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民通意見32]。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的關系: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民通意見29) 二、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前提知識: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能力 1、法律行為能力的意義:為法律行為的資格 2、劃分標準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 (1)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十周歲的人(民通12、13) 滿十周歲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所為法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58 ) (2)限制行為能力人 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能為部分法律行為: a有效:與其精神、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 在法律上只享有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 b遺囑無效 c與其智力、精神不相適應的合同:效力待定★ (3)完全行為能力人 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 年滿16歲,其勞動收入能夠維持其生存的未成年人 ——能為一切法律行為 3、監護——對行為能力欠缺者的補救制度,目的在于保護其人身、監管其財產、代理其為法律行為 ●法定監護: 產生的原則: 監護人必須有監護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人、健康、有固定收入) 監護人的產生有利于被監護人(無惡習)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 未成年人(含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基層單位 成年精神病人 順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親屬、朋友→基層單位 指定監護 ——法定監護程序的補充, 前提: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 產生方式:基層組織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可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未指定的,不得直接起訴 ●委托監護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行為 ——未成年人入學的,學校不是監護人 ——委托監護的,監護人身份不改變 4、被監護人侵犯第三人權利的責任承擔 1)、由被監護人承擔責任: 要件:a被監護人侵權 b被監護人有財產 效果:被監護人承擔責任 2)、監護人承擔責任 要件: a被監護人侵權 b被監護人無財產或者其財產不夠清償債務 效果:監護人承擔責任(訴訟主體與責任主體不一致) 監護人無過錯-----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民通133) 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父母離婚 損害較小:由未成年人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賠償(單獨責任) 損害較大:先由未成年人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賠償, 另一方補充責任(民通意見158) ●擅自變更監護 ——變更后的監護人與原監護人連帶責任(民通意見18) ●委托監護: 受托人無過錯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受托人有過錯的,監護人和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民通意見22) 委托協議約定由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該約定對受害人無效 ●監護人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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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順序在先且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民通意見159) ●判決時被監護人成年: 侵權時不滿18歲-——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經濟能力的除外 侵權時已滿18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本人無能力的,可以有扶養人墊付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不承擔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民通意見161) ◆訴訟當事人:被監護人為被告,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5、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利的救濟(民通意見20) 監護職責:教育、保護、財產監管、代理法律行為、代理訴訟等 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行為, 表現:侵犯人身權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財產權利——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 個人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個人投資、收益歸個人的 個人經營、收益歸夫妻財產的,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3) 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家庭投資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2) 家庭投資、經營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理解寶典 投資或收益只要有一項參與,即要以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2、個人合伙 1)合伙關系的判定:共同投資、經營、分紅、擔損(解釋46) 合伙人的認定:投資+分紅 合伙人的責任:法定責任,排除責任的約定無效——對債權人。 2)入伙——全體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1) 3)退伙——原則上準許,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2) 4)對外責任——連帶,約定排除對外責任的,對債權人無效 對內責任——約定優先; 無約定的,按債務約定或出資比例; 無前者的,按盈虧分配比例(解釋47) 5)財產關系及合伙解散時財產的處理 財產——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時的處理——約定優先 ——未約定的,出資多數決(解釋55)未考 6)對外代表——合伙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無負責人的,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解釋45)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法人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組織 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得喪 (1)法人的產生 (2)法人的消滅:清算 ▼ 法人必須經過清算才能“滅亡” ▼ 不清算的責任:出資者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清算中的法人資格仍在,但行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類型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非破產清算---資產超過 民事主體 破產企業 清算中的企業 訴訟主體 破產管理人 清算組 法院參與 參與 不參與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結合體或特殊目的的財產才能成為法人 法人資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類 1)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2人以上股東的公司) 財團法人(諾貝爾基金會) 成立基礎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財產 可自己解散 財產 不可自己解散 設立行為 合同 單方行為、合同 社員權(選舉董事、分紅的權利) 有 無 法人種類 營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機關 意思機關(股東大會---非必設 執行機關(董事會)--必設 監督機關(監事會)--非必設 代表機關 執行機關——理事會 注意:一人公司不屬于社團法人 2)我國的法人分類: 機關法人——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具有法人資格,鄉政府是一個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學校、醫院等 社會團體法人——政黨、中國律師協會、基金會 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 商業銀行,鐵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 ——以是否向成員分配利潤為標準劃分 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營利法人 不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經營范圍、代表和代理★★ a 經營范圍 ——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效力: 屬于國家限制經營(電力) 禁止經營(毒品、色情業) 無效 特許經營(煙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釋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選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 ● 對代表人的權限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權限限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則及效力(公司法16條) (1)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股東會批準(董事會無權批準) 有效 未批準的 無效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 章程許可董事會批準 有效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有效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 無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都屬于代理范疇 五、法人責任★ 1)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權的,法人承擔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8) 2)法人受侵害時,無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精賠第5條) 3)法人人格否認 六、法人的分立與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公司合并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權人可以要求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 既不提供擔保、也不提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主張合并無效 時間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條) 七、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銀行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不是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 ●沒有主體資格 ●具有訴訟資格 ●訴訟時可以和法人一塊為被告 八、社團法人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主體資格的有無 章程 投資者的責任 成立基礎 出資類別 準據法 機關 成員出入組織體的限制 補充: 民事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訴訟資格 ——性質 ——責任 ——成立的限制 ——商號的有無 ——對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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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順序在先且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民通意見159) ●判決時被監護人成年: 侵權時不滿18歲-——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經濟能力的除外 侵權時已滿18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本人無能力的,可以有扶養人墊付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不承擔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民通意見161) ◆訴訟當事人:被監護人為被告,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5、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利的救濟(民通意見20) 監護職責:教育、保護、財產監管、代理法律行為、代理訴訟等 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行為, 表現:侵犯人身權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財產權利——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 個人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個人投資、收益歸個人的 個人經營、收益歸夫妻財產的,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3) 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家庭投資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2) 家庭投資、經營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理解寶典 投資或收益只要有一項參與,即要以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2、個人合伙 1)合伙關系的判定:共同投資、經營、分紅、擔損(解釋46) 合伙人的認定:投資+分紅 合伙人的責任:法定責任,排除責任的約定無效——對債權人。 2)入伙——全體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1) 3)退伙——原則上準許,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2) 4)對外責任——連帶,約定排除對外責任的,對債權人無效 對內責任——約定優先; 無約定的,按債務約定或出資比例; 無前者的,按盈虧分配比例(解釋47) 5)財產關系及合伙解散時財產的處理 財產——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時的處理——約定優先 ——未約定的,出資多數決(解釋55)未考 6)對外代表——合伙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無負責人的,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解釋45)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法人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組織 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得喪 (1)法人的產生 (2)法人的消滅:清算 ▼ 法人必須經過清算才能“滅亡” ▼ 不清算的責任:出資者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清算中的法人資格仍在,但行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類型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非破產清算---資產超過 民事主體 破產企業 清算中的企業 訴訟主體 破產管理人 清算組 法院參與 參與 不參與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結合體或特殊目的的財產才能成為法人 法人資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類 1)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2人以上股東的公司) 財團法人(諾貝爾基金會) 成立基礎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財產 可自己解散 財產 不可自己解散 設立行為 合同 單方行為、合同 社員權(選舉董事、分紅的權利) 有 無 法人種類 營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機關 意思機關(股東大會---非必設 執行機關(董事會)--必設 監督機關(監事會)--非必設 代表機關 執行機關——理事會 注意:一人公司不屬于社團法人 2)我國的法人分類: 機關法人——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具有法人資格,鄉政府是一個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學校、醫院等 社會團體法人——政黨、中國律師協會、基金會 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 商業銀行,鐵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 ——以是否向成員分配利潤為標準劃分 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營利法人 不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經營范圍、代表和代理★★ a 經營范圍 ——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效力: 屬于國家限制經營(電力) 禁止經營(毒品、色情業) 無效 特許經營(煙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釋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選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 ● 對代表人的權限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權限限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則及效力(公司法16條) (1)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股東會批準(董事會無權批準) 有效 未批準的 無效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 章程許可董事會批準 有效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有效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 無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都屬于代理范疇 五、法人責任★ 1)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權的,法人承擔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8) 2)法人受侵害時,無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精賠第5條) 3)法人人格否認 六、法人的分立與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公司合并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權人可以要求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 既不提供擔保、也不提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主張合并無效 時間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條) 七、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銀行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不是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 ●沒有主體資格 ●具有訴訟資格 ●訴訟時可以和法人一塊為被告 八、社團法人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主體資格的有無 章程 投資者的責任 成立基礎 出資類別 準據法 機關 成員出入組織體的限制 補充: 民事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訴訟資格 ——性質 ——責任 ——成立的限制 ——商號的有無 ——對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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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1:15
4樓
順序在先且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民通意見159) ●判決時被監護人成年: 侵權時不滿18歲-——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經濟能力的除外 侵權時已滿18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本人無能力的,可以有扶養人墊付 ●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不承擔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民通意見161) ◆訴訟當事人:被監護人為被告,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 5、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利的救濟(民通意見20) 監護職責:教育、保護、財產監管、代理法律行為、代理訴訟等 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行為, 表現:侵犯人身權利——虐待、性侵犯等 侵犯財產權利——為他人和自己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自然人的特殊形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 個人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個人投資、收益歸個人的 個人經營、收益歸夫妻財產的,夫妻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3) 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個人經營、家庭投資或收益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解釋42) 家庭投資、經營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理解寶典 投資或收益只要有一項參與,即要以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2、個人合伙 1)合伙關系的判定:共同投資、經營、分紅、擔損(解釋46) 合伙人的認定:投資+分紅 合伙人的責任:法定責任,排除責任的約定無效——對債權人。 2)入伙——全體人合伙人同意,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1) 3)退伙——原則上準許,另有約定除外(解釋52) 4)對外責任——連帶,約定排除對外責任的,對債權人無效 對內責任——約定優先; 無約定的,按債務約定或出資比例; 無前者的,按盈虧分配比例(解釋47) 5)財產關系及合伙解散時財產的處理 財產——共同共有 合伙解散時的處理——約定優先 ——未約定的,出資多數決(解釋55)未考 6)對外代表——合伙負責人對外代表合伙,無負責人的,合伙人之間互為代理(解釋45)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法人 ——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組織 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得喪 (1)法人的產生 (2)法人的消滅:清算 ▼ 法人必須經過清算才能“滅亡” ▼ 不清算的責任:出資者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清算中的法人資格仍在,但行為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 清算類型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非破產清算---資產超過 民事主體 破產企業 清算中的企業 訴訟主體 破產管理人 清算組 法院參與 參與 不參與 二、法人的特征 只有人的結合體或特殊目的的財產才能成為法人 法人資格源于法定 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分類 1)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2人以上股東的公司) 財團法人(諾貝爾基金會) 成立基礎及解散方式 人合(2人以上)+財產 可自己解散 財產 不可自己解散 設立行為 合同 單方行為、合同 社員權(選舉董事、分紅的權利) 有 無 法人種類 營利、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 機關 意思機關(股東大會---非必設 執行機關(董事會)--必設 監督機關(監事會)--非必設 代表機關 執行機關——理事會 注意:一人公司不屬于社團法人 2)我國的法人分類: 機關法人——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具有法人資格,鄉政府是一個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學校、醫院等 社會團體法人——政黨、中國律師協會、基金會 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 商業銀行,鐵路分局、局等 3)公益法人、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 ——以是否向成員分配利潤為標準劃分 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營利法人 不向成員分配利潤的法人 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經營范圍、代表和代理★★ a 經營范圍 ——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效力: 屬于國家限制經營(電力) 禁止經營(毒品、色情業) 無效 特許經營(煙草、金融)的 其他情形的 有效(合同法解釋10) b代表 ● 公司的代表:章程選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 ● 對代表人的權限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例外:代表人權限限制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則及效力(公司法16條) (1)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股東會批準(董事會無權批準) 有效 未批準的 無效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 章程許可董事會批準 有效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有效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 無效 c代理——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都屬于代理范疇 五、法人責任★ 1)法人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權的,法人承擔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8) 2)法人受侵害時,無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精賠第5條) 3)法人人格否認 六、法人的分立與合并★ 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公司合并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權人可以要求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 既不提供擔保、也不提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主張合并無效 時間限制:30日——接到通知 45日——未接到通知(公司法174條) 七、法人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銀行分、支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不是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 ●沒有主體資格 ●具有訴訟資格 ●訴訟時可以和法人一塊為被告 八、社團法人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主體資格的有無 章程 投資者的責任 成立基礎 出資類別 準據法 機關 成員出入組織體的限制 補充: 民事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訴訟資格 ——性質 ——責任 ——成立的限制 ——商號的有無 ——對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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