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 - 話題

    2011法律碩士考研-民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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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一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母法條:
      民法通則:
      9,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利。撤消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關法理: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有民事權利能力,才有成為民事主題的可能。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開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與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個體心智,健康狀況而有差異。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知識點: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認定自然人出生時間的標準依次為:戶籍證明,醫院出生證明,其他有關證明)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
      有繼承關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確定死亡時間(繼承法意見第2條: 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機關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例外規定
      A,關于胎兒的應留分額:繼承法28條(死體/活體/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此時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完全行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為16周歲),限制行為能力(年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無行為能力(年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5,無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純獲利益,無行為能力人處分零花錢
      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純獲利益,能力范圍內,此外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行為(與合同法的區別)
      7,特殊行為能力:適用特別法:如結婚能力
      8,法人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之關系:合同法解釋10條

    禁止性規定: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法律,行政法規(不包羅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經營
      機關法人簽定的營利性質合同為無效行為
      總之要靈活理解該條
      子法條:
      民法通則
      1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通意見: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6,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129,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
      28,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分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分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意見:
      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分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分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公司法:
      11,設立公司必須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范圍
      勞動法:
      15,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合同法解釋
      1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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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題二   監護一般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8,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理:
      監護的性質一般認為是一種職責
      知識點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 父母:父母離婚不影響其成立(取消情況: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明顯不利),取消必須通過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無人數限制。
      指定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不予受理。
    一經指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監護人:通過委托協議
      其他監護人:親友:自愿/征得有關組織同意
      有關組織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比較有關人員范圍和順序
      3,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身體健康/照顧生活/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4,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賠償損失,依申請可撤消監護資格
      子法條:
      民法通則
      17,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通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候,可將。。。。。。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餓順序,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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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專題二   監護一般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8,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理:
      監護的性質一般認為是一種職責
      知識點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 父母:父母離婚不影響其成立(取消情況: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明顯不利),取消必須通過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無人數限制。
      指定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不予受理。
    一經指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監護人:通過委托協議
      其他監護人:親友:自愿/征得有關組織同意
      有關組織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比較有關人員范圍和順序
      3,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身體健康/照顧生活/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4,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賠償損失,依申請可撤消監護資格
      子法條:
      民法通則
      17,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通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候,可將。。。。。。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餓順序,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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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專題二   監護一般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8,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理:
      監護的性質一般認為是一種職責
      知識點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 父母:父母離婚不影響其成立(取消情況: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明顯不利),取消必須通過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無人數限制。
      指定監護人:1,有關組織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經程序,否則不予受理。
    一經指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監護人:通過委托協議
      其他監護人:親友:自愿/征得有關組織同意
      有關組織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比較有關人員范圍和順序
      3,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身體健康/照顧生活/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4,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賠償損失,依申請可撤消監護資格
      子法條:
      民法通則
      17,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通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進行民事活動/代理進行訴訟。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候,可將。。。。。。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餓順序,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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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專題三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3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相關法理
      屬于特別侵權責任之一,構成要件: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被監護人與責任承擔人有監護關系
      無過錯原則
      知識點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余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補充性連帶責任
      3,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托人)承擔
      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償
      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
      由變更前后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
      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
      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周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周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子法條
      民通意見:
      158,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161,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專題四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母法條
      民法通則
      20,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爭結束日起計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厲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相關法理:
      宣告失蹤是對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餓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屬于非訴的特別程序
      知識點:
      1,宣告失蹤
      條件:失蹤事實+持續滿兩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發生之日/戰爭結束之日
      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近親屬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者
      無先后順序
      受理與宣告: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個月
      效力:指定財產代管人,近親屬,親友,無先后順序,按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無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從失蹤人的財產中為必要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也可向失蹤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
      怠于履行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開始繼承
      (以自然事實狀態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3,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子法條
      21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適當給予補償
      民通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宣告 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厲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通21規定的帶觀人,或者他們無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請求其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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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樓
    專題三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3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相關法理
      屬于特別侵權責任之一,構成要件: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被監護人與責任承擔人有監護關系
      無過錯原則
      知識點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余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補充性連帶責任
      3,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托人)承擔
      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償
      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
      由變更前后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
      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
      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周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周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子法條
      民通意見:
      158,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161,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專題四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母法條
      民法通則
      20,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爭結束日起計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厲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相關法理:
      宣告失蹤是對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餓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屬于非訴的特別程序
      知識點:
      1,宣告失蹤
      條件:失蹤事實+持續滿兩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發生之日/戰爭結束之日
      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近親屬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者
      無先后順序
      受理與宣告: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個月
      效力:指定財產代管人,近親屬,親友,無先后順序,按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無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從失蹤人的財產中為必要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也可向失蹤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
      怠于履行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開始繼承
      (以自然事實狀態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3,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子法條
      21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適當給予補償
      民通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宣告 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厲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通21規定的帶觀人,或者他們無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請求其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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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樓
    專題三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母法條:
      民法通則
      13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相關法理
      屬于特別侵權責任之一,構成要件: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被監護人與責任承擔人有監護關系
      無過錯原則
      知識點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余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后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補充性連帶責任
      3,委托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托人)承擔
      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償
      受托人確有過錯的,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
      由變更前后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
      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
      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周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周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子法條
      民通意見:
      158,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161,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專題四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母法條
      民法通則
      20,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爭結束日起計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厲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相關法理:
      宣告失蹤是對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餓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屬于非訴的特別程序
      知識點:
      1,宣告失蹤
      條件:失蹤事實+持續滿兩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發生之日/戰爭結束之日
      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近親屬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者
      無先后順序
      受理與宣告: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個月
      效力:指定財產代管人,近親屬,親友,無先后順序,按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無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從失蹤人的財產中為必要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也可向失蹤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
      怠于履行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開始繼承
      (以自然事實狀態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3,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子法條
      21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適當給予補償
      民通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宣告 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厲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通21規定的帶觀人,或者他們無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請求其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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