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 - 話題

    法碩考研法理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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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09-05 12:20
    樓主
    1、馬克思主義關于法學本質的學說。
    答: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 以往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并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并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
    ② 以往法學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并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于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
    ③以往法學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于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系,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恒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并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于消亡。
    2、 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具有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
    3、簡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
    答:(1)法的起源是從自發到自覺、由個別調整逐步發展為規范性調整的過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起源是由與道德規范、宗教規范混為一體到相對獨立的過程
    4、簡述資本主義法的特點。
    答:資本主義法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是與以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并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因此,資本主義法體現和反映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與前資本主義法相比,資本主義法具有以下特點。
        1.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
        2.維護資產階級代議制政府。資本主義法維護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法律手段保證代議制政府的有效運行,具體體現在三項制度中:(1)政黨制。(2)普選制。 (3)分權制。
        3.維護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和人權。
    5、簡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點。
    答: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的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維習慣;(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6、簡述大陸法系的概念和特點。
    答: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
    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于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
    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 (2)實行法典化,即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7、簡述兩大法系的區別。
    答:(1)法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序法,進入20世紀后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后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范化。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審理方式,奉行干涉主義,訴訟中法官居于主導地位;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隨后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后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
    8、簡述社會主義法的特點。
    答:1.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社會主義法不僅反映工人階級的意志,而且體現了農民、知識分子和一切屬于人民和愛國者范疇的階層或集團的意志。這種統一將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不斷發展而日益趨于一致。
        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社會主義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現,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會客觀規律的體現,實現了主觀和客觀的統一。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社會主義法消除了權利和義務的結構性分離,公民既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
        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9、簡述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的區別。
    答: (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法的規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規范性特性(法的主體部分是法律規范)進行考察的,即根據法是一種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這一基本事實。法的社會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質、目的和實效進行考察的。
    (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對象是人的行為,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會組織。法的社會作用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以及社會化了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技術法規所調整的對象)。
    (3)兩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規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法都具有規范作用;而法的社會作用則依不同的類型、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而形成差別。
    (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這是由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所決定的,規范作用是社會作用的手段,社會作用則是規范作用的目的,規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會作用則具有內容性和本質性。
    (5)兩者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實現規范作用的前提是頒布法律,即把法律規定告訴人們,法就能發揮規范作用;而實現社會作用的前提是法被運用、被實施.通過人們的法律行為或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社會作用。前者是在靜態中發生的,后者是在動態中發生的。
    10、 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答:(1)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維護最低限度的社會治安,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衛生、生態平衡、環境與資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即通過立法和實施法律來維護生產管理,保障基本勞動條件,調節各種交易的行為,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確認和執行技術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3)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如通過法律對人民的受教育權加以保護,鼓勵興辦教育和科技發明,保護人類優秀的文化遺產,要求政府興辦各種文化設施。
    11、簡述法在當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構中的作用。
    答: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法對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過確認并保障正義標準的實現,協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3)法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4)法為激發主體的活力創造制度條件
    (5)法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為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
    12、簡述法的局限性。
    答:一、法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調整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二、法自身特點產生的局限性
           三、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
           四、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
    13、簡述法的制定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制定也稱法的創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法律制定是國家機關的一項專有活動,它只能由有權制定法律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來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項職權。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經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創制活動,也包括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活動
        (4)法律的制定是一種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14、簡述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部門法體系,即將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門,并由這些法律部門所構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體系是指一國本國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義的國際法范疇。
        2.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現行國內法所構成的體系。 即它只反映一國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狀況,而不包括本國歷史上已經宣布廢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雖然制定頒布,但還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體系是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不同類別的部門法(或稱法律部門)所構成的體系。
        4.法律體系是由既相對獨立而又具有內在聯系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體系。
    15、簡述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的區別和聯系。
    答:法律體系與法學體系的區別是明顯的:
    (1)二者性質不同,法學體系屬于思想范疇,法律體系則是由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構成的體系,屬于規范體系。
    (2)二者的范圍不同,法學體系的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法律體系以一國的現行法為限,而法學體系則可以包容對全部法律現象的理論、歷史、比較分析等研究的結果。
    (3)法律體系與國家主權密切聯系,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一國的法學體系雖然總是以本國現行法律的理論和實踐為重點,與本國的法律體系聯系緊密,對應性強,但是它同時具有跨國性,與多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之間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問可以學習、交流和借鑒。
    法學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也有密切的聯系:
    (1)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主要內容。
    (2)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法學體系發展、完善的推動力量。
    (3)法學體系的發展也會促進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
    16、法律部門,亦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一國現行全部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的方法是劃分法律部門的補充標準。
    17、簡述我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
    答:(1 )客觀原則。劃分部門法不是主觀任意進行的,它有相對穩定的客觀依據,這就是社會關系。
    (2)目的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
    (3)平衡原則。劃分部門法應當注意各種部門法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
    (4)發展原則。我們在劃分時,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規的多少,還應當考慮到法律、法規的今后發展,即考慮到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
    (5)主次原則。有時,一個法律、法規可以被劃歸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根據這一法律、法規的主導因素來進行劃分和歸類。
    18、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19、簡述法律規則的結構。
    答:(1)假定,又稱為條件,是規則中關于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么時間、空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問題。
    (2)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關于行為的規定,即法律關于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須做什么的規定,包括可為的模式、應為的模式和不得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為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
    20、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
    21、簡述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答: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范,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范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于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其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 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征,即相對于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作出裁決。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它們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22、簡述法律原則的種類。
    答: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按照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之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3.實體性原則與程序性原則,按照法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23、簡述法律淵源的概念和分類。
    答:法律淵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義上的淵源,即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法規、判例、習慣等。法律淵源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規范載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為成文法淵源,不表現為文字形式的為不成文法淵源。
    (2)從法律淵源與法律規范關系的角度,可將法律淵源分為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制定法等與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直接相關的淵源為法律的直接淵源,學說等與法律規范、法律條文間接相關的淵源為法的間接淵源。
    (3)根據是否經過國家制定程序,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制定法淵源與非制定法淵源。
    (4)根據法律淵源的相對地位而分為主要淵源與次要淵源。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淵源最主要的分類為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
    24、簡述法律的一般分類。
    答:(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這是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
    (2)實體法與程序法,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的分類。
    (3)根本法與普通法,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律的分類。
    (4)一般法與特別法,這是按照法律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
    (5)國內法與國際法,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
    25、法律實施,也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26、簡述對法律實施的評價標準。
    答:(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對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比較的可比性研究;(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27、簡述執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與司法等比較,執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人員。
        (2)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它涉及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
        (3)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執法行為雖然是雙方或多方的行為,但僅以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決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執行法律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它既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進行全面組織和管理的一項權力,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所應當承擔和履行的一種職責。
    28、簡述執法原則中的依法行政原則。
    答: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
    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越權違法,越權無效。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執法活動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的,采用的具體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步驟、順序以及時限進行執法,不得任意改變、省略和超越。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29、簡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司法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它的主要特點是:
           (1)司法的被動性。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行政權的運行總是積極主動地干預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個人生活。而司法權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權在它面臨各種社會矛盾時,其態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態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黨、媒體等影響,至少在個案的判斷過程中不應當受這些非法律因素影響。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而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專屬性。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授,除非訴方或控方將需要判斷的事項交給其他組織,如仲裁機構。
           (5)司法的終極性。行政權效力具有非終極性,司法權效力具有終極性。司法權的終極性意味著它是最終的判斷權、最權威的判斷權。
    30、簡述對司法權的監督。
    答:對司法權的監督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司法權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這是司法權正確行使的政治保證。
    其二,司法權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權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其三,司法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以及同級之間也存在監督和約束,這種監督和約束是通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來體現和實現的。
    其四,司法權也要接受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還要接受輿論的監督。通過這些種類廣泛的監督形式和監督機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權,并防止司法權的濫用等司法腐敗現象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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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0-09-05 12:21
    沙發
    31、簡述法律監督的概念和意義。
    答:法律監督又稱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法律監督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1)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建立法的權威。
    (2)保障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維護法的權威。
    (3)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確保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辦事的重要手段。
    32、論述中國當代社會的法律監督。
    答:依據監督主體的不同,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國家監督又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這種監督在國家監督乃至全部法律監督中都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效力。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及其結果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批準、備案、發回、宣布無效、改變或撤銷等。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的范圍廣泛,監督的方式主要有罷免、質詢、調查等。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如前所述,在這里,監督的重點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檢查。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被稱為檢察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的范圍很廣,包括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審判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審判機關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即依審判監督權限和程序對具體審判活動及其裁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另~方面,對外監督,是依訴訟程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依刑事訴訟程序對檢察機關起訴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等。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以它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社會監督乃至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會輿論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借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輿論監督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反應迅速,易產生轟動效應,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比如,選舉和罷免代表,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等等。
    33、簡述法律解釋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與一般解釋相比,法律解釋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這是指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
    34、簡述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它有助于解決法律實施中原則性與靈活性、一般與具體的矛盾,是完備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釋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法律事實的必要途徑。
        第二,法律解釋是尋求對法律規范的統一、準確和權威的理解和說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釋是調節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化之關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釋還具有普及法律知識,推進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釋的方法。
    答: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目標所適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義解釋、文理解釋,是指嚴格遵循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的一種以尊重立法者意志為特征的解釋。
    (2)邏輯解釋,是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3)系統解釋,又稱體系解釋,是指通過分析某一法律規范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4)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范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36、論述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系。
    答: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權限劃分的制度。我國建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相應地,法律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形式。
        (1)立法解釋!傲⒎ń忉尅彼菄易罡吡⒎C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第一,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即對法律規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確的條文進行說明,或者規定本身雖然清楚明確,但實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第二,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當法律已經落后于社會發展時.在尚未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補充或廢止之前,可以通過立法解釋賦予法律規定以新含義。第三,解決法條沖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有時法條之間會發生沖突,當不能以法條競合的一般規則解決時,就需要進行立法解釋。此外,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之間有沖突時,也需要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釋。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包括: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解釋;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對法規的解釋。此外,國家軍事機關的法律解釋、若干國家行政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和國家行政機關與非國家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也可歸入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7、簡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適用中的-種思維活動。法律適用不僅是一種外部行為,還是一種思維活動。這就是表現為法律推理的思維活動。它涉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選擇,更重要的是它還將這種抽象規范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與事實為兩個已知的判斷,即作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與法律規定和證據事實相聯系,并以此為前提推理論證出適用結果。
        3.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則進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單純使用邏輯推理方法(特別是不單純使用形式邏輯的方法),還存在非邏輯的分析與論證,如價值分析判斷。因此,進行法律推理的規則也是多樣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的結果與法律適用的理由相關,法律推理為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故推理過程實際上帶有說明理由的成分。
    38、簡述法律辯證推理的特點。
    答:法律適用中的辯證推理具有以下特點:
        1.辯證推理是法官面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題時所進行的選擇過程。
        2.辯證推理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因法律規定的復雜性而引起的疑難問題。
        3.辯證推理是法官對法律或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推理過程,它必須建立在事物多重屬性之間的辯證關系這樣一個客觀基礎之上。
        4.辯證推理是法官經過對具體事物的矛盾運動的研究而作的復雜的推理過程。
    39、簡述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關系是依法建立的社會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殊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40、簡述法律關系的分類。
    答: 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本書采用下列分類:
           (1)基本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與訴訟法律美系,這是按法律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性質所作的分類。
        (2)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 這是按照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類。
        (3)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這是按法律關系主體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41、論述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答: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系,F簡要分述如下。
        1.從人類不同的發展階段看,權利與義務有過離合關系。早在原始社會,權利與義務完全結合在一起,無所謂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但是,進人階級對立社會以后,由于人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處于不同地位,權利和義務也就隨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會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另一部分人只盡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2.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權利意味著獲得,而義務則意味著付出;一個是主動的,另一個是被動的。它們在法律關系中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時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兩個方面。這種相互依存關系表現在,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前提。二者的相互貫通表現為權利與義務是相互滲透和相互轉化的,有的行為既有權利屬性又有義務的特點,如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所享有的職權和責任等。
        3.從整體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量上的等值關系。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與義務在總量上處于等額狀態,利益的付出與獲取才能達到平衡,社會生活才不至于出現混亂。超過權利分配的適當限額強加的權利,或者超出義務范圍對義務人提出過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權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權利而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應該說,權利的限度就是義務的界限,而義務的范圍也就是權利的界限。
        4.從價值功能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互補關系。法律總是以確認和維護某種利益為其價值目標,但是,單純的權利并不足以確保利益的得到,必須通過設定義務去保障權利目標的實現。沒有義務就無所謂權利,沒有權利也就無所謂義務。
        5.從法律運行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制約關系。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之間、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關系。一方面,從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講,個人的權利對國家的權力的制約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的產生,國家的權力對個人生活的制約導致個人義務的形成。另一方面,從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個人之間的關系上看,權利與義務也具有制約關系。
        6.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主從關系。就整個法律關系而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權利處于主導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定以保障和實現權利作為出發點和歸宿。
    42、簡述 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范性事實,沒有法律規范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還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43、簡述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它通常有兩種,即補償與制裁。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其中破壞責任關系是前因,追究責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44、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45、論述法律的歸責原則。
    答:歸責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原則。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因果聯系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46、簡述法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意識形態、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
    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種意義上,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法治是與人治對立的治國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作為一個動態的或能動的社會范疇,其基本的意義是依法辦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無論是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種包含特定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47、簡述法治與法制區別。
    答:(1)法治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更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法律之上、權利保障的內涵。而法制則側重于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
    (2)法治關注法律制度的內容,講究“良法”之治,強調法律的至高權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穩定性、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以及對權力的制約與對人權的保障。而法制則側重于關注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以實現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對法律本身的內容和價值取向并無特殊的規定性。
    (3)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統治”,將法律置于統治者的權力之上,要求公共權利必須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與人治并不截然對立。
    (4)法治的政治基礎是民主政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問世先于法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候,就已經有法制。
    48、簡述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一)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產生的條件和依據,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民主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采用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礎通過國家制定和實施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沒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就不能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如果人民沒有掌握政權,沒有爭得社會主義民主,就不可能產生社會主義法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
        2.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從而就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必須把保障和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作為自己的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民主的鞏固和發展,必然導致社會主義法治的加強和發展。反之,社會主義民主遭到破壞或踐踏,社會主義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壞或踐踏。因此,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質量,直接影響、制約著法治的發展速度。
        3.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力量源泉。社會主義法治之所以有權威,有力量,歸根結底來源于社會主義民主。只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才能調動廣大人民和國家于部遵守和執行法律,并同一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法律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作用,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和加強。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社會主義法治確認民主。社會主義法治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當家做主、掌握國家權力的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掌握政權這一事實,必須用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時,還要以法的形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建立適合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權組織形式。
        2.社會主義法治體現民主。社會主義法治將人民民主具體化為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公民的政治權利,并為其實現規定了程序、原則和方法。社會主義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權利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夠以政治主體的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規定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和活動的原則、程序以及對國家行使職權活動的監督,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選舉、監督和罷免,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在于實現人民的意志。
        3.社會主義法治保障民主。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體現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種復雜原因,在社會主義國家還存在各種違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簡述法律和國家的關系。
    答:(一)國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礎
        首先,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
        其次,法的實現以國家政權的運行為必要條件。法的實現有三種基本的途徑。即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這三種途徑的運用都是以國家政權的存在和運行為基礎的。
        最后,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影響著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
        法律與國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約關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保障和規范國家政權的正常行使。這又可以從下列三個方面作進一步說明。
        1.法律確認和宣告國家權力的合法性,組織和完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
        2.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和階級統治職能,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都必須借助法律來實現。
        3.法律制約和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法律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分工和權限。其二是明確規定各項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通過程序來防止權力腐敗和恣意。
    50、簡述法治的基本原則。
    答:(1)法律至上原則,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的法治原則,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根本標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條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則,其核心是憲法至上。
    (2)權利保障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內在地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約。
    (4)正當性原則,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兩項具體內容,其理論依據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則,起源于英國。
    51、簡述法治國家的標志。
    答:1.完備而良善的法律體系。
        2.嚴格的執法體制和公正的司法體制。
        3.健全的法律監督制度。
        4.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
        5.較高的禽民法律意識。
    52、簡述法治國家的條件。
    答:(1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體制
           (3)全民較高的文化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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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簡述法律監督的概念和意義。
    答:法律監督又稱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法律監督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1)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建立法的權威。
    (2)保障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維護法的權威。
    (3)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確保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辦事的重要手段。
    32、論述中國當代社會的法律監督。
    答:依據監督主體的不同,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國家監督又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這種監督在國家監督乃至全部法律監督中都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效力。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及其結果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批準、備案、發回、宣布無效、改變或撤銷等。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的范圍廣泛,監督的方式主要有罷免、質詢、調查等。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如前所述,在這里,監督的重點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檢查。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被稱為檢察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的范圍很廣,包括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審判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審判機關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即依審判監督權限和程序對具體審判活動及其裁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另~方面,對外監督,是依訴訟程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依刑事訴訟程序對檢察機關起訴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等。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以它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社會監督乃至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會輿論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借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輿論監督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反應迅速,易產生轟動效應,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比如,選舉和罷免代表,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等等。
    33、簡述法律解釋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與一般解釋相比,法律解釋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這是指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
    34、簡述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它有助于解決法律實施中原則性與靈活性、一般與具體的矛盾,是完備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釋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法律事實的必要途徑。
        第二,法律解釋是尋求對法律規范的統一、準確和權威的理解和說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釋是調節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化之關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釋還具有普及法律知識,推進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釋的方法。
    答: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目標所適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義解釋、文理解釋,是指嚴格遵循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的一種以尊重立法者意志為特征的解釋。
    (2)邏輯解釋,是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3)系統解釋,又稱體系解釋,是指通過分析某一法律規范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4)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范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36、論述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系。
    答: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權限劃分的制度。我國建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相應地,法律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形式。
        (1)立法解釋。“立法解釋”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第一,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即對法律規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確的條文進行說明,或者規定本身雖然清楚明確,但實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第二,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當法律已經落后于社會發展時.在尚未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補充或廢止之前,可以通過立法解釋賦予法律規定以新含義。第三,解決法條沖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有時法條之間會發生沖突,當不能以法條競合的一般規則解決時,就需要進行立法解釋。此外,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之間有沖突時,也需要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釋。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包括: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解釋;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對法規的解釋。此外,國家軍事機關的法律解釋、若干國家行政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和國家行政機關與非國家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也可歸入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7、簡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適用中的-種思維活動。法律適用不僅是一種外部行為,還是一種思維活動。這就是表現為法律推理的思維活動。它涉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選擇,更重要的是它還將這種抽象規范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與事實為兩個已知的判斷,即作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與法律規定和證據事實相聯系,并以此為前提推理論證出適用結果。
        3.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則進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單純使用邏輯推理方法(特別是不單純使用形式邏輯的方法),還存在非邏輯的分析與論證,如價值分析判斷。因此,進行法律推理的規則也是多樣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的結果與法律適用的理由相關,法律推理為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故推理過程實際上帶有說明理由的成分。
    38、簡述法律辯證推理的特點。
    答:法律適用中的辯證推理具有以下特點:
        1.辯證推理是法官面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題時所進行的選擇過程。
        2.辯證推理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因法律規定的復雜性而引起的疑難問題。
        3.辯證推理是法官對法律或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推理過程,它必須建立在事物多重屬性之間的辯證關系這樣一個客觀基礎之上。
        4.辯證推理是法官經過對具體事物的矛盾運動的研究而作的復雜的推理過程。
    39、簡述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關系是依法建立的社會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殊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40、簡述法律關系的分類。
    答: 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本書采用下列分類:
           (1)基本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與訴訟法律美系,這是按法律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性質所作的分類。
        (2)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 這是按照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類。
        (3)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這是按法律關系主體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41、論述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答: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系,F簡要分述如下。
        1.從人類不同的發展階段看,權利與義務有過離合關系。早在原始社會,權利與義務完全結合在一起,無所謂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但是,進人階級對立社會以后,由于人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處于不同地位,權利和義務也就隨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會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另一部分人只盡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2.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權利意味著獲得,而義務則意味著付出;一個是主動的,另一個是被動的。它們在法律關系中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時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兩個方面。這種相互依存關系表現在,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前提。二者的相互貫通表現為權利與義務是相互滲透和相互轉化的,有的行為既有權利屬性又有義務的特點,如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所享有的職權和責任等。
        3.從整體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量上的等值關系。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與義務在總量上處于等額狀態,利益的付出與獲取才能達到平衡,社會生活才不至于出現混亂。超過權利分配的適當限額強加的權利,或者超出義務范圍對義務人提出過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權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權利而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應該說,權利的限度就是義務的界限,而義務的范圍也就是權利的界限。
        4.從價值功能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互補關系。法律總是以確認和維護某種利益為其價值目標,但是,單純的權利并不足以確保利益的得到,必須通過設定義務去保障權利目標的實現。沒有義務就無所謂權利,沒有權利也就無所謂義務。
        5.從法律運行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制約關系。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之間、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關系。一方面,從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講,個人的權利對國家的權力的制約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的產生,國家的權力對個人生活的制約導致個人義務的形成。另一方面,從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個人之間的關系上看,權利與義務也具有制約關系。
        6.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主從關系。就整個法律關系而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權利處于主導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定以保障和實現權利作為出發點和歸宿。
    42、簡述 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范性事實,沒有法律規范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還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43、簡述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它通常有兩種,即補償與制裁。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其中破壞責任關系是前因,追究責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44、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45、論述法律的歸責原則。
    答:歸責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原則。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因果聯系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46、簡述法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意識形態、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
    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種意義上,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法治是與人治對立的治國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作為一個動態的或能動的社會范疇,其基本的意義是依法辦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無論是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種包含特定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47、簡述法治與法制區別。
    答:(1)法治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更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法律之上、權利保障的內涵。而法制則側重于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
    (2)法治關注法律制度的內容,講究“良法”之治,強調法律的至高權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穩定性、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以及對權力的制約與對人權的保障。而法制則側重于關注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以實現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對法律本身的內容和價值取向并無特殊的規定性。
    (3)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統治”,將法律置于統治者的權力之上,要求公共權利必須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與人治并不截然對立。
    (4)法治的政治基礎是民主政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問世先于法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候,就已經有法制。
    48、簡述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一)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產生的條件和依據,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民主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采用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礎通過國家制定和實施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沒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就不能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如果人民沒有掌握政權,沒有爭得社會主義民主,就不可能產生社會主義法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
        2.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從而就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必須把保障和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作為自己的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民主的鞏固和發展,必然導致社會主義法治的加強和發展。反之,社會主義民主遭到破壞或踐踏,社會主義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壞或踐踏。因此,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質量,直接影響、制約著法治的發展速度。
        3.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力量源泉。社會主義法治之所以有權威,有力量,歸根結底來源于社會主義民主。只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才能調動廣大人民和國家于部遵守和執行法律,并同一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法律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作用,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和加強。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社會主義法治確認民主。社會主義法治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當家做主、掌握國家權力的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掌握政權這一事實,必須用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時,還要以法的形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建立適合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權組織形式。
        2.社會主義法治體現民主。社會主義法治將人民民主具體化為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公民的政治權利,并為其實現規定了程序、原則和方法。社會主義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權利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夠以政治主體的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規定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和活動的原則、程序以及對國家行使職權活動的監督,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選舉、監督和罷免,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在于實現人民的意志。
        3.社會主義法治保障民主。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體現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種復雜原因,在社會主義國家還存在各種違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簡述法律和國家的關系。
    答:(一)國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礎
        首先,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
        其次,法的實現以國家政權的運行為必要條件。法的實現有三種基本的途徑。即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這三種途徑的運用都是以國家政權的存在和運行為基礎的。
        最后,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影響著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
        法律與國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約關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保障和規范國家政權的正常行使。這又可以從下列三個方面作進一步說明。
        1.法律確認和宣告國家權力的合法性,組織和完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
        2.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和階級統治職能,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都必須借助法律來實現。
        3.法律制約和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法律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分工和權限。其二是明確規定各項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通過程序來防止權力腐敗和恣意。
    50、簡述法治的基本原則。
    答:(1)法律至上原則,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的法治原則,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根本標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條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則,其核心是憲法至上。
    (2)權利保障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內在地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約。
    (4)正當性原則,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兩項具體內容,其理論依據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則,起源于英國。
    51、簡述法治國家的標志。
    答:1.完備而良善的法律體系。
        2.嚴格的執法體制和公正的司法體制。
        3.健全的法律監督制度。
        4.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
        5.較高的禽民法律意識。
    52、簡述法治國家的條件。
    答:(1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體制
           (3)全民較高的文化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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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簡述法律監督的概念和意義。
    答:法律監督又稱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法律監督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1)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統一,建立法的權威。
    (2)保障法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維護法的權威。
    (3)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確保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辦事的重要手段。
    32、論述中國當代社會的法律監督。
    答:依據監督主體的不同,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系統構成。
    國家監督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為主體、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監督。國家監督又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監督,這種監督在國家監督乃至全部法律監督中都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效力。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立法監督和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及其結果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批準、備案、發回、宣布無效、改變或撤銷等。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的范圍廣泛,監督的方式主要有罷免、質詢、調查等。
        2.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其監督的客體和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監督、對社會組織和公民行為的合法性的監督。如前所述,在這里,監督的重點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行政監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方式有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檢查。專門行政監督是行政系統內部的專門監督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包括行政監察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和審計監督等。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這是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檢察機關的監督被稱為檢察監督,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的范圍很廣,包括法紀監督、經濟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審判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審判機關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即依審判監督權限和程序對具體審判活動及其裁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另~方面,對外監督,是依訴訟程序對本系統外的其他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依刑事訴訟程序對檢察機關起訴工作所進行的監督等。
    社會監督是以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為主體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主體范圍十分廣泛,民主性比較突出,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會組織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在我國包括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的執政黨,在國家生活中處于領導地位,以它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社會監督乃至整個法律監督體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會輿論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借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輿論監督涉及面廣,影響面大,反應迅速,易產生轟動效應,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人民群眾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是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監督國家機關運用公權力的行為。比如,選舉和罷免代表,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等等。
    33、簡述法律解釋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與一般解釋相比,法律解釋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首先,法律解釋往往由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這是指法律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
    34、簡述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及其運作的規律所決定的,它有助于解決法律實施中原則性與靈活性、一般與具體的矛盾,是完備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釋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法律事實的必要途徑。
        第二,法律解釋是尋求對法律規范的統一、準確和權威的理解和說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釋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釋是調節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發展變化之關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釋還具有普及法律知識,推進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釋的方法。
    答: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目標所適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義解釋、文理解釋,是指嚴格遵循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的一種以尊重立法者意志為特征的解釋。
    (2)邏輯解釋,是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3)系統解釋,又稱體系解釋,是指通過分析某一法律規范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4)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范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36、論述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體系。
    答:法律解釋體制是指國家法律解釋權限劃分的制度。我國建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為核心和主體的各機關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釋體制。相應地,法律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形式。
        (1)立法解釋!傲⒎ń忉尅彼菄易罡吡⒎C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第一,闡明法律實施中產生的疑義,即對法律規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確的條文進行說明,或者規定本身雖然清楚明確,但實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第二,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當法律已經落后于社會發展時.在尚未對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補充或廢止之前,可以通過立法解釋賦予法律規定以新含義。第三,解決法條沖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有時法條之間會發生沖突,當不能以法條競合的一般規則解決時,就需要進行立法解釋。此外,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之間有沖突時,也需要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釋。
        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包括:國務院和各主管部門對法律、法規的解釋;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對法規的解釋。此外,國家軍事機關的法律解釋、若干國家行政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和國家行政機關與非國家機關聯合進行的解釋,也可歸入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7、簡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適用中的-種思維活動。法律適用不僅是一種外部行為,還是一種思維活動。這就是表現為法律推理的思維活動。它涉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選擇,更重要的是它還將這種抽象規范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與事實為兩個已知的判斷,即作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與法律規定和證據事實相聯系,并以此為前提推理論證出適用結果。
        3.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則進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單純使用邏輯推理方法(特別是不單純使用形式邏輯的方法),還存在非邏輯的分析與論證,如價值分析判斷。因此,進行法律推理的規則也是多樣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法律推理的結果與法律適用的理由相關,法律推理為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故推理過程實際上帶有說明理由的成分。
    38、簡述法律辯證推理的特點。
    答:法律適用中的辯證推理具有以下特點:
        1.辯證推理是法官面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題時所進行的選擇過程。
        2.辯證推理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因法律規定的復雜性而引起的疑難問題。
        3.辯證推理是法官對法律或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推理過程,它必須建立在事物多重屬性之間的辯證關系這樣一個客觀基礎之上。
        4.辯證推理是法官經過對具體事物的矛盾運動的研究而作的復雜的推理過程。
    39、簡述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關系是依法建立的社會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關系是體現意志性的特殊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40、簡述法律關系的分類。
    答: 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本書采用下列分類:
           (1)基本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與訴訟法律美系,這是按法律關系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性質所作的分類。
        (2)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 這是按照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類。
        (3)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這是按法律關系主體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類。
    41、論述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答: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系。現簡要分述如下。
        1.從人類不同的發展階段看,權利與義務有過離合關系。早在原始社會,權利與義務完全結合在一起,無所謂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但是,進人階級對立社會以后,由于人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處于不同地位,權利和義務也就隨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會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另一部分人只盡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2.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權利意味著獲得,而義務則意味著付出;一個是主動的,另一個是被動的。它們在法律關系中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時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兩個方面。這種相互依存關系表現在,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前提。二者的相互貫通表現為權利與義務是相互滲透和相互轉化的,有的行為既有權利屬性又有義務的特點,如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所享有的職權和責任等。
        3.從整體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量上的等值關系。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與義務在總量上處于等額狀態,利益的付出與獲取才能達到平衡,社會生活才不至于出現混亂。超過權利分配的適當限額強加的權利,或者超出義務范圍對義務人提出過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權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權利而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應該說,權利的限度就是義務的界限,而義務的范圍也就是權利的界限。
        4.從價值功能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互補關系。法律總是以確認和維護某種利益為其價值目標,但是,單純的權利并不足以確保利益的得到,必須通過設定義務去保障權利目標的實現。沒有義務就無所謂權利,沒有權利也就無所謂義務。
        5.從法律運行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制約關系。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之間、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關系。一方面,從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講,個人的權利對國家的權力的制約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的產生,國家的權力對個人生活的制約導致個人義務的形成。另一方面,從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個人之間的關系上看,權利與義務也具有制約關系。
        6.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主從關系。就整個法律關系而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權利處于主導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定以保障和實現權利作為出發點和歸宿。
    42、簡述 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范性事實,沒有法律規范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還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43、簡述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它通常有兩種,即補償與制裁。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其中破壞責任關系是前因,追究責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44、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45、論述法律的歸責原則。
    答:歸責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原則。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為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因果聯系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有時這也是區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這種因果聯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46、簡述法治的概念和特點。
    答: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意識形態、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
    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種意義上,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法治是與人治對立的治國方略。
        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作為一個動態的或能動的社會范疇,其基本的意義是依法辦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無論是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種包含特定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47、簡述法治與法制區別。
    答:(1)法治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更強調實質意義上的法律之上、權利保障的內涵。而法制則側重于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
    (2)法治關注法律制度的內容,講究“良法”之治,強調法律的至高權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穩定性、普遍性、公開性和平等性,以及對權力的制約與對人權的保障。而法制則側重于關注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以實現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對法律本身的內容和價值取向并無特殊的規定性。
    (3)法治與人治相對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統治”,將法律置于統治者的權力之上,要求公共權利必須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與人治并不截然對立。
    (4)法治的政治基礎是民主政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問世先于法治,在沒有民主和憲政的時候,就已經有法制。
    48、簡述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一)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產生的條件和依據,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民主。民主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制度,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采用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才有可能、有基礎通過國家制定和實施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才有可能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沒有社會主義民主,沒有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就不能建立社會主義的法治。如果人民沒有掌握政權,沒有爭得社會主義民主,就不可能產生社會主義法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
        2.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從而就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必須把保障和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作為自己的出發點和歸宿。社會主義民主的鞏固和發展,必然導致社會主義法治的加強和發展。反之,社會主義民主遭到破壞或踐踏,社會主義法治也必然遭到破壞或踐踏。因此,社會主義民主決定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質量,直接影響、制約著法治的發展速度。
        3.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力量源泉。社會主義法治之所以有權威,有力量,歸根結底來源于社會主義民主。只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才能調動廣大人民和國家于部遵守和執行法律,并同一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法律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作用,保證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和加強。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社會主義法治確認民主。社會主義法治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當家做主、掌握國家權力的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掌握政權這一事實,必須用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同時,還要以法的形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建立適合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權組織形式。
        2.社會主義法治體現民主。社會主義法治將人民民主具體化為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公民的政治權利,并為其實現規定了程序、原則和方法。社會主義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義務及其界限,以及行使權利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使公民能夠以政治主體的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規定國家機關的組成、職權和活動的原則、程序以及對國家行使職權活動的監督,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選舉、監督和罷免,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在于實現人民的意志。
        3.社會主義法治保障民主。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體現和保障民主。由于各種復雜原因,在社會主義國家還存在各種違法犯罪,其中包括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主義法治通過制裁犯罪,保障人民民主。
    49、簡述法律和國家的關系。
    答:(一)國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礎
        首先,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沒有國家就沒有法律。
        其次,法的實現以國家政權的運行為必要條件。法的實現有三種基本的途徑。即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這三種途徑的運用都是以國家政權的存在和運行為基礎的。
        最后,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影響著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
        法律與國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約關系的另二方面,是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保障和規范國家政權的正常行使。這又可以從下列三個方面作進一步說明。
        1.法律確認和宣告國家權力的合法性,組織和完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
        2.法律促進國家職能的實現。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和階級統治職能,對內職能和對外職能,都必須借助法律來實現。
        3.法律制約和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法律對國家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分工和權限。其二是明確規定各項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通過程序來防止權力腐敗和恣意。
    50、簡述法治的基本原則。
    答:(1)法律至上原則,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的法治原則,是法治區別與人治的根本標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條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則,其核心是憲法至上。
    (2)權利保障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3)權力制約原則,法治內在地要求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約。
    (4)正當性原則,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兩項具體內容,其理論依據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則,起源于英國。
    51、簡述法治國家的標志。
    答:1.完備而良善的法律體系。
        2.嚴格的執法體制和公正的司法體制。
        3.健全的法律監督制度。
        4.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
        5.較高的禽民法律意識。
    52、簡述法治國家的條件。
    答:(1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
           (2)高度民主的政治體制
           (3)全民較高的文化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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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53、簡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和要求。
    答:根據法治國家的有關原理,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完成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建構任務。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外部形式要件。從法治的形式要求來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首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1)建立完備而統一的法律體系。
        (2)保障法律規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確保嚴格公正地執法和司法。
        (4)法律職業者的專門化和高素質。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質要件。從法治的實質要求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著重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1)法律與政治相互關系的制度。
        (2)政府權力與責任的制度。
        (3)權力與權利相互關系的制度。
        (4)權利與義務相互關系的制度。
    54、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答:(1)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
    (2)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體現。
    (3)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4)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根本目標。
    (5)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55、簡述法與經濟的關系。
    答: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首先表現為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首先,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
        其次,經濟基礎決定法的基本內容。
        再次,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的發展變化。
        法律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首先,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選擇和確認作用。
        其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加速或延緩其發展的作用。
        再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
        最后,法對生產關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礙或限制作用。
    56、簡述法與政治的關系。
    答:法與政治都屬于上層建筑,都受一定的經濟關系制約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過把利益關系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來反映經濟關系,法以規則、程序和技術形式使經濟關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則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通過對主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法與政治相互關系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對法的作用。一般認為,由于政治在上層建筑中居主導地位,因而總體上法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動和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律的內容或價值追求發展變化。
        2.法對政治的作用。法作為上層建筑相對獨立的部分,對政治并非無所作為。特別是在近現代,可以說,法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法,法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響作用。具體表現為:
        (1)法與政治體制。政治體制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形式和運行方式。在集權型權力結構中,法的被需要還只是作為人治這種權力運行方式的點綴或輔助,而在分權型權力結構中,權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須以法為依據。
        (2)法與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沖突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對社會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僅貫穿經濟關系反映和凝聚為政治關系的過程,且將利益和各種社會資源的權威性分配以規范、程序和技術性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認同的性質,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統性。
        (3)法與政治角色的行為。法對于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利益集團等政治角色行為和活動的程序性和規范性控制,以及20世紀初期開始的政黨法治化趨勢,都表明了法對重要政治角色行為控制、調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與政治運行和發展。政治運行的規范化,政治發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過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等)和政治體系的完善化,離開法的運作都無從談起。
    57、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與區別。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它們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并服務于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代表著一種國家意志,它對全體居民具有普遍效力。黨的政策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組織的主張,代表著全黨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國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黨的組織和成員,對黨外的人員和組織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決定、通知、規定等黨內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則性規定,沒有法律規則那樣的嚴格邏輯結構。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針對個別問題的具體規定,而不具有規范性。政策也一般沒有法律體系那樣的系統性、公開性。而法則表現為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法主要由規則構成。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規則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法律必須是公開的,而黨的一些政策則不宜向社會公開。
        第三,二者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進一步上升為法律而獲得國家強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來自覺實現,也以黨組織自身的紀律來實現。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違法行為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的實施有一整套專門法律機制。政策實施機構的專門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機構的專門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穩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
    58、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系。
        第一.執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第二,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執政黨政策充分發揮作用,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第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關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把二者簡單等同。
    59、簡述法律意識的概念和分類。
    答: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
        1.根據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屬性,可以劃分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和不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
        2.從人的認識過程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角度,法律意識可分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3.從意識主體角度,法律意識可以劃分為個人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
        4.從法律意識的專業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劃分為職業法律意識和群眾法律意識。
    60、論述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答:道德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惡、美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觀念、規范、原則和標準的總和。
        法與道德之間具有密切聯系,二者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同時,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不同部分,法與道德又有顯著的區別。
    (1)法與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時間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的產生必須以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建立為前提;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只要人們結成社會進行生產和生活,道德就必然會出現并發揮作用。因此,從起源上看,法的出現晚于道德。
    (2)法與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或者是在審判過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相互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逐步演進而形成的。
    (3)法與道德的表現形式不同。法的表現形式有三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具有明確性、具體性、統一性,在現代社會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現出來,例如法典、單行法規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是以明確的權利、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通過權利、義務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其三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有“假定一處理一制裁”這樣嚴格的邏輯結構,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規范就不夠完整。而道德規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其內容也主要表現為義務或責任,而不是權利。
    (4),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雖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調整的范圍遠大于法。
    (5)法與道德的外部約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較而言,法的實施有兩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自身包含著明確的責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實施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道德規范自身并沒有明確的責任規定,更沒有違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規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國家政權的保障得到實現,而是靠行為人關于是與非、對與錯、光榮與恥辱的信念,靠社會輿論的評價以及社會的傳統習慣等保障實現的。
    法律和道德的聯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評價標準。第一,道德為法律提供了理論基礎。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是評價和判斷法律的價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運作的社會基礎。第四。出現法律漏洞時,道德可以作為行為規范調控人們的行為,彌補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傳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第一,通過立法可以將一定道德原則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賦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權威和強制性,有效保障其實現。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載者,它以法律形式體現了道德理念和原則,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將其確定化、具體化、規范化。使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成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標準。第三,法律是促進道德發展,形成新的道德風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強大力量。
    61、論述社會主義法和道德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道德之間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二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社會主義法是傳播社會主義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
    一、社會主義道德對法的作用:
        (1)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制定的價值指導。社會主義法的創制以道德為指導,體現了法的合理性、正義性。社會主義道德通過對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的正義與非正義的衡量,把它轉換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把合理與否轉換為合法與否,構成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社會主義立法不以道德為指導,將失去其合理性。社會主義法要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一致,必須以道德為導向。另外,社會主義立法以道德為指導,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的道德基礎,要受實際道德水平的制約。
        (2)社會主義道德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的促進作用。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也需要社會主義道德的驅動。良好的道德狀況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實現。道德覺悟的提高是順利實施法的重要條件。否則將助長對法律的機會主義態度。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會提高維護社會主義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社會主義道德可以彌補社會主義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的不足。對于由于社會主義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彌補。還有由于社會主義法本身的局限性,對法不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調整。
    二、社會主義法對道德建設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把社會主義道德的某些原則和要求加以確認,使之具有法的屬性。遵守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成為法律上的義務,從而使它獲得強有力的保障。
        (2)社會主義法是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會主義法的規范深刻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過法律教育和法律實施活動,可以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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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簡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和要求。
    答:根據法治國家的有關原理,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完成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建構任務。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外部形式要件。從法治的形式要求來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首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1)建立完備而統一的法律體系。
        (2)保障法律規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確保嚴格公正地執法和司法。
        (4)法律職業者的專門化和高素質。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質要件。從法治的實質要求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著重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1)法律與政治相互關系的制度。
        (2)政府權力與責任的制度。
        (3)權力與權利相互關系的制度。
        (4)權利與義務相互關系的制度。
    54、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答:(1)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
    (2)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體現。
    (3)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4)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根本目標。
    (5)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55、簡述法與經濟的關系。
    答: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首先表現為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首先,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
        其次,經濟基礎決定法的基本內容。
        再次,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的發展變化。
        法律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首先,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選擇和確認作用。
        其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加速或延緩其發展的作用。
        再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
        最后,法對生產關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礙或限制作用。
    56、簡述法與政治的關系。
    答:法與政治都屬于上層建筑,都受一定的經濟關系制約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過把利益關系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來反映經濟關系,法以規則、程序和技術形式使經濟關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則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通過對主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法與政治相互關系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對法的作用。一般認為,由于政治在上層建筑中居主導地位,因而總體上法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動和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律的內容或價值追求發展變化。
        2.法對政治的作用。法作為上層建筑相對獨立的部分,對政治并非無所作為。特別是在近現代,可以說,法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法,法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響作用。具體表現為:
        (1)法與政治體制。政治體制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形式和運行方式。在集權型權力結構中,法的被需要還只是作為人治這種權力運行方式的點綴或輔助,而在分權型權力結構中,權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須以法為依據。
        (2)法與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沖突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對社會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僅貫穿經濟關系反映和凝聚為政治關系的過程,且將利益和各種社會資源的權威性分配以規范、程序和技術性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認同的性質,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統性。
        (3)法與政治角色的行為。法對于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利益集團等政治角色行為和活動的程序性和規范性控制,以及20世紀初期開始的政黨法治化趨勢,都表明了法對重要政治角色行為控制、調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與政治運行和發展。政治運行的規范化,政治發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過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等)和政治體系的完善化,離開法的運作都無從談起。
    57、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與區別。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它們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并服務于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代表著一種國家意志,它對全體居民具有普遍效力。黨的政策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組織的主張,代表著全黨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國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黨的組織和成員,對黨外的人員和組織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決定、通知、規定等黨內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則性規定,沒有法律規則那樣的嚴格邏輯結構。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針對個別問題的具體規定,而不具有規范性。政策也一般沒有法律體系那樣的系統性、公開性。而法則表現為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法主要由規則構成。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規則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法律必須是公開的,而黨的一些政策則不宜向社會公開。
        第三,二者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進一步上升為法律而獲得國家強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來自覺實現,也以黨組織自身的紀律來實現。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違法行為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的實施有一整套專門法律機制。政策實施機構的專門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機構的專門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穩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
    58、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系。
        第一.執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第二,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執政黨政策充分發揮作用,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第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關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把二者簡單等同。
    59、簡述法律意識的概念和分類。
    答: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
        1.根據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屬性,可以劃分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和不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
        2.從人的認識過程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角度,法律意識可分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3.從意識主體角度,法律意識可以劃分為個人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
        4.從法律意識的專業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劃分為職業法律意識和群眾法律意識。
    60、論述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答:道德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惡、美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觀念、規范、原則和標準的總和。
        法與道德之間具有密切聯系,二者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同時,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不同部分,法與道德又有顯著的區別。
    (1)法與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時間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的產生必須以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建立為前提;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只要人們結成社會進行生產和生活,道德就必然會出現并發揮作用。因此,從起源上看,法的出現晚于道德。
    (2)法與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或者是在審判過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相互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逐步演進而形成的。
    (3)法與道德的表現形式不同。法的表現形式有三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具有明確性、具體性、統一性,在現代社會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現出來,例如法典、單行法規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是以明確的權利、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通過權利、義務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其三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有“假定一處理一制裁”這樣嚴格的邏輯結構,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規范就不夠完整。而道德規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其內容也主要表現為義務或責任,而不是權利。
    (4),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雖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調整的范圍遠大于法。
    (5)法與道德的外部約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較而言,法的實施有兩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自身包含著明確的責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實施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道德規范自身并沒有明確的責任規定,更沒有違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規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國家政權的保障得到實現,而是靠行為人關于是與非、對與錯、光榮與恥辱的信念,靠社會輿論的評價以及社會的傳統習慣等保障實現的。
    法律和道德的聯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評價標準。第一,道德為法律提供了理論基礎。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是評價和判斷法律的價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運作的社會基礎。第四。出現法律漏洞時,道德可以作為行為規范調控人們的行為,彌補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傳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第一,通過立法可以將一定道德原則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賦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權威和強制性,有效保障其實現。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載者,它以法律形式體現了道德理念和原則,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將其確定化、具體化、規范化。使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成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標準。第三,法律是促進道德發展,形成新的道德風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強大力量。
    61、論述社會主義法和道德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道德之間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二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社會主義法是傳播社會主義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
    一、社會主義道德對法的作用:
        (1)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制定的價值指導。社會主義法的創制以道德為指導,體現了法的合理性、正義性。社會主義道德通過對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的正義與非正義的衡量,把它轉換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把合理與否轉換為合法與否,構成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社會主義立法不以道德為指導,將失去其合理性。社會主義法要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一致,必須以道德為導向。另外,社會主義立法以道德為指導,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的道德基礎,要受實際道德水平的制約。
        (2)社會主義道德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的促進作用。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也需要社會主義道德的驅動。良好的道德狀況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實現。道德覺悟的提高是順利實施法的重要條件。否則將助長對法律的機會主義態度。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會提高維護社會主義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社會主義道德可以彌補社會主義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的不足。對于由于社會主義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彌補。還有由于社會主義法本身的局限性,對法不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調整。
    二、社會主義法對道德建設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把社會主義道德的某些原則和要求加以確認,使之具有法的屬性。遵守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成為法律上的義務,從而使它獲得強有力的保障。
        (2)社會主義法是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會主義法的規范深刻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過法律教育和法律實施活動,可以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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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法治國家的有關原理,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完成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建構任務。
        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外部形式要件。從法治的形式要求來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首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1)建立完備而統一的法律體系。
        (2)保障法律規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確保嚴格公正地執法和司法。
        (4)法律職業者的專門化和高素質。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質要件。從法治的實質要求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著重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1)法律與政治相互關系的制度。
        (2)政府權力與責任的制度。
        (3)權力與權利相互關系的制度。
        (4)權利與義務相互關系的制度。
    54、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答:(1)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
    (2)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體現。
    (3)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4)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務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根本目標。
    (5)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
    55、簡述法與經濟的關系。
    答: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首先表現為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首先,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
        其次,經濟基礎決定法的基本內容。
        再次,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法的發展變化。
        法律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首先,法律對經濟基礎具有選擇和確認作用。
        其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加速或延緩其發展的作用。
        再次,法對經濟基礎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
        最后,法對生產關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礙或限制作用。
    56、簡述法與政治的關系。
    答:法與政治都屬于上層建筑,都受一定的經濟關系制約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關系。但二者仍有不同:(1)政治通過把利益關系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來反映經濟關系,法以規則、程序和技術形式使經濟關系作制度化;(2)政治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組織性,法突出體現社會生活的規則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調整功能通過政治行為和過程實現.法通過對主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和保障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調整。
        法與政治相互關系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對法的作用。一般認為,由于政治在上層建筑中居主導地位,因而總體上法的產生和實現往往與一定的政治活動相關,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動和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義上影響法律的內容或價值追求發展變化。
        2.法對政治的作用。法作為上層建筑相對獨立的部分,對政治并非無所作為。特別是在近現代,可以說,法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離不開法,法對政治具有確認、調整和影響作用。具體表現為:
        (1)法與政治體制。政治體制指政治權力的結構形式和運行方式。在集權型權力結構中,法的被需要還只是作為人治這種權力運行方式的點綴或輔助,而在分權型權力結構中,權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須以法為依據。
        (2)法與政治功能。政治的基本功能是把不同的利益交融和沖突集中上升為政治關系,對社會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和整合。法不僅貫穿經濟關系反映和凝聚為政治關系的過程,且將利益和各種社會資源的權威性分配以規范、程序和技術性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具有形式上共同認同的性質,并因此具有形式上的正統性。
        (3)法與政治角色的行為。法對于國家機構、政治組織、利益集團等政治角色行為和活動的程序性和規范性控制,以及20世紀初期開始的政黨法治化趨勢,都表明了法對重要政治角色行為控制、調整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4)法與政治運行和發展。政治運行的規范化,政治發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過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等)和政治體系的完善化,離開法的運作都無從談起。
    57、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與區別。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它們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并服務于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著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說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代表著一種國家意志,它對全體居民具有普遍效力。黨的政策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組織的主張,代表著全黨的意志,它本身并不是國家意志,其效力也只及于黨的組織和成員,對黨外的人員和組織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二,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決定、通知、規定等黨內文件。有些政策文件可以主要是或完全是原則性規定,沒有法律規則那樣的嚴格邏輯結構。有些政策本身就是針對個別問題的具體規定,而不具有規范性。政策也一般沒有法律體系那樣的系統性、公開性。而法則表現為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法主要由規則構成。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規則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法律必須是公開的,而黨的一些政策則不宜向社會公開。
        第三,二者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政策除進一步上升為法律而獲得國家強制力保障以外,主要依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來自覺實現,也以黨組織自身的紀律來實現。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違法行為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法律的實施有一整套專門法律機制。政策實施機構的專門化程度一般不及法律機構的專門化程度高。
        第四,二者的穩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
    58、簡述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相互作用。
    答: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系。
        第一.執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第二,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執政黨政策充分發揮作用,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第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關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把二者簡單等同。
    59、簡述法律意識的概念和分類。
    答: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
        1.根據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屬性,可以劃分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和不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
        2.從人的認識過程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角度,法律意識可分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3.從意識主體角度,法律意識可以劃分為個人法律意識、群體法律意識和社會法律意識。
        4.從法律意識的專業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劃分為職業法律意識和群眾法律意識。
    60、論述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答:道德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惡、美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觀念、規范、原則和標準的總和。
        法與道德之間具有密切聯系,二者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同時,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不同部分,法與道德又有顯著的區別。
    (1)法與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時間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的產生必須以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建立為前提;道德是人們在交往中自然演進形成的,只要人們結成社會進行生產和生活,道德就必然會出現并發揮作用。因此,從起源上看,法的出現晚于道德。
    (2)法與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或者是在審判過程中形成的;而道德是在人們長期的相互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逐步演進而形成的。
    (3)法與道德的表現形式不同。法的表現形式有三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具有明確性、具體性、統一性,在現代社會中,通常以成文的形式表現出來,例如法典、單行法規等形式。其二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是以明確的權利、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通過權利、義務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其三是法律規范的內容通常有“假定一處理一制裁”這樣嚴格的邏輯結構,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法律規范就不夠完整。而道德規范的要求往往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其內容也主要表現為義務或責任,而不是權利。
    (4),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雖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在法律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法與道德的適用范圍有所交叉,但亦有所分工,道德調整的范圍遠大于法。
    (5)法與道德的外部約束力不同。和道德比較而言,法的實施有兩個特點,其一是法律規范自身包含著明確的責任措施,其二是法的實施有特定的組織機構,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而道德規范自身并沒有明確的責任規定,更沒有違反道德后如何制裁的規定。道德通常不借助國家政權的保障得到實現,而是靠行為人關于是與非、對與錯、光榮與恥辱的信念,靠社會輿論的評價以及社會的傳統習慣等保障實現的。
    法律和道德的聯系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評價標準。第一,道德為法律提供了理論基礎。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是評價和判斷法律的價值尺度。第三,道德是法律運作的社會基礎。第四。出現法律漏洞時,道德可以作為行為規范調控人們的行為,彌補法律的不足。
    (2)法律是傳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第一,通過立法可以將一定道德原則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賦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權威和強制性,有效保障其實現。第二,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載者,它以法律形式體現了道德理念和原則,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將其確定化、具體化、規范化。使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成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標準。第三,法律是促進道德發展,形成新的道德風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強大力量。
    61、論述社會主義法和道德的關系。
    答: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道德之間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二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社會主義法是傳播社會主義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實現的有效手段。
    一、社會主義道德對法的作用:
        (1)社會主義道德是社會主義法制定的價值指導。社會主義法的創制以道德為指導,體現了法的合理性、正義性。社會主義道德通過對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的正義與非正義的衡量,把它轉換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把合理與否轉換為合法與否,構成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社會主義立法不以道德為指導,將失去其合理性。社會主義法要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一致,必須以道德為導向。另外,社會主義立法以道德為指導,不能脫離社會現實的道德基礎,要受實際道德水平的制約。
        (2)社會主義道德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的促進作用。社會主義法的實施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也需要社會主義道德的驅動。良好的道德狀況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實現。道德覺悟的提高是順利實施法的重要條件。否則將助長對法律的機會主義態度。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會提高維護社會主義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3)社會主義道德可以彌補社會主義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的不足。對于由于社會主義法不健全而留下的空白,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彌補。還有由于社會主義法本身的局限性,對法不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由社會主義道德加以調整。
    二、社會主義法對道德建設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把社會主義道德的某些原則和要求加以確認,使之具有法的屬性。遵守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成為法律上的義務,從而使它獲得強有力的保障。
        (2)社會主義法是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由于社會主義法的規范深刻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通過法律教育和法律實施活動,可以促進社會主義道德,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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