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碩士之法理學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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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22
樓主
1、法的外延:
(1)國家專門機關(立法機關)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決中創制的規則(判例法); (3)國家通過一定方式認可的習慣(不成文法); (4)其他執行國法職能的法(教會法)。 2、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具有規范性(即法具有的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包括:可為、勿為和應為三種); (2)法是由國家制定(即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創制規范性文件的活動)或認可(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承認其他社會規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的,體現了國家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具有國家意志性; (3)法是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證手段的規范體系,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 法所規定的行為模式有三種: (1)人們可以怎樣行為(可為模式); (2)人們不得怎樣行為(勿為模式); (3)人們應當或必須怎樣行為(應為模式)。 3、判決書、公證書、委任書、結婚證書等是非規范性法律文書,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僅對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認可有兩種方式: (1)明示認可(在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 (2)默示認可(通過法院判決時援引)。 5、一切社會規范都具有強制性,而法律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 6、法的作用: (1)規范作用; (2)社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為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預測分為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后果的預測。法的社會作用表現在兩方面: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法只是眾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 (2)法作用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3)法自身特點產生的有限性(它是規范不是規律總體現著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規范;它具有穩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實際發揮還有賴于物質和精神條件)。 8、法的內容包括法律規范內容和法律技術內容。法律規范內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從結構上看,法的分為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9、法律規范就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或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來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包括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法律規則是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 法律規則的分類: (1)授權性規則和義務性規則; (2)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3)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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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05 12:22
沙發
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10、馬克思:“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1、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 2、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新法優于舊法。 3、法律對人的效力,我國采用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4、第一次對法律關系作理論闡述的是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征: (1)它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 (3)它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公民和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6、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分為: (1)物:即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2)人身; (3)精神產品; (4)行為結果。 7、法律事實是法律人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分為法律事件(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的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為(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和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兩類。 8、法律責任的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根據引起責任的性質不同,它可分為: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4)違憲責任。 9、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2)公正原則; (3)效益原則; (4)合理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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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10、馬克思:“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1、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 2、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新法優于舊法。 3、法律對人的效力,我國采用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4、第一次對法律關系作理論闡述的是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征: (1)它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 (3)它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公民和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6、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分為: (1)物:即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2)人身; (3)精神產品; (4)行為結果。 7、法律事實是法律人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分為法律事件(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的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為(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和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兩類。 8、法律責任的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根據引起責任的性質不同,它可分為: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4)違憲責任。 9、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2)公正原則; (3)效益原則; (4)合理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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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的種類: (1)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2)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10、馬克思:“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1、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 2、我國法的效力層次可概括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階的法律之間,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3)新法優于舊法。 3、法律對人的效力,我國采用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4、第一次對法律關系作理論闡述的是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特征: (1)它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 (3)它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公民和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6、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分為: (1)物:即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2)人身; (3)精神產品; (4)行為結果。 7、法律事實是法律人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它分為法律事件(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的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為(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和惡意行為、違法行為)兩類。 8、法律責任的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根據引起責任的性質不同,它可分為: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4)違憲責任。 9、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2)公正原則; (3)效益原則; (4)合理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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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10、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其特點: (1)它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2)它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和有效調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系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并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 (4)立法是產生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 (6)立法是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 1.當代中國的立法原則: (1)法治原則; (2)民主原則; (3)科學原則。 2.當代中國的立法程序: (1)議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審議; (3) 草案的表決和通過; (4)法律的公布。 3.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其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執法的主要原則: (1)依法行政; (2)講求效能。 4.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其特點: (1)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2)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后盾實施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司法的原則: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當代中國法律監督的實質:以人民民主為基礎,以社會主義法治為原則,以權力的合理劃分與相互制約為核心,依法對各種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和其他活動進行監視、察看、約束、檢查和督促的法律機制。 其構成: (1)主體與客體均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 (2)監督的重點: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所有與監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 6.法律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為有規則和有序的狀態。影響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個人、體制、環境和法律本身四個方面。 7.法產生的根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 (2) 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 . 8.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 (2)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9.法產生的規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現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0.社會主義法的特點: (1)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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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其特點: (1)它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2)它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和有效調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系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并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 (4)立法是產生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 (6)立法是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 1.當代中國的立法原則: (1)法治原則; (2)民主原則; (3)科學原則。 2.當代中國的立法程序: (1)議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審議; (3) 草案的表決和通過; (4)法律的公布。 3.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其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執法的主要原則: (1)依法行政; (2)講求效能。 4.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其特點: (1)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2)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后盾實施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司法的原則: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當代中國法律監督的實質:以人民民主為基礎,以社會主義法治為原則,以權力的合理劃分與相互制約為核心,依法對各種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和其他活動進行監視、察看、約束、檢查和督促的法律機制。 其構成: (1)主體與客體均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 (2)監督的重點: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所有與監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 6.法律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為有規則和有序的狀態。影響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個人、體制、環境和法律本身四個方面。 7.法產生的根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 (2) 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 . 8.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 (2)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9.法產生的規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現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0.社會主義法的特點: (1)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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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與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其特點: (1)它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2)它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和有效調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系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并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 (4)立法是產生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 (6)立法是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 1.當代中國的立法原則: (1)法治原則; (2)民主原則; (3)科學原則。 2.當代中國的立法程序: (1)議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審議; (3) 草案的表決和通過; (4)法律的公布。 3.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其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執法的主要原則: (1)依法行政; (2)講求效能。 4.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其特點: (1)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2)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后盾實施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 司法的原則: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當代中國法律監督的實質:以人民民主為基礎,以社會主義法治為原則,以權力的合理劃分與相互制約為核心,依法對各種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和其他活動進行監視、察看、約束、檢查和督促的法律機制。 其構成: (1)主體與客體均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 (2)監督的重點: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所有與監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 6.法律秩序: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為有規則和有序的狀態。影響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個人、體制、環境和法律本身四個方面。 7.法產生的根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 (2) 階級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 . 8.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1)特殊公共權力系統即國家的產生; (2)權利和義務觀念的形成; (3)法律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9.法產生的規律: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現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10.社會主義法的特點: (1)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2)國家意志性和客觀規律性的統一;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4)國家強制實施和人民自覺遵守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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