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憲法學名詞解釋匯總
查看(759) 回復(0) |
|
|
發表于 2010-09-05 12:26
樓主
1.憲法: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還具有自己的區別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憲法的特征: a.在規定的內容上,憲法規定的是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動作的原則。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經過區別于普通法律的特別的程序。 3.憲法的指導思想:是指規定憲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決定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 4.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憲法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始終采取的、貫徹整個過程的基本立場和準則,是憲法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5.我國的選舉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選拔和推舉國家代表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稱。 6.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份、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形式。(單一和聯邦制) 7.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制度。 8.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9.經濟制度: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內的生產關系制度。 10.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指由代表全國人民利益的國家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 11.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指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一種公有制形式。 12.個體經濟:指由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以自己從事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形式。 13.私營經濟:是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傭勞動關系的經濟形式。 14.公民: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按照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15.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種能力或資格,是國家規定的本國公民在國家和社會中所處地位的法律表現。 16.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和實際享有的權利;公民權則是人權的法律表現形式,是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本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 17.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a.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權: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d.社會經濟權: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e.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f.特定人的權利:婦女、母親、兒童、老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橋和僑眷在內的人員。 g.監督權利: 18.我國的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建立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19.我國的國家機關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種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律和人民檢察院。 |
回復話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