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備考資料——憲法簡述及論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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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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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09-27 09:17
樓主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理論
一. 簡述憲法的特征 (一)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1.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2. 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憲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 2) 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準則。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1) 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機關。 2) 通過或批準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機關或立法機關成員的2/3或3/4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 (二)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三) 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簡述近代憲法產生的原因 1. 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的必然結果 2. 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為近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條件。 3.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三. 早期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一些知識點: (一) 英國憲法產生的標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護法〉 2. 1689年的〈權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第一次確定了法官終身制和法院獨立原則) (二) 被馬克思稱為世界上的第一個“人權宣言”的是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 (三) 歐洲最早制定成文憲法典的國家是法國。法國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的序言是〈人權宣言〉。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確定了那些原則? 1. 主權在民 2. 權利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罪刑法定 5. 無罪推定 四. 我國先行憲法的三次修改的內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內容: 1. 關于私營經濟:“引導、監督、管理” 2. 關于土地:刪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內容: 1.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2.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3. 堅持改革開放 4. 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5. 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 6. 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7. 將縣級人大的任期改為5年。(鄉級仍然為3年)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內容: 1. 序言部分: 1) 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作用初級階段。 2) 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作用道路 3) 鄧小平理論指引下。 4) 發展社會作用市場經濟。 2. 其他部分: 五. 簡述憲法的分類 (一) 資產階級學者的形式分類 1. 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2. 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 3. 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 (二) 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實質分類 1. 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2. 真實的憲法和虛假的憲法(列寧) 六. 簡述憲法規范的特點 1. 根本性:憲法規范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 2. 最高權威性:憲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規范 3. 原則性:憲法規范只規定最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 4. 綱領性:憲法規范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 5. 相對穩定性:隨著社會歷史時期的不斷向前推進,社會歷史條件的逐漸變化發展,憲法規范也要相映地變化發展。 七. 簡述憲政的特征。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 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憲政的鐵證是: 1) 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2) 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3) 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八. 簡述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九. 簡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憲政的條件。 1. 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 必須有真實而科學的憲法。 3. 必須有相應的憲法文化為基礎。 4. 必須安定而有秩序。 5. 必須有穩定有效的憲法實施機制。 十. 簡述憲政實施的內容。 十一. 簡述憲政實施的保證的內容。 1. 憲法的執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行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憲法的適用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 2. 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憲法的遵守既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方式。憲法的遵守通常包含兩層意思:1)根據憲法享有并行使權利;2)根據憲法承擔并履行義務。 十二. 簡述憲政實施保障的體制及基本方式。 1. 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美國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 2. 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英國。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此體制。 3. 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1799年法國設立的護法元老院。專門機關有憲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 十三. 簡述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 事先審查和時候審查。 2. 附帶性審查和事后審查。 3. 我國的審查方式: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 十四. 簡述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體制。 1. 政治保障:中國共產黨帶頭模范地遵守和執行憲法。 2. 法律保障:憲法自身的保障。 3. 組織保障:依靠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組織來保障憲法的保障。 4. 依靠人民群眾。 第二章 我國國家制度概要 一、 簡述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特色 1. 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 2. 愛國統一戰線 二、 為什么說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三、 怎樣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邏輯起點 2. 選民民主選舉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 3. 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 4. 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 四、 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1. 適合中國的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2. 便于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3. 便于集中統一地行使國家權力 4. 既能保證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又能保證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 五、 怎樣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六、 簡述選舉制度的意義。 七、 簡述我國選擇制度的原則 1.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2.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3.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4. 秘密投票原則 八、 簡述我國選舉的民主程序 1. 選舉的組織:直接選舉委員會,間接人大常委會 2. 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3.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4. 投票選舉 5. 帶代表的罷免和補選 九、 簡述我國民族區域制度的主要內容。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 2. 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 3.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法行使廣泛的自治權。 十、 簡述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1.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 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3. 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 4.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5.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6. 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經國務院批準。 7. 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十一、 簡述我國特別行政區的特征 1.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2. 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3.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組成。 4. 特別行政區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簡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主要特點 十二、 簡述“一國兩制”的重要意義。 1. 它有利于實現祖國統一,保持國家主權與領土的完整。 2. 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持臺、港、澳地區的穩定和繁榮,租金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 它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歷史意義。 4. 它豐富和發展了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學說的重大發展。 十五. 簡述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1. 特別行政區長官 2. 特別行政區政府 3.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4. 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第三章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 簡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征。 1. 它對國家和公民來說都必不可少。 2. 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公民有對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隨意剝奪;同時基本義務的規定,和可賦予政府以合法的強制手段,使個別公民不能借主權者的地位拒絕履行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3. 基本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普通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或原則。 4. 基本權利有利于一個普通法律權利的重要特點,即有寫基本權利是不能放棄的。 二. 簡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區別。 1. 公民是法律概念,與外國人與無國籍人相對應;人民是政治概念,與敵人相對應。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權利”主要是指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公民的權利主要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權利。 3. 地位不同導致了二者在享受權利方面的差異。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并履行全部義務;而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權利,月不能履行某些義務。 4. 二者的范圍不同。公民的范圍大于人民的范圍。 5. 公民表達的是個體的概念,而人民表達的是整體概念。 三. 簡述我國先行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的新發展 1. 調整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在憲法結構中的順序,將其從第三章列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總綱”之后,“國家機構”之前。表明公民權利的保護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國家結構。是對“文化大革命”中漠視公民權利的反思的結果。 2. 增加了條文,內容也更充實,基本權利保護的范圍不僅得到擴大,而且更加明確。 3. 強調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1982年憲法首次規定,公民在享受憲法和法律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 四. 簡述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 1. 人權是人類普遍享有的權利,任何國家都不能剝奪本國公民的人權。 2. 基本人權范圍的確定和人權保護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事務,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國大規模侵犯本國人民或他國人民的人權時,國際社會才應當起來制止,但必須慎重,盡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國政府尊重并保護本國公民的人權,積極促進人權保護的發展。 5. 集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中國人民最重要的人權,同時也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 五. 簡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一)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1. 享受權利的主體十分廣泛。 2. 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十分廣泛。 (二) 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1. 實事求是,以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為基礎,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容。 1) 客觀上需要的確需要、又非確認不可的就堅決寫進憲法。 2) 能夠做到的,或者經過努力可以逐步實現的,就根據能夠做到的程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3) 從實際來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做到的,憲法就不予確認。 2. 規定法律和物質的保障。 (三) 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護。 (四) 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 公民的某些憲法去那里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如勞動權利和受教育權。 3. 權利和義務在整體上是相互促進的。 4. 權利享有附有有限條件。 六. 簡述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基本權利 1. 平等權 2. 政治權利和自由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結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訴愿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自由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 1) 財產權 2) 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3) 勞動者的休息權 4)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 物質幫助權 6)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7) 文化權利和自由 5. 特定主體的權利 1) 婦女的權利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3)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 6. 外國人的權利 1) 國家保護的外國人的權利 2) 庇護權 (二) 基本義務 1.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 遵守憲法和法律 3.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納稅 6. 其他基本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贍養和撫養義務 第四章 我國中央國家機關 一. 簡述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1. 民主原則:民主集中制 2. 法治原則 3. 責任制原則:以政治責任為主,也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負責;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實行個人負責制 二. 簡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訴訟法、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立法 3. 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 (1) 選舉:全國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秘書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2) 決定: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 (3) 罷免:全國人大主席團或3個以上代表團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罷免案,由全體代表半數通過 4. 決定國家重大問題:審查和批準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 5. 最高監督權 6. 其他職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簡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職權 1. 憲法解釋權和憲法監督權 2. 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可以解釋、補充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觸 3. 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1) 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的計劃審批權及預算審批權; 2) 批準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3)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4)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 5) 決定特赦; 6) 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 7) 決定全國總動員和局部動員; 8) 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戒嚴。 4. 任免權: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查長、檢察員、檢查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查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查長的任免。 5. 監督權:法律監督權和國家機關監督權 6. 其他職權 四. 簡述國家主席的職權 1. 法律、命令公布權 2. 任免權: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3. 外交權 4. 榮典權 五. 簡述國務院的職權 1. 法規制定權 2. 提案權 3. 領導權 4. 管理權 5. 任免權 6. 行政區域劃分權 7. 戒嚴宣布權: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8. 其他職權 六. 簡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 1. 審判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已經其他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2.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審查其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予以維持或糾正 3. 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4. 對下級法院提出的疑難案件請示,作出答復或批復。 七. 簡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 提起公訴權 2. 偵查權 3. 審判監督權 4. 監所監督權 5. 領導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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