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統考專業點題:清華大學法理學
查看(873) 回復(0) |
|
maxmin
|
發表于 2010-09-27 09:26
樓主
一、法治 法治: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律由人民制定,統治者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統治,形式上統治者只對法律負責,統治者通過對法律負責來間接對人民負責。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法治和法制的區別: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聯系和區別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于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二者的聯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二、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又稱法律淵源,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歷史類型的法的淵源有所不同,而同一歷史時期或同一歷史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法的淵源也不盡相同。法的淵源有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范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范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什么聯系,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內容或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 )的理論源泉。這些理論提出并論證了某種社會行 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的理 論基礎。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來源于什么。 三、法的原則 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無論是對法的創制還是對法律的實施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同時法律原則還是確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范圍的依據。可以防止由于適用不合理的規則而帶來的不良后果。法律原則在適用時時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公正,不得舍棄法律規則適用法律原則。 四、公法和私法 公法: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系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動態的、歷史的,是經濟、政治等諸因素作用的結果。現在社會公權力有擴張的趨勢,國家越來越需要向社會授權,這就出現了所謂的“社會法。”它們實質上屬于公法范疇,應劃到公法的范圍內。 私法:私法,相對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范私權關系的法律。 目前區分公、私法并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利益說。根據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②主體說。根據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但比較多數人采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 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一個法律關系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 那么適用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 就是私法.③性質說(隸屬說)。調整的是縱向隸屬關系還是橫向平等關系。這在很長時間內占主體地位。④理念說。根據法的理念。調整分配正義的是公法,交易正義的是私法。⑤決策說。公法是受到約束的決策的法,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 五、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主體是人。法的價值主體是具有社會性的個人、群體、人的總體的統一。“法的價值客體是法。法的價值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法的價值都是以客體與主體之間關系作為存在依據的。法的價值有自由、正義、秩序、效率等,自由是法的最高價值,自由是法的目的,法確定自由的范圍,對自由進行限制。正義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衡量法善惡的標準;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價值之一。法的秩序價值和其他價值之間,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發展。效率的價值目標可以成為正義的價值目標的補充。法的各種價值之間有時會發生矛盾,從而導致價值之間的相互抵牾。法律價值的沖突表明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人們通過法律進行社會關系的調整,并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法律價值都是同樣的,在優先法律價值方面實際上是存在差異的。處理法的價值沖突的主要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這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就法的基本價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說的自由、正義與秩序,其他則屬于基本價值以外的一般價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價值,其位階順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優先適用。 (2)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就個案平衡原則來說,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個人利益,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3)比例原則。價值沖突中的“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種價值犧牲另外一種價值時,應將損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限制。 |
回復話題 |
||
上傳/修改頭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