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考研法律碩士大綱變化詳解: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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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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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0-15 09:39
樓主
一、民法學考查目標.考查目標
專業基礎課考試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兩部分,在考查刑法學和民法學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同時,注重考查考生運用刑法學原理和民法學原理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運用法律語言表達的能力?忌鷳埽 1.準確地再認或再現刑法學和民法學的基本知識。 2.正確理解和掌握刑法學和民法學的重要概念、特征、內容和其法律規定。 3.運用刑法學和民法學原理解釋和論證某些觀點,明辨法理。 4.結合社會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現象,分析、評價有關案件、事件,找出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 5.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律學科的專業術語,論述有據,條理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表達通順。 二、民法學考點解析 2011年民法大綱變動不大,只是刪除了一個知識點,所以考生在復試時不用花時間關注民法新增考點,刪除公平責任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由特定機關(法院、仲裁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予以追究而進行的判斷和確認,也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的《民法通則》在確認“過錯責任”為一般原則的基礎上,同時又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及“公平責任”原則,刪除公平責任歸責原則之后,大家只用學習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即可。 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既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又具有強烈的實踐性,各個具體制度的內容之間盤根錯節,具有比其他部門法更為明顯的嚴密體系。也正因為如此,民法成為大部分考生最頭痛的科目。 根據李建偉教授的觀點,學習民法,在掌握各個具體制度理論精髓之基礎上,應當務求貫通各項制度之間的聯系,既能從體系上整體把握民法理論,又不乏對具體制度的探微見幽。否則就會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三、民法的知識體系 在復習上,考生應當注意在腦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識體系,在解析(一)中筆者曾經對民法知識體系做過一次粗略的劃分。在這里我們嘗試用另一種方式來構筑民法體系: (一)民事主體 1、自然人: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對此的法律規制主要見于《民法通則》。 2、法人 (1)企業法人:這又分為公司企業法人和非公司企業法人。 (2)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 3、其他組織: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其中后者又分為合伙企業和 其他合伙組織。 在民事主體部分,《民法通則》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規定,特別是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方面,比如,對于公司企業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調整,合伙企業由《合伙企業法》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則由《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非公司企業法人則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調整。故而,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規定即可,對本部分重要知識點的梳理詳見下文,此處不多述及。 (二)民事權利 1、人身權:主要是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親子權、榮譽權等。 2、人格權 (1)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人格平等(憲法、民法通則) (2)具體人格權:姓名權/名稱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隱私等 3、繼承權(繼承法) 4、知識產權:著作權及鄰接權(著作權法)、專利權(專利權法)、商標專用權(商標法) 5、財產權 (1)物權 A、所有權:不動產(土地、房屋等)、動產、共有、建筑物區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權 a 用益物權: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典權、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等 b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2)債權 A、合同之債 B、單方允諾之債 C、締約過失之債 D、侵權之債:一般侵權、特別侵權 E、無因管理之債 F、不當得利之債 在民事權利方面,毫無疑問,主要知識點和重點集中于物權和債權部分,在這兩個部分 又以《物權法》和《合同法》為重點中的重點,這兩個法律和《民法通則》加上與它們相關的司法解釋就構成民法學部分中的核心。在這個核心之外,繼承、婚姻家庭和知識產權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較之下,繼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識點集中、重點突出,比較容易掌握,而知識產權部分則顯得比較零散。所幸知識產權部門所占分數不多,對重要知識點予以掌握既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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