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碩士刑法學之避險過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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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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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1-22 22:07
樓主
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痹谛谭ɡ碚撋,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就是應當預見到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大于或相當于其所保全的權益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當然,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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