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輔導之企業(yè)合并后的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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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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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1-22 22:22
樓主
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從鄰省的安電設備制造廠購進了2000只電源開關,但回來一檢測,發(fā)現(xiàn)有1/3質量不合格。經雙方協(xié)商,安電制造廠同意全部退貨。但是南昌建筑安裝公司卻一直沒有收到2000只電源開關的退貨款,幾經催討都沒有結果,于是安裝公司以安電設備制造廠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但此時安電制造廠已經被另一省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成為其一個生產分廠。原制造廠領導以制造廠已經不存在為由,拒絕歸還欠款;而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認為,此債務屬原制造廠,與公司業(yè)務沒有任何關系,也拒絕承擔責任。
[問題] 1.此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該以誰為被告? 答: 1. 債務應該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來承擔。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本案中安電制造廠被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因此已無力償還以前所欠的債務;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為原有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是原有債務的債務人。 2.南昌建筑安裝公司應以合并后的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為被告,原安電制造廠已成為電力公司的一個分廠。不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成為本案的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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