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憲法規定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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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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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49
樓主
一、建國后的四部憲法在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方面的發展變化有哪些?
答: 現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正是以 1954 年憲法為基礎,總結建國以來制憲和行憲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又吸取世界各國憲法之精華,順應世界憲法發展的新潮流,有所充實,有所發展。其發展、變化主要表現為: 1 .結構順序有所變化。前三部憲法歷來都把 “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一章列為第三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后,現行憲法則把它改為第二章,提到國家機構之前,與總綱聯結起來。 2 .重新調整基本權利、義務體系,增加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充實原有的基本權利、義務的內容。 3 .現行憲法強調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增加了權利和義務的直接結合,規定了公民正確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指導原則。 2004 年3 月14 日 ,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對現行憲法進 行修改的第四次修正案中,再一次對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有了重大突破和發展,即: 1 .在原《憲法》第 33 條中增加了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 .在原《憲法》第 14 條中增加了一款 “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我國政治、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大突破。 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怎么理解? 答: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為前提,不可分離的辯證統一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反映了國家與公民、公民與集體、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現行《憲法》第 33 條規定: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充分體現出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是社會主義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 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本來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內部,權利和義務之間還沒有任何差別。”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對立的出現,在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之間,存在著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從而導致了權利和義務的分離,即剝削階級享有權利,被剝削階級承擔繁重的義務。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 .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一的。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說明權利和義務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這主要是就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而言的。憲法規定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于子女而言是一種權利,對父母而言則是應盡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父母而言是一種權利,對子女而言則是一項義務。義務的履行,就是權利的實現。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3 .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這是指某些權利義務的相互關系。例如:憲法規定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4 .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在我國,國家、集體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決定了只有當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權利越廣泛越有保障,激發起公民的積極性時,公民自覺履行對國家和社會的各項義務才能徹底實現。同樣,公民只有認真履行了其對國家的義務,促進了國家經濟文化的發展,國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實現其各項權利,并進一步擴大公民享受權利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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