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輔導: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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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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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50
樓主
一、我國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答: 我國現行《憲法》第 51 條明確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是防止濫用權利的限制性規范,也是我國公民正確行使權利和自由的一條總的指導原則。 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總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權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首先,公民只有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權利和自由。因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此外。公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程度,歸根到底要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制約。即“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因此,就國家而言,應該盡快地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逐步擴大公民享受權利自由的范圍,進一步提高實現權利自由的物質保障條件。就公民而言,在行使權利自由時,則必須從我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出發,不能超越經濟發展的實際可能,提出過高要求。 正因為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始終是受社會和生產文化水平的制約,所以,盡管公民的權利自由最終須由個人享有,具有個體性,但究其實質卻是社會的。在現實生活中,必須服從整個社會的利益,因而權利自由還是具有社會性,還要受他人的權利自由限制。因此,公民在行使權利之前必須設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與自己對應的義務人的、權利義務人之外第三者即社會利益。只有這三種利益互不沖突、和諧一致,權利才能真正得到實現,否則,就將走上濫用的歧途。據此現行憲法還規定了,我國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自由時,不得濫用權利,違背國家的、社會的、集體利益。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是公民行使權利自由的前提條件,因此,公民個人的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此外,在我國,每個公民都平等地享受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由和權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在行使權利自由的時候,也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否則必將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并導致個人自由和權利喪失,從而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并阻礙國家發展。因此,任何公民的行為應以保障他人自由和權利為前提。 二、如何理解我國憲法修正案關于 “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 的規定? 答: 人權,簡言之,就是作為自然的和社會的人所固有的權利。它包含生存權以及國家賦予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權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稱之為公民權。人權的提出和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歷史。 繼黨的十五大、十六大政治報告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之后,我國將人權入憲,為“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奠定了法理基礎,使人權在我國從政治宣言上升為憲法規范,這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中進行交流和合作。 憲法修正案將人權入憲,意味著向世人鄭重宣示:憲法和法律已經寫入的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都將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障。同時,在如何落實對人權的保障問題上,新的憲法修正案特別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規定為人權的保障進一步提供了物質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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