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碩士考點講解之關于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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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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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2-07 21:50
樓主
一、什么是國家機構?它有哪些特點?
答: 國家機構是一定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為實現其統(tǒng)治職能而建立起來的進行國家管理和執(zhí)行統(tǒng)治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總和。它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等。 國家機構是統(tǒng)治階級實現階級統(tǒng)治的組織形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鮮明的階級性。它是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組織,而不是社會全體成員的組織,其權力運作及職責都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歷史性。國家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有一個產生、發(fā)展和消亡的過程;而為實現國家職能設置的國家機構在不同的時期其組織和職能都有較大的區(qū)別,并隨著國家的變化而變化。 第三,國家機構是一種國家組織,享有特殊的強制力。所謂特殊的強制力,即以軍隊、警察、監(jiān)獄、法庭等為主要內容的國家暴力。因此,它不同于諸如學校、商店、工廠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這樣的社會組織。 第四,國家機構具有嚴密的組織體系。國家機構的具體設置、職權劃分及相互關系非常復雜,各機關按法律規(guī)定組成完整嚴密的有機整體,保證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 第五,協調性。國家機構根據憲法劃分職權,在職責范圍內互不干擾,國家權力按照行使職權的性質和范圍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時各國家機關又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共同為實現憲法規(guī)定的目標而運作。 二、如何理解我國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 答: 現行《憲法》第 3 條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它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tǒng)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我國《憲法》第 l 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 3 條第二款規(guī)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不稱職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問題的決策上,由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實行集中負責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在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核心地 位。《憲法》第 3 條第三款規(guī)定: “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即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并監(jiān)督這些國家機關的工作,使這些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奠定在民主基礎上;同時,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活動,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間的關系是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重要領域和方面。中央統(tǒng)一領導與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的要求。 三、責任制原則的含義及其表現形式是什么 ? 答: 責任制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其行使職權、履行職務的后果承擔責任的原則。現行憲法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實行工作責任制。由于各種國家機關行使的國家權力的性質不同,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兩種責任制,即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組織每個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權利,由集體承擔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職權時,就是實行的集體領導和集體負責制。個人負責制亦稱首長負責制。它是指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并承擔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首長負責制分工明確,在執(zhí)行決定時可以避免出現無人負責或推卸責任現象,能夠充分發(fā)揮首長個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憲法規(guī)定,國務院和其所屬各部、各委員會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實行個人負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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