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憲法考點講解:全國人大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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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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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51
樓主
一、全國人大的性質和組成有哪些內容?
答: 現行《憲法》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及其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超越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之上,也不能與之平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 ( 軍隊 ) 相結合,而以地域代表制為主的代表制。 二、全國人大的職權有哪些 ? 答: 1 .立法權 全國人大的立法權包括兩個方面: (1) 修改憲法。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2 .人事任免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廣泛的人事任免權。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以上人員,全國人大有權依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3 .國家重大問題的決定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就國家的重大事情作出決定的權力。全國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決定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4 .監督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國家生活行使最高監督權。依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 5 .應當行使的其他職權 由于國家生活復雜多變,很難預料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所以,憲法不能列舉窮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一概括性條款能為人大處理一些新問題提供憲法依據,也表明了全國人大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任期和組成有哪些內容? 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經常性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接受其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其所通過的決議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國家機關和全國人民都必須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隸屬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服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均為 5 年。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任期結束的時間上又略有不同。新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時,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即告結束。但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則需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務委員會后,才能結束。相應的,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要負責召集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這樣才能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銜接起來,不致因為交接而中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這些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憲法還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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