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點:什么是選舉制度與選舉法
查看(1234) 回復(0) |
|
|
發表于
樓主
一、什么是選舉制度和選舉法?
答: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等等。 選舉法是規定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換言之,選舉法就是將選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體化和條文化而形成的系統規范。選舉法可以分狹義和廣義的兩種。狹義的選舉法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廣義的選舉法則還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選舉工作的條例、決議、決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機關頒布的關于選舉的決議和其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等,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北京市區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二、選舉制度的階級本質有哪些內容? 答:選舉制度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以選舉的方法組織國家政權機關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國家政權機關,毫無例外地都是由統治階級的人員組成并代表統治階級行使國家權力的。因此,選舉制度鮮明地體現了國家權力歸屬的國家實質。選舉制度是統治階級內部實現民主,保障本階級掌握國家權力的工具,它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其性質由國家性質所決定。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是什么? 答:選舉法根據我國的具體條件,切合實際地規定,我國在選舉中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即: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是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比民主性更為突出,其優越性在于:便于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所信任的人進入到政權機關中代表他們管理國家;便于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并監督代表的工作;同時也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向選民負責并報告工作;有利于增強廣大選民的主人翁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于激發代表作為人民公仆的責任感。1979年選舉法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一級。縣級政權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把縣級政權完全置于人民群眾的直接選舉的監督之下,就擴大了國家機關的民主基礎,擴大了選民直接行使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權利。因此,也有利于鞏固和加強地方政權建設,密切縣級政權與群眾的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間接選舉就是代表機關的代表不由選民直接選出,而由下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選舉上一級代表機關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國還受經濟、文化、交通等方面條件的制約,人民還缺乏大規模選舉的經驗,人民對較遠地區的代表還不夠熟悉,所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仍實行間接選舉。這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對于團結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將會逐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范圍。 |
回復話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