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憲法考點:選舉制度的普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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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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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1:57
樓主
一、選舉制度的普遍性原則是什么?
答: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具體表現為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絕大多數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國公民參與國家政治活動的程度,國家法律對公民的參與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許多國家的憲法和選舉法都確立了普選制,但普選制并不是指公民毫無條件、毫無限制地參加選舉,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條件下不受特別限制地參加選舉,因而普選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選舉制度。 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本質決定了廣大人民群眾享受民主而只對占人口極少數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實行專政。所以我國能夠而且必須實行普遍選舉的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首先表現在: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我國選舉權普遍性的突出表現。此外,為了實現普遍性的選舉,選舉法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和對歸僑代表的選舉作了專門規定,并規定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 我國選舉法規定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所決定的。他們只占我國人口的極少數,在1981年的縣級直接選舉中,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只占18周歲以上公民人數的O.03%(1953年統計的數字是1.52%)。根據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1)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5)正在受拘留處罰的。從此,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直接選舉中,被剝奪政治權利和不準予行使選舉權的人,在成年公民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比1983年更加減少了。這是我國選舉制度民主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的有力證明。這樣做,不僅擴大了我國人民民主的主體范圍,加強了我國權力機關的民主基礎,而且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和違法失足者,從而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四個現代化增添有用的力量。 二、結合我國國情以及我國選舉制度的現狀,你認為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 答:回顧我國選舉制度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的選舉制度經歷了一個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的循序漸進的發展過程。但是,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在我國政治生活的實際中,選舉制度的一些環節和方面還不夠健全,已經確立的選舉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也還沒有得到普遍而嚴格的遵守,從而使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選舉制度,加強選舉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政治體制改革目標的重要環節。 1.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1979年選舉法將直接選舉的范圍由鄉鎮一級擴大到縣一級,這在當時是一大進步。但是,時至今日,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公民文化素質的普遍提高,公民參政、議政愿望日趨強烈,因此,進一步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以推進選舉的民主化進程已勢在必行。那么,目前可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哪一級呢?研究人大制度的專家認為:“其一,根據我國城市與農村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這一點,我們現在也完全可以在發達的城市擴大直接選舉;其二,即使目前全國人大實行直接選舉還有困難的話,而省以下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則完全是可以辦到的。專家的意見應該得到充分重視。擴大直接選舉到省市一級人大,乃至全國人大,不是實踐問題,而且觀念的問題。因此,首先要解決的是:我們如何實現理論和認識上的突破。”。 2.改進和健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即在選舉中,充分尊重選民和代表的意志;對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應規定一定的比例,適當限制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提名數;切實保障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的候選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堅持實行差額選舉。通過改進和健全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既能保證選民或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增強其主人翁責任感;又能使選民或代表對代表候選人的選擇成為一種廣泛的社會選賢,讓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從而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質,有利于促使代表或公職人員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增強公仆觀念。 3.將人民代表的必備素質法律化、制度化,并堅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質要求,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4.改進和完善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辦法。即主持選舉的機構和推薦者在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時,一定要客觀、全面、公正,讓選民或代表對代表候選人的素質構成進行全面了解,以便對最佳素質代表人選作出準確選擇;將競爭機制引入選舉過程,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競選制度。 5.健全對人民代表的監督機制,即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職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會的透明度;建立監督代表的專門機構,并將選民對代表的監督方式、罷免條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 6.除了繼續堅持按地區選舉的制度外,還可以探索輔之以按界別選舉與其他方式產生部分代表的辦法,使民主的選舉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以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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