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點: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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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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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2:01
樓主
一、為什么我國采用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
答:1.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政權建設的特點,適合我國的國情。 中國的社會主義革命是發生在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里,而不是在一個生產力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的,這就決定了它必然具有不同于一般無產階級專政的特點。我國1949年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都確認我國的政權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但是,我國1975年憲法錯誤地規定“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在這一錯誤的思想指導下,有許多普通勞動群眾被當做資產階級加以迫害,致使我國的政權建設和民主制度均受到很大損害。以后的1978年《憲法》也沒有完全擺脫這種“左”的影響,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才恢復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 2。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確切地表明了我國當前的階級狀況、政權的廣泛基礎和民主性質。 我國1982年憲法確定我國的政權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這并不是簡單恢復1954年憲法的提法,因為在現階段我國的階級關系和政權組成等方面它已經包含了許多新的內容,和1954年的那時相比已經有了重大差別。現在,我國已經消滅了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我國的階級結構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基礎更加鞏固和強大了。 (1)從階級關系的發展變化來看,首先是工人階級壯大了,他們的地位也發生了變化。 (2)從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所擔負的任務來看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3)使用人民民主專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體現人民民主和專政兩個方面,能更明白、更確切地表明我國的政權性質,以防止被人誤解和歪曲。 二、如何理解堅持黨的領導同改善黨的領導的關系? 答: 1.要改善黨的領導,首先就是要加強黨的制度的建設。 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使集體領導制度化,加強對黨的領導人的監督和制約。地方各級黨組織也要建立和完善有關的議事規則,表決制度和生活會制度。改革黨內的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制定保障黨員權利的規范等等。我們要通過加強黨的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揚黨內民土,以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這是我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條切實可行、易于見效的途徑。 2.改善黨的領導,要實行黨政職能分開,革除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弊端。 黨政分開就是黨和政府的職能分開,劃清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理順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做到各司其職。 3.改善黨的領導,還必須要改進黨的作風。 黨風問題是一個關系到執政黨生死存亡的大問題。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中,形成了一整套優良的傳統和作風。這些傳統和作風,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博得了國內外進步人士的贊譽。改善黨的領導,關鍵的一環就是爭取下決心切實實現黨風的根本好轉。 4.改善黨的領導,還必須解決好黨與憲法和法律的關系問題。 中國共產黨和憲法、法律的關系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中國共產黨的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黨的生活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特別是黨的領導人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實質上就是服從和執行人民意志的具體表現。 總之,堅持黨的領導同改善黨的領導的關系是: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就必須改善黨的領導,如果不改善黨的領導,就難以堅持黨的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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