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刑法學:企業行賄罪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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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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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07 22:10
樓主
單位行賄犯罪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型犯罪,近幾年來日益嚴重,特別是一些單位使用公款、公物行賄的現象時有發生,它不僅沖擊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腐蝕意志薄弱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且更多的時候侵害到國家的公有財產權制度,具有雙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修訂后的《刑法》第393條明確規定了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規定為懲治單位行賄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單位行賄罪,應該重點把握以下三個問題: 一、單位行賄主體只能是單位而不是自然人,這是區別單位行賄罪與自然人行賄的一個重要標志。因此,單位行賄罪必須是單位行賄犯罪行為,既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其職務范圍的行賄行為。單位行為必須具有以下特征: 1、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必須是有權代表單位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本單位的名義,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 2、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代表的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合法單位。既:依法成立,有獨立的財產或經費;有其內部機關,(決策、執行)。 3、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必須是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行為,所謀取的利益也必須是歸單位所有。 4、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 5、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能否包括國有企業單位。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其理由是定義單位行賄罪的《刑法》第393條將此罪規定為兩種情形,其前一種情形“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的行賄對象未指明是國有單位或國家工作人員,故將二者全部包括進去。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6、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志。 7、行賄的財物必須是本單位的。 由于企業內部大多實行了不同形式的經營承包,因此,認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行賄行為,是屬單位還是個人行為,應根據企業的承包方式,加以具體分析。 有的企業對銷售人員的費用實行總額承包,全獎全賠。既在額定銷售人員任務基數的基礎上,對所有費用實行包干,盈出部分銷售人員全得,虧損部分全賠。在這種承包方式下,銷售人員在經濟往來中行賄,其行為一般應認定為個人行為,因為行賄的財物實際上是屬于個人的財物。 大多數企業實行的是任務承包,采購、銷售費用不包干或半包干。采取這種承包方式的廠方基本上是根據銷售人員實現的實際利潤,按一定的比例,以獎金的形式付給銷售人員。如果銷售人員在具體業務活動中,經廠方批準或依照廠方內定比例付給對方單位或經辦人回扣、手續費,其行為一般應視為單位行為。末經廠方批準或超出內定比例,或者從已獲獎金中支出回扣、手續費,其行為一般應視為個人行為。其區別的根據主要是看行賄的財物實質上屬于單位的還是個人的。 二、單位行賄罪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并具有使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現這一目的故意。 構成行賄罪,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都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要件。不正當利益,是指按照規定不應得到的利益。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任何情況下,法律都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不具備取得某種利益的條件,因行賄而取得這種利益;三是應盡義務,因行賄而得以減免。 有的人認為,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行賄行為,不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條件。其理由:一是在經濟交往中,什么利益屬于不正當利益,說不清楚。因此,只能從客觀方面去限制,即只要是“違反國家規定”,給特定對象以財物,就可認定為行賄。二是根據有關的規定,在經濟交往中的行賄行為,前提條件是“違反國家規定”,并沒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認定為行賄犯罪。 筆者認為,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行賄行為,仍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要件。企業在經濟交往中采取行賄手段所追求的利益,一是前面列舉的三種情形,其屬于不正當利益是顯而易見的。此外,實踐中常遇到的還有另一種情形,既企業采用不合法的手段謀求正當利益。認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行賄行為,不僅要注意企業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還必須注意企業是否具有使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企業實現這一目的故意。行賄的對象是特定的,既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企業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的,企業必須具有使特定對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主觀故意,至于企業的這一主觀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行賄行為的認定。 三、單位行賄罪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法定對象以財物。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有的人認為,賄賂不能僅限于財物,因為財物以外的利益作交易是現實存在,并且這種交易的危害性,往往不亞于以財物作交易的危害性。因此,主張對賄賂的概念適當擴大一些。 筆者認為,就目前情況看應該按傳統觀點辦,既賄賂僅指財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不能視為賄賂。理由是: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掌握定罪量刑的標準。其他利益難以直接用金額來計算。第三、如果用非物質利益作為賄賂,在具體行為中則很難區分誰是受賄。 認定企業經濟交往中給予法定對象以財物的行為是賄賂,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并要注意區別以下幾個界限: 1、要把國家規定明令禁止的行為與國家規定允許或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的行為區別開來。違反國家規定,其含義是某一行為違反國家明確禁止的規定,一定要從行為主體、客體以及經濟交往的,內容等各個方面去對照國家規定,必要時要對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權威性的解釋文件,而不對國家規定隨意擴大解釋。 2、要注意上級規定與地方政策的差異,把故意違反國家規定與執行地方政策的行為區別開來。如果企業的行為明顯與上級規定不符,還應該再看看是否違反地方政策。 3、要注意國家對同一問題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定,把企業實施行為時國家的規定與案發后國家的規定不盡一致的情況區別開來。如果案發時,國家規定對某一行為是禁止的,而企業實施該行為時,國家規定不明確或是沒有禁止的,就不應以現行規定去追究過去的行為責任。 4、要把本地政策與外地政策區別開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在執行國家規定中,都相應地制定了適合本地情況的政策規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的行為,往往涉及外地的政策規定。因此,。認定企業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應按企業所在地的政策規定去衡量。至于跨行政區域的聯營企業的行為,應按企業法人登記地的政策規定為主,參照對方政策規定及聯營企業內部章程的有關規定,去加以衡量。 5、要把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認可的行為,與故意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區別開來。為搞活企業經濟,主管部門往往給予企業很大措施、作法,如果事先得到主管部門批準,或在實施過程中得到它們的默認、許可、肯定,既使行為本身客觀上違反了國家規定,也主要是限期糾正,吸取教訓的問題,而不能視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輕易以犯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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