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刑法學輔導:刑事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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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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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10-12-10 21:31
樓主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為此,有人便認為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其將“延長至30日”理解為“延長30日”,為此推斷刑事拘留的最長羈押時間為3+4+30+7=44天。這種理解既有語義上的偏差又有法理精神上領悟的偏差。所以刑事拘留最長羈押時間應為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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