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刑法輔導:刑事公訴案件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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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從原則上確立了立案需具備的兩個條件:其一,必須有犯罪事實;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必須有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也是立案的根本問題。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是一種客觀實在,并非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的主觀臆想或推測。我國刑法中對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規定,為司法人員對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行為是否為犯罪的確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犯罪事實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第一,能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這又有兩方面的意思:其一,有事實但屬于《刑法》中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因而,不能追究,也不存在立案的問題;其二,雖有一定的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危害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則不能立案。因此,必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或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納入司法制裁的范疇,給予刑事追究。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刑事訴訟的最初階段,其及時性并不要求把整個犯罪過程的具體情節、背景等細節作周詳的了解,因為這些都是其后的訴訟程序中各相關階段需要完成的任務。因此,能立案追究的只要求犯罪事實存在,對社會確實構成危害的事實存在就可以了。 第二,有證據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即要立案追究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有證據證明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有些案件并不需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有事實存在就可以立案。例如,一樁殺人案,證據證明被害人死亡,只要證明是他殺,就應該立案,而不需要知道是誰殺的,殺的誰,殺人起因等。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將要立案的案件多么復雜,破案難度多么大,甚至能否破案都不能構成不立案的理由。那種“不破不立,破了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立案的規定的,因而也都是錯誤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犯罪行為和事實,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的,如果僅有犯罪事實存在,但因罪行不嚴重,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構成立案條件,不應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已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法律規定其他免予刑事責任的。因此,雖然犯罪事實存在,但具備了上述法律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該立案。 上述兩個立案條件,其重要性是同等的。當然,犯罪事實的存在是首要條件,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基礎。但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件,則是立案的前提,兩者必須具備,缺一則不能立案。 由于犯罪行為事實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這就為實踐中準確掌握立案條件造成了難度。為便于司法人員能較準確地掌握立案條件,提高辦案質量,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對部分刑事案件制定了具體的立案標準,這是法定立案條件在個案中的具體化,其可操作性還較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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