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法學論壇上《法理學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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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講義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什么是法學 第二節 法理學在法律科學體系的地位 第三節 法學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的起源 第一節 社會•社會調整 第二節 原始社會解體 國家產生 第三節 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 第四節 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區別 第三章 法的概念和本質 第一節 法的概念、外部特征 第二節 法的社會階級本質 第三節 法的物質制約性 第四節 法的內容形式及分類 第四章 法的職能和價值 第一節 法的職能作用(法的本質的外在外部表現) 第二節 法的價值 第三節 法與利益正義自由秩序 第五章 法制 法的歷史類型 法系 第一節 法制的概念構成 第二節 法的歷史類型 第三節 奴隸制法 封建法 第四節 資本主義法 第六章 社會主義法的產生 第一節 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建立社會主義法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關于社會主義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第七章 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 社會主義法的本質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與人權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法的一般社會原則 第八章 社會主義法與政治 第一節 法與社會主義民主 第二節 我國的政黨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共產黨的政策 第九章 法與道德 第一節 法與道德的一般關系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第十章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 第一節 法律意識的概念結構種類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特點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作用和培養 第十一章 社會主義法治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第三節 法治與市場經濟 第四節 法治與社會主義文化 第五節 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 第六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較長的歷史發展的過程 第十二章 法律調整 第一節 概念 第二節 對象 第三節 方法 第四節 機制 第十三章 法的創制 第一節 概念 第二節 形式 第三節 基本原則 第四節 法的制定的階段 第五節 立法程序 第六節 立法技術 第十四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的概念和種類 31 第二節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 31 第三節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32 第十五章 法律規范 第一節 法的要素與法律規范 32 第二節 法律規范的結構 33 第三節 法律規范的種類 33 第十六章 法的體系 第一節 概念 34 第二節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 34 第三節 劃分法的部門的根據 34 第十七章 法的實施 第一節 概念和基本形式 35 第二節 法的適用 35 第三節 仲裁 35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概念 35 第二節 分類 36 第三節 方法 36 第四節 類推適用 36 第十九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 概念 36 第二節 法律事實 36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什么是法學 一.法學概念 1. 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指一切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 產生條件 (1)一定數量的法律現象的材料(司法實踐) 專門從事法律現象研究的法學家階層 二.法學研究對象 1. 一切以法和法律為基礎而發生的社會現象,即法律現實。 2. 法律現實的內容:靜止狀態的法;法的運動過程;與法律現象有著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和社會過程。 三.法學性質 1. 法的運動是社會運動的特殊表現形式。法律現象是社會運動的特殊形態。 2. 法學屬于社會科學,從理論和實際應用上把握社會中的法律現實。 3. 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關系即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學問,法學則研究不同階級,不同社會的人與人之間的一部分社會關系。 4. 法學與國家政權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某種意義上是國家命令,法是組織和運用國家政權的有利工具。 5. 法律現象是人類歷史發展在一定階段的產物即階級社會的產物。與階級,階級斗爭和國家權力有緊密的聯系。任何一種法學都體現一定的世界觀,價值觀及其經濟的政治的實際利益需要。 四.法學職能 1. 理論認識和意識形態職能 2. 實際應用職能 五.法學分類——六大類 1. 理論法學——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規律。包括法理學,法哲學,法社會學,實證法理論,比較法總論和法律控制論 2. 法律史學——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 3. 國內部門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勞動法學,民法學等 4. 外國法學 5. 國際法學 6. 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邊緣學科 第二節 法理學在法律科學體系的地位一.法理學特點 從整體上和宏觀上研究法律現象,研究對象具有方針性,戰略性和方法論性 研究部門法學理論當中的共性問題,側重于對法律現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學問題 闡述法學問題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則,范疇和規律 二.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 1. 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2. 前者在后者發展的基礎上發展,對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導作用 3. 后者具有很強的實踐性 4. 法理學不僅考查法的靜態,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會中的運動過程 三.內容體系 1. 總論 2. 社會主義法 3. 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創制的實施 第三節 法學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從世界觀角度來認識法律現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總合 1.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 2.一般的社會科學方法 (1) 形式邏輯法 (2) 分析比較法 (3) 歷史考察法 (4) 社會學研究方法 (5) 價值論方法 法的價值不僅在于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更重要的是法能滿足主體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會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義的象征,對一定的人的行為自由的肯定 3.具體(專門)的科學方法 4.法學特有的專門研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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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會主義法與政治 第一節 法與社會主義民主 一.民主基本概念 1. 對國家政治制度的一種分類。從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柏拉圖,他們將奴隸制與貴族制相對立,古希臘雅典城邦國家是最早的民主制國家,這種民主僅由奴隸主享受,有自由民身份的奴隸主享有民主權利,奴隸、外來民、婦女不得參加民眾大會。民主一詞是國家政治制度的意思。 2. 列寧的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形態,承認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一方面同任何國家一樣有系統、有組織的對人們使用暴力。另一方面民主意味著從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事務的平等權利。 3. 第一方面的含義:國體——各個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國家的階級本質,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系統的使用暴力 4. 第二方面的含義:政體——政權組織形式,至少必須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剝削階級民主制度共同點、最大特點是少數人享有民主權利,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民主。 5. 社會主義政治是一種新型的民主政治,社會主義民主又稱為人民或無產階級民主,指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是全體人民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的經濟基礎上當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項公民權利,享有管理國家和其他一切社會事務的權利 (1) 國體——最根本特點:全體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人能夠享受的民主,被統治階級只是極少數敵對分子,將人民的敵人排斥于民主之外,這種民主制度被敵視人民民主專政的人視為“多數人的暴政” (2) 政體——組織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成的國家制度,而不是采用三權分立原則來組成國家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成的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主要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軍事權 i 國家權力是指一定的國家組織機構體系憑借和利用其所占有的社會資源,而得以控制一定社會生活狀況的支配和影響能力系統。 ii 國家權力具有特殊的強制性,具有社會公共性和階級性(國家權力和法的特點,法權與國家權力在公共性和階級性上完全重合),具有主權性和受制性(主權性:國家最高權力,能夠完全自主的對內外全面行使國家一切權力,不受外來干涉;受制性:國家行政、司法、軍事權都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受法律制約,但這一制約性對全國人大來說不存在,人民代表受選民監督和制約) 二.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二者關系: 1. 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是社會主義法的政治基礎。從國體上看只,有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群眾取得了國家政權,享有了統治地位,才有可能運用國家政權制定社會主義法;從政體上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機構行使國家權力,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政治前提和基礎 2.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和法都是實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首先,法必須體現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的要求,從而使法成為人民政權活動的依據,依法治國的依據;其次,法又是組織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構、政權的條件,組建及其活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國家機構的活動需要法從法律和組織上給予保障和制約;再次,法對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明確的制約作用,法本身的價值中,有一個使任何國家權力的運用合理化、經常化、系統化、公開化的價值,這種制約不是對整個民主制度的制約,民主制度納入法制軌道,是為了完善民主制度、秩序 3. 工人階級最終要消滅階級國家和法,應明確這一點,工人階級的終極價值目標不是民主建設 第二節 我國的政黨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黨制度是階級力量的代表,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當中的政黨制度,其影響完全滲透于國家各種政治制度。多黨制有利于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是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利益多元化在政治上的表現,不是短期內建立的,而是在很長的政治發展中建立和穩定下來的。我國特有的政黨制度: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利益上無根本的利害沖突,在政治上也無多黨的要求,既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兩黨制、多黨制,也不同于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一黨制——特點: 1. 中共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接受中共領導 2. 中共與各民主黨派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別,但沒有根本的利益沖突 3. 中共與各民主黨派之間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4. 不允許成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政治原則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共產黨的政策 一.共產黨的政策在國家中的地位 黨的政策是實現共產黨領導的重要手段 (1)(政治策略、對策)統治階級的政策是統治階級處理階級關系和實行對國家的領導過程中,實施、制定的方針、原則、規則、措施的總稱。歸根到底是經濟利益的體現,階級利益的表現。政黨是階級利益的集中代表。 (2)憲法明確規定中共領導地位,中共在充分認識社會發展規律基礎上,為社會主義國家制定出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以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指導國家各方面的建設和發展。 (3) 中共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是決定國家政權社會主義性質的首要標志,因此,只能加強、完善,不能淡化、取消。 (4) 黨的政策分類——總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總政策,關于國家發展方向的總路線、總方針;基本政策,關于某方面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具體政策,結合具體情況提出的具體方針和措施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和基本精神 在上層建筑中具有特殊地位,任何執政黨都有,這一地位決定黨的政策的重要性,對上層建筑各領域都起指導性作用,有直接影響。 指導作用的表現—— (1) 黨的政策制定法律規范的依據,先有政策后有法,任何法律都是一定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都有政策依據,只有不體現為法律的政策,沒有無政策的法律,政策發生變化,法律也隨之變化 (2) 黨的政策指導社會主義法實施的根據,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必然成為法的實施的指導思想 (3) 黨的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實際上起法的作用: i 解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徹底廢除《六法全書》,無法律 ii 改革開放之后,尚未取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等多方面的經驗,以黨的政策為試點進行調整 iii 新的法律未制定出來,舊的法律已經過時——法制、立法不健全的情況,暫時的,非經常化的 在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上,采取何種態度? (1) 盡快完善各方面立法,減少法律空白,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2) 在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的情況下,嚴格依法辦事;在二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盡量首先執行法律;若法律實在過時不能用,應盡量提請立法機關廢、改、立,減少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現象 (3) 在沒有法律時,還應執行黨的政策,從完全依靠政策過渡到既依靠又依靠政策,迄今為止,二者不可偏廢 思考題: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于人民的同意? 民主的邏輯是什么? 怎么理解多數人的暴政? 民主基本價值目標是什么? 任何國家權力不能對抗憲法和法律? 二.社會主義法是共產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 1. 黨的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表現在: (1) 兩者都反映了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 兩者有共同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兩者的內容都是由社會主義的物質經濟條件決定的 (3) 都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制定的,有共同的思想理論基礎 (4) 是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的關系 2. 立法的過程也是形成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統一的過程。黨的主張要在全社會獲得遍遵守的屬性,就應當通過國家機關依法上升為法律。經過這樣的過程,黨的主張才能和人民的意志統一起來 3. 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共產黨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兩者是有區別的,是兩種社會調整方式。(1)兩者制定的組織不同:黨的政策是黨的機構制定的;社會主義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因此,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而政策沒有 (2) 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有固定的表現形式;而政策沒有,較靈活,如法律、道德、社論、文件等 (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而政策不能 (4)法具更大的穩定性;政策較靈活,可根據具體需要進行試點。法律是政策根據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才制定的。 總的來說,由于法對于政策有這樣的特點,法在貫徹政策的各種手段中居于首位。政策只有通過轉變為法律,才能獲得更好的實施的保證 三.社會主義法對黨的政策的制約作用 黨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個命題主要論述黨在社會主義時期如何執政,更科學的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 共產黨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核心。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不是以黨代政的方式,而是通過制定路線、方針、政策來實施,是通過黨員在實際工作中貫徹發揮作用來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黨要從各個方面保證國家機關行使自主的職權,這樣才能保證領導作用更好的發揮 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必然要求。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就應當帶頭遵守、執行,若現實生活發生變化,黨應領導人民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廢除舊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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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與道德 第一節 法與道德的一般關系 一.道德的概念與本質 1. 道德是被人們的經濟條件所決定,評價人們的思想行為的善惡、光榮與恥辱、正確與錯誤的觀念,包括感覺、原則、規范等。是依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人們內心的信念的力量來保證遵守的,是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 2. 關于道德的兩種觀念: (1) 每一種社會經濟形態都有相應的道德規范。社會經濟基礎的更替遲早要引起道德規范的變化,因此,適應一切時代、一切社會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每個階級都有自己的道德體系。在一個社會中,居于統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統治階級的 (3) 在道德的發展過程中,還會受到法律、文化傳統、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響 二.法和統治階級道德的聯系 1. 兩者具有很多共同特點。 2. 聯系: (1) 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法和道德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礎和經濟基礎 (3) 統治階級的道德和法在體系上是互相補充、相輔相成的 (4) 兩者從不同的角度來行使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職能。法主要側重于從人的行為上對人進行規范;道德既規范行為,也規范內心活動 三.法和道德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兩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調整系統、不同的范疇。主要區別: 1. 任何國家只有一個法律體系,但道德體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規范有正式的表現形式,道德規范沒有,它存在于人們的社會意識當中、社會輿論當中、人們的內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規范的遵守靠國家強制力,道德規范的遵守主要靠社會輿論,社會輿論也是一種強制力,但不是國家強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比法律規范的大,道德上的義務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義務,道德上受譴責的行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規范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而道德規范是任何社會都有的現象 6. 法律規范的事實肯定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道德規范有兩種情況:統治階級的道德與法律一致,被統治階級道德的實施是對現行法律的破壞,因此統治階級必然要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作堅決的斗爭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 一. 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斷的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 2. 要求人們之間建立新型的廣泛的平等關系。不是指經濟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級之間、男女之間、不同民族之間;不是要求絕對平等,而是承認一定的差別 3. 要求爭取達到長遠的目標,為此可以犧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個人行為符合社會主義道德標準,而不是完全的個人任性 二. 社會主義道德對于社會主義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積極作用 1. 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2. 社會主義道德在法的實施和適用過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義原則 3. 社會主義道德還可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 三.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社會主義道德的積極作用 國家是通過社會主義法來確認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價值和觀念 社會主義法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違反道德的行為,弘揚道德的理念,提高人們的道德責任感 社會主義法弘揚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道德理念給予一定范圍的保障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靈.這種意識形態是自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人們意識當中虛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生產力不夠發達,以及人們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階級社會中,生產力獲得很大發展,人們受到社會的異己力量支配而無法擺脫,剝削制度給勞動人們造成巨大的苦難,使人們產生恐懼和絕望,統治階級需要一種形式來控制人們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產黨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會根源社會條件。這種條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決思想理念問題。因此,在宗教產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區的。宗教問題與民族問題有緊密聯系,處理的不好易引起社會動蕩。因此,“信仰自由”比較緩和 (3) 宗教問題是國際問題,處理的不好易引起國際糾紛 4.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過程中,應注意: (1) 區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與取締封建迷信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沒有社會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秩序、人民身體健康、教育制度 (2) 宣傳宗教教義不能在公共場所進行,不能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 (3) 要把宗教問題和民族問提分開。宗教問題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處理民族問題采取的是民族區域自治,而非民族獨立自由 (4) 我國的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宗教組織的干涉、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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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與道德 第一節 法與道德的一般關系 一.道德的概念與本質 1. 道德是被人們的經濟條件所決定,評價人們的思想行為的善惡、光榮與恥辱、正確與錯誤的觀念,包括感覺、原則、規范等。是依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人們內心的信念的力量來保證遵守的,是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 2. 關于道德的兩種觀念: (1) 每一種社會經濟形態都有相應的道德規范。社會經濟基礎的更替遲早要引起道德規范的變化,因此,適應一切時代、一切社會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每個階級都有自己的道德體系。在一個社會中,居于統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統治階級的 (3) 在道德的發展過程中,還會受到法律、文化傳統、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響 二.法和統治階級道德的聯系 1. 兩者具有很多共同特點。 2. 聯系: (1) 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法和道德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礎和經濟基礎 (3) 統治階級的道德和法在體系上是互相補充、相輔相成的 (4) 兩者從不同的角度來行使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職能。法主要側重于從人的行為上對人進行規范;道德既規范行為,也規范內心活動 三.法和道德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兩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調整系統、不同的范疇。主要區別: 1. 任何國家只有一個法律體系,但道德體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規范有正式的表現形式,道德規范沒有,它存在于人們的社會意識當中、社會輿論當中、人們的內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規范的遵守靠國家強制力,道德規范的遵守主要靠社會輿論,社會輿論也是一種強制力,但不是國家強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比法律規范的大,道德上的義務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義務,道德上受譴責的行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規范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而道德規范是任何社會都有的現象 6. 法律規范的事實肯定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道德規范有兩種情況:統治階級的道德與法律一致,被統治階級道德的實施是對現行法律的破壞,因此統治階級必然要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作堅決的斗爭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 一. 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斷的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 2. 要求人們之間建立新型的廣泛的平等關系。不是指經濟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級之間、男女之間、不同民族之間;不是要求絕對平等,而是承認一定的差別 3. 要求爭取達到長遠的目標,為此可以犧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個人行為符合社會主義道德標準,而不是完全的個人任性 二. 社會主義道德對于社會主義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積極作用 1. 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2. 社會主義道德在法的實施和適用過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義原則 3. 社會主義道德還可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 三.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社會主義道德的積極作用 國家是通過社會主義法來確認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價值和觀念 社會主義法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違反道德的行為,弘揚道德的理念,提高人們的道德責任感 社會主義法弘揚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道德理念給予一定范圍的保障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靈.這種意識形態是自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人們意識當中虛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生產力不夠發達,以及人們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階級社會中,生產力獲得很大發展,人們受到社會的異己力量支配而無法擺脫,剝削制度給勞動人們造成巨大的苦難,使人們產生恐懼和絕望,統治階級需要一種形式來控制人們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產黨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會根源社會條件。這種條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決思想理念問題。因此,在宗教產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區的。宗教問題與民族問題有緊密聯系,處理的不好易引起社會動蕩。因此,“信仰自由”比較緩和 (3) 宗教問題是國際問題,處理的不好易引起國際糾紛 4.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過程中,應注意: (1) 區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與取締封建迷信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沒有社會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秩序、人民身體健康、教育制度 (2) 宣傳宗教教義不能在公共場所進行,不能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 (3) 要把宗教問題和民族問提分開。宗教問題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處理民族問題采取的是民族區域自治,而非民族獨立自由 (4) 我國的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宗教組織的干涉、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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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與道德 第一節 法與道德的一般關系 一.道德的概念與本質 1. 道德是被人們的經濟條件所決定,評價人們的思想行為的善惡、光榮與恥辱、正確與錯誤的觀念,包括感覺、原則、規范等。是依靠社會輿論、社會習俗、人們內心的信念的力量來保證遵守的,是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 2. 關于道德的兩種觀念: (1) 每一種社會經濟形態都有相應的道德規范。社會經濟基礎的更替遲早要引起道德規范的變化,因此,適應一切時代、一切社會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2) 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每個階級都有自己的道德體系。在一個社會中,居于統治地位的道德必然是統治階級的 (3) 在道德的發展過程中,還會受到法律、文化傳統、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因素的影響 二.法和統治階級道德的聯系 1. 兩者具有很多共同特點。 2. 聯系: (1) 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法和道德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和道德有共同的思想基礎和經濟基礎 (3) 統治階級的道德和法在體系上是互相補充、相輔相成的 (4) 兩者從不同的角度來行使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職能。法主要側重于從人的行為上對人進行規范;道德既規范行為,也規范內心活動 三.法和道德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兩者是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調整系統、不同的范疇。主要區別: 1. 任何國家只有一個法律體系,但道德體系是多元化的 2. 法律規范有正式的表現形式,道德規范沒有,它存在于人們的社會意識當中、社會輿論當中、人們的內心的信念中 3. 法律規范的遵守靠國家強制力,道德規范的遵守主要靠社會輿論,社會輿論也是一種強制力,但不是國家強制力,而是心理的 4. 道德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比法律規范的大,道德上的義務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義務,道德上受譴責的行為不一定受法律制裁 5. 法律規范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而道德規范是任何社會都有的現象 6. 法律規范的事實肯定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道德規范有兩種情況:統治階級的道德與法律一致,被統治階級道德的實施是對現行法律的破壞,因此統治階級必然要與被統治階級的道德作堅決的斗爭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 一. 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 1. 要求不斷的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 2. 要求人們之間建立新型的廣泛的平等關系。不是指經濟上真正平等,如上下級之間、男女之間、不同民族之間;不是要求絕對平等,而是承認一定的差別 3. 要求爭取達到長遠的目標,為此可以犧牲一些眼前利益 4. 要求個人行為符合社會主義道德標準,而不是完全的個人任性 二. 社會主義道德對于社會主義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積極作用 1. 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要吸收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2. 社會主義道德在法的實施和適用過程中也起重要作用,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有必要按照人道主義原則 3. 社會主義道德還可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 三.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社會主義道德的積極作用 國家是通過社會主義法來確認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價值和觀念 社會主義法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違反道德的行為,弘揚道德的理念,提高人們的道德責任感 社會主義法弘揚道德精神、崇高的道德理念 社會主義法對實現道德理念給予一定范圍的保障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與宗教 1. 宗教指相信并崇拜超自然神靈.這種意識形態是自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人們意識當中虛幻的歪曲的反映。 2. 宗教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生產力不夠發達,以及人們精神寄托的方法。在階級社會中,生產力獲得很大發展,人們受到社會的異己力量支配而無法擺脫,剝削制度給勞動人們造成巨大的苦難,使人們產生恐懼和絕望,統治階級需要一種形式來控制人們的心理和思想,宗教就起到了精神支柱、精神寄托的作用。 3. 共產黨采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原因: (1) 宗教有其存在的社會根源社會條件。這種條件、根源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消除、解決思想理念問題。因此,在宗教產生的根源消失之前,宗教就不能消除 (2) 宗教是跨民族、跨地區的。宗教問題與民族問題有緊密聯系,處理的不好易引起社會動蕩。因此,“信仰自由”比較緩和 (3) 宗教問題是國際問題,處理的不好易引起國際糾紛 4.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過程中,應注意: (1) 區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與取締封建迷信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沒有社會危害性,而封建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秩序、人民身體健康、教育制度 (2) 宣傳宗教教義不能在公共場所進行,不能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 (3) 要把宗教問題和民族問提分開。宗教問題采取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處理民族問題采取的是民族區域自治,而非民族獨立自由 (4) 我國的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宗教組織的干涉、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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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 第一節 法律意識的概念結構種類 一.概念 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及心理等意識形態的總和,是社會意識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現實和法律制度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理論觀點,對各種法律規范和人們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的理解、評價、感覺以及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愿望和情緒。 法律意識和法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還有法律實踐,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無論是法的創制還是實施,都要法律意識起積極作用,但法律意識和法還是有區別的,表現在: 1. 法只有一個體系,法律意識則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統治階級的,也被統治階級的。統治階級的極力維護現行的法律制度,是現行立法、法律實施的思想意識基礎。被統治階級的與現行的法律對立,往往對現行法律采取蔑視、否定的態度。 2. 法律意識本身不具有法的國家的屬性,法律意識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屬性。若將二者等同,則會影響法律的權威。 3. 在一個國家的多種法律意識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居于統治地位。 (1) 在立法上來看,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國家立法的思想基礎,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理論、學說、愿望才能成為一個國家法制的指導思想。 (2) 統治階級法律意識對整個社會,對被統治階級都有很大影響。統治階級能運用各種宣傳、教育的工具,對被統治階級進行意識灌輸、進行道德感化。 二. 結構及分類 1. 從人類認識過程的層次和角度進行分類,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1) 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學說,是對法律現象自覺的高級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認識階段。 (2) 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核心,是其結構中的主導。 2. 從行為主體的角度,分為個人的法律意識和集體的社會的法律意識。 (1) 個人的法律意識是某個具體的人對法律現象的思想理論、看法、情緒,是個人法律實踐的產物,是比較直觀的,和法律實踐有較直接的聯系。領袖的個人法律意識對社會的法律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2) 集體的法律意識指不同的社會群體(社團、階級、階層、政黨、民族、家庭)對于法律現象的認識、看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更大,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占主導地位。 3. 從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意義及作用,分為占統治地位的和不占統治地位的。 (1) 占統治地位的是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可分為: ① 群眾的法律意識指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對法律現實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職業法律意識是法律工作者、法學家的法律意識,是結合他們的職業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學說和世界觀性的法律意識是根本性的指導理論、指導思想的法律意識,是集體的法律意識。在我國,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法律意識。 (2) 不占統治地位的不屬于現行法律意識的結構。一般而言對現行的持有否定態度。其中一部分反對現行的法律意識;還有一部分與現行的法律不相抵觸,接受一些統治階級法律意識的內容。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特點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觀、法律感、法律思想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意識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主要特點: 1. 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觀點運用到指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產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體現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觀點,是無產階級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2.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本質決定法律意識的性質、本質。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客觀上要求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如強調權利、義務相一致,誠信,平等。 3.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賴以完善發展的基礎。政治文明的建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要求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也就產生保護民主制度、民主權力、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 4.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具有深刻的道義基礎,反映的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只有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才能把馬克思主義的平等觀、正義觀體現出來。 5.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也是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國家、地區、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動的產物、結晶,是法的制定、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對于法律上層建筑的基礎;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階級制度的內容也有反映知識性的內容。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階級意志的內容。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作用和培養 一.作用 在社會主義法律調整中,是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想條件、心理條件。 1. 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進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條件。主要體現在: (1)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認識客觀需要并使其轉變為立法的重要條件; (2)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確立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手段和行為尺度(權利義務)的思想條件。 2. 是正確適用社會主義法的因素。指處理案件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正確的將法律規范運用到解決具體案件的過程。他們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案件能否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3. 是公民自覺遵守和執行社會主義法的重要保證。能指導人們行為,使人們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違法,進一步主動的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 重視培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2)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為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 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意識,是培養的重要措施; (4) 開展法學研究,探索法學理論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 (5) 倡導宣傳誠信文化,誠信精神,誠信意識; (6) 通過市場經濟制度,從司法上、文化意識上在全社會樹立支持、建立、保護誠信的制度。 三. 討論 1. 怎樣理解社會主義階段只實現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實上的平等? 2. 對“麥當勞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說社會主義法的靈魂不是黨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現象”有何看法?誠信制度應如何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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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 第一節 法律意識的概念結構種類 一.概念 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及心理等意識形態的總和,是社會意識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現實和法律制度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理論觀點,對各種法律規范和人們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的理解、評價、感覺以及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愿望和情緒。 法律意識和法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還有法律實踐,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無論是法的創制還是實施,都要法律意識起積極作用,但法律意識和法還是有區別的,表現在: 1. 法只有一個體系,法律意識則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統治階級的,也被統治階級的。統治階級的極力維護現行的法律制度,是現行立法、法律實施的思想意識基礎。被統治階級的與現行的法律對立,往往對現行法律采取蔑視、否定的態度。 2. 法律意識本身不具有法的國家的屬性,法律意識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屬性。若將二者等同,則會影響法律的權威。 3. 在一個國家的多種法律意識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居于統治地位。 (1) 在立法上來看,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國家立法的思想基礎,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理論、學說、愿望才能成為一個國家法制的指導思想。 (2) 統治階級法律意識對整個社會,對被統治階級都有很大影響。統治階級能運用各種宣傳、教育的工具,對被統治階級進行意識灌輸、進行道德感化。 二. 結構及分類 1. 從人類認識過程的層次和角度進行分類,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1) 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學說,是對法律現象自覺的高級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認識階段。 (2) 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核心,是其結構中的主導。 2. 從行為主體的角度,分為個人的法律意識和集體的社會的法律意識。 (1) 個人的法律意識是某個具體的人對法律現象的思想理論、看法、情緒,是個人法律實踐的產物,是比較直觀的,和法律實踐有較直接的聯系。領袖的個人法律意識對社會的法律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2) 集體的法律意識指不同的社會群體(社團、階級、階層、政黨、民族、家庭)對于法律現象的認識、看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更大,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占主導地位。 3. 從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意義及作用,分為占統治地位的和不占統治地位的。 (1) 占統治地位的是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可分為: ① 群眾的法律意識指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對法律現實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職業法律意識是法律工作者、法學家的法律意識,是結合他們的職業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學說和世界觀性的法律意識是根本性的指導理論、指導思想的法律意識,是集體的法律意識。在我國,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法律意識。 (2) 不占統治地位的不屬于現行法律意識的結構。一般而言對現行的持有否定態度。其中一部分反對現行的法律意識;還有一部分與現行的法律不相抵觸,接受一些統治階級法律意識的內容。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特點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觀、法律感、法律思想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意識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主要特點: 1. 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觀點運用到指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產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體現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觀點,是無產階級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2.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本質決定法律意識的性質、本質。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客觀上要求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如強調權利、義務相一致,誠信,平等。 3.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賴以完善發展的基礎。政治文明的建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要求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也就產生保護民主制度、民主權力、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 4.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具有深刻的道義基礎,反映的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只有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才能把馬克思主義的平等觀、正義觀體現出來。 5.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也是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國家、地區、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動的產物、結晶,是法的制定、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對于法律上層建筑的基礎;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階級制度的內容也有反映知識性的內容。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階級意志的內容。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作用和培養 一.作用 在社會主義法律調整中,是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想條件、心理條件。 1. 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進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條件。主要體現在: (1)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認識客觀需要并使其轉變為立法的重要條件; (2)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確立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手段和行為尺度(權利義務)的思想條件。 2. 是正確適用社會主義法的因素。指處理案件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正確的將法律規范運用到解決具體案件的過程。他們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案件能否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3. 是公民自覺遵守和執行社會主義法的重要保證。能指導人們行為,使人們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違法,進一步主動的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 重視培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2)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為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 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意識,是培養的重要措施; (4) 開展法學研究,探索法學理論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 (5) 倡導宣傳誠信文化,誠信精神,誠信意識; (6) 通過市場經濟制度,從司法上、文化意識上在全社會樹立支持、建立、保護誠信的制度。 三. 討論 1. 怎樣理解社會主義階段只實現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實上的平等? 2. 對“麥當勞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說社會主義法的靈魂不是黨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現象”有何看法?誠信制度應如何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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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與法律文化 第一節 法律意識的概念結構種類 一.概念 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及心理等意識形態的總和,是社會意識的特殊形式,是法律現實和法律制度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理論觀點,對各種法律規范和人們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的理解、評價、感覺以及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愿望和情緒。 法律意識和法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還有法律實踐,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無論是法的創制還是實施,都要法律意識起積極作用,但法律意識和法還是有區別的,表現在: 1. 法只有一個體系,法律意識則是多元化的,近似于道德,有統治階級的,也被統治階級的。統治階級的極力維護現行的法律制度,是現行立法、法律實施的思想意識基礎。被統治階級的與現行的法律對立,往往對現行法律采取蔑視、否定的態度。 2. 法律意識本身不具有法的國家的屬性,法律意識在未被制度化、法制化之前不具有法的屬性。若將二者等同,則會影響法律的權威。 3. 在一個國家的多種法律意識中,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居于統治地位。 (1) 在立法上來看,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國家立法的思想基礎,只有統治階級的法律理論、學說、愿望才能成為一個國家法制的指導思想。 (2) 統治階級法律意識對整個社會,對被統治階級都有很大影響。統治階級能運用各種宣傳、教育的工具,對被統治階級進行意識灌輸、進行道德感化。 二. 結構及分類 1. 從人類認識過程的層次和角度進行分類,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 (1) 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學說,是對法律現象自覺的高級的反映形式,是理性認識階段。 (2) 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核心,是其結構中的主導。 2. 從行為主體的角度,分為個人的法律意識和集體的社會的法律意識。 (1) 個人的法律意識是某個具體的人對法律現象的思想理論、看法、情緒,是個人法律實踐的產物,是比較直觀的,和法律實踐有較直接的聯系。領袖的個人法律意識對社會的法律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2) 集體的法律意識指不同的社會群體(社團、階級、階層、政黨、民族、家庭)對于法律現象的認識、看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更大,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占主導地位。 3. 從法律意識的社會政治意義及作用,分為占統治地位的和不占統治地位的。 (1) 占統治地位的是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可分為: ① 群眾的法律意識指統治階級的大多數人對法律現實的最普遍的理解; ② 職業法律意識是法律工作者、法學家的法律意識,是結合他們的職業而形成的; ③ 法律學說和世界觀性的法律意識是根本性的指導理論、指導思想的法律意識,是集體的法律意識。在我國,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法律意識。 (2) 不占統治地位的不屬于現行法律意識的結構。一般而言對現行的持有否定態度。其中一部分反對現行的法律意識;還有一部分與現行的法律不相抵觸,接受一些統治階級法律意識的內容。 第二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特點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觀、法律感、法律思想的總稱,是社會主義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意識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主要特點: 1. 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觀點運用到指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產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體現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和思想觀點,是無產階級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2.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性質、本質決定法律意識的性質、本質。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客觀上要求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如強調權利、義務相一致,誠信,平等。 3.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律意識賴以完善發展的基礎。政治文明的建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要求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也就產生保護民主制度、民主權力、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 4.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具有深刻的道義基礎,反映的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要求。只有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才能把馬克思主義的平等觀、正義觀體現出來。 5.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也是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一般泛指一定的國家、地區、民族的全部的法律活動的產物、結晶,是法的制定、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和習慣。法律文化的概念相對于法律上層建筑的基礎;法制的概念,,既有反映階級制度的內容也有反映知識性的內容。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中集中階級意志的內容。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作用和培養 一.作用 在社會主義法律調整中,是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自己的思想教育作用,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想條件、心理條件。 1. 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進行立法工作的重要條件。主要體現在: (1)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認識客觀需要并使其轉變為立法的重要條件; (2) 發達的法律意識是確立調整社會關系的方法、手段和行為尺度(權利義務)的思想條件。 2. 是正確適用社會主義法的因素。指處理案件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正確的將法律規范運用到解決具體案件的過程。他們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案件能否及時、合理、合法的處理。 3. 是公民自覺遵守和執行社會主義法的重要保證。能指導人們行為,使人們能知法、守法、避免自己違法,進一步主動的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 重視培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2)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為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 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意識,是培養的重要措施; (4) 開展法學研究,探索法學理論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 (5) 倡導宣傳誠信文化,誠信精神,誠信意識; (6) 通過市場經濟制度,從司法上、文化意識上在全社會樹立支持、建立、保護誠信的制度。 三. 討論 1. 怎樣理解社會主義階段只實現了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實上的平等? 2. 對“麥當勞的法律”如何看? 3. 有人說社會主義法的靈魂不是黨的政策而是人民的利益,如何看? 4. “王海現象”有何看法?誠信制度應如何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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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會主義法治 第一節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嚴格遵守的狀態,治國方式,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這種社會是與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聯系,相互作用的現代社會現象,還是一種價值準則,法律必須體現統治階級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要求,還要求具備嚴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1) 法律制度與民主制度沒有必然聯系,任何國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與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聯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內容 (2) 個人的意志在兩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專制,個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確認法律有最高權威,排除任何個人享有特權,國家權力要在法律范圍內行使,依法執政 (3) 法治要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這種平等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嚴格依法實行國家管理的原則。社會主義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從經濟的要求來講,具有社會主義性質,要求保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與資本主義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 指加強社會主義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備的、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社會情況和社會發展的法律體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條件。“良法”的條件:(1)法律應當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會主義法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2)法律應當確認國家權力正當行使的范圍和方式,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法提供依據(實體、程序)(3)立法體系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各種法律文件之間、各個法律規范之間要能互相協調、互相銜接,避免發生矛盾,立法既要隨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則,包括幾層含義:(1)指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濫用國家權力,這也叫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實行管理職能的合法原則(2)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都必須遵守法律,都要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3)社會關系的主體要積極利用法律來發展自身的權利和自由(4)一切主體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的意識、公民的意識,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意識、約束監督的意識 3. 指國家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法的適用的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三個環節:(1)辦理案件、處理公務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2)執法時要有實體法的依據(3)培養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執法的工作人員 4. 依法辦事的保障,指對一切違法犯罪現象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沒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權(2)完善各種法律制度,及時發現、處理違法行為,從制度上保證違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確區分違法和合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重罪和輕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適應(4)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靠群眾揭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并且這種行為應當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擁護 第二節 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 民主是一個國家的制度,不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沒有人民在事實上當家作主,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民主是首要的,處于決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質決定法治的性質 2. 社會主義法治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時,社會主義法治也要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變化而變化,只有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強和發展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 社會主義法治對社會主義民主給予制度化、法律化,確認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表現在:(1)通過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表現民主(2)法治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設納入法治軌道(3)依法辦事,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體現人民的意志(4)可以運用法治的途徑建立法律監督機制,來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實現 2.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本身的指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體現在社會主義法的各個方面:(1)體現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體現在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保障方面(3)體現在對社會主義文化社會形態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對國際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懲罰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衛民主政治,保衛人民的民主權利 第三節 法治與市場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具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體系,并嚴格依法運行和進行科學管理的經濟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 確立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和資格 2. 培育市場體系建立統一的國內國際的大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其次要求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有一定的接軌(可以并且允許接軌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市場經濟的秩序 4. 規范勞動市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 保證市場依法實行宏觀調控,兩個方面: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對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觀調控 6. 打擊經濟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有賴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1. 市場經濟的發展能促進市場主體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 2.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個人財富較快增加,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 3. 市場經濟的發展會促進法治觀念的增強,使民主法治觀念日益成熟 第四節 法治與社會主義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實行法治的重要條件。條件之一是要人們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較高的教育水平。強化文化教育和對文學藝術事業進行管理都需要運用法治的途徑來落實。社會主義文化賦予法治以社會主義的內容,把法治原則看作達到人的更高的發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價值體現。 第五節 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 加強黨的領導,首先是加強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領導,黨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建設,要改善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指實行政治領導,而非黨事事直接領導,政治領導是指政治原則、方針、政策的領導,黨有向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責任;第三,加強黨的領導還必須教育黨員帶頭執行貫徹法律 第六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較長的歷史發展的過程 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處于初期的發展階段,需要逐漸完善 二.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這一過程不能采取“休克療法”,轉軌的過程是逐漸發展的,法治建設也是逐漸發展、循序漸進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發展較低發展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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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會主義法治 第一節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嚴格遵守的狀態,治國方式,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這種社會是與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聯系,相互作用的現代社會現象,還是一種價值準則,法律必須體現統治階級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要求,還要求具備嚴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1) 法律制度與民主制度沒有必然聯系,任何國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與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聯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內容 (2) 個人的意志在兩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專制,個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確認法律有最高權威,排除任何個人享有特權,國家權力要在法律范圍內行使,依法執政 (3) 法治要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這種平等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嚴格依法實行國家管理的原則。社會主義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從經濟的要求來講,具有社會主義性質,要求保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與資本主義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 指加強社會主義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備的、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社會情況和社會發展的法律體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條件。“良法”的條件:(1)法律應當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會主義法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2)法律應當確認國家權力正當行使的范圍和方式,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法提供依據(實體、程序)(3)立法體系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各種法律文件之間、各個法律規范之間要能互相協調、互相銜接,避免發生矛盾,立法既要隨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則,包括幾層含義:(1)指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濫用國家權力,這也叫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實行管理職能的合法原則(2)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都必須遵守法律,都要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3)社會關系的主體要積極利用法律來發展自身的權利和自由(4)一切主體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的意識、公民的意識,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意識、約束監督的意識 3. 指國家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法的適用的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三個環節:(1)辦理案件、處理公務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2)執法時要有實體法的依據(3)培養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執法的工作人員 4. 依法辦事的保障,指對一切違法犯罪現象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沒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權(2)完善各種法律制度,及時發現、處理違法行為,從制度上保證違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確區分違法和合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重罪和輕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適應(4)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靠群眾揭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并且這種行為應當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擁護 第二節 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 民主是一個國家的制度,不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沒有人民在事實上當家作主,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民主是首要的,處于決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質決定法治的性質 2. 社會主義法治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時,社會主義法治也要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變化而變化,只有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強和發展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 社會主義法治對社會主義民主給予制度化、法律化,確認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表現在:(1)通過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表現民主(2)法治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設納入法治軌道(3)依法辦事,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體現人民的意志(4)可以運用法治的途徑建立法律監督機制,來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實現 2.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本身的指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體現在社會主義法的各個方面:(1)體現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體現在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保障方面(3)體現在對社會主義文化社會形態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對國際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懲罰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衛民主政治,保衛人民的民主權利 第三節 法治與市場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具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體系,并嚴格依法運行和進行科學管理的經濟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 確立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和資格 2. 培育市場體系建立統一的國內國際的大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其次要求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有一定的接軌(可以并且允許接軌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市場經濟的秩序 4. 規范勞動市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 保證市場依法實行宏觀調控,兩個方面: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對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觀調控 6. 打擊經濟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有賴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1. 市場經濟的發展能促進市場主體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 2.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個人財富較快增加,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 3. 市場經濟的發展會促進法治觀念的增強,使民主法治觀念日益成熟 第四節 法治與社會主義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實行法治的重要條件。條件之一是要人們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較高的教育水平。強化文化教育和對文學藝術事業進行管理都需要運用法治的途徑來落實。社會主義文化賦予法治以社會主義的內容,把法治原則看作達到人的更高的發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價值體現。 第五節 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 加強黨的領導,首先是加強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領導,黨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建設,要改善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指實行政治領導,而非黨事事直接領導,政治領導是指政治原則、方針、政策的領導,黨有向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責任;第三,加強黨的領導還必須教育黨員帶頭執行貫徹法律 第六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較長的歷史發展的過程 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處于初期的發展階段,需要逐漸完善 二.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這一過程不能采取“休克療法”,轉軌的過程是逐漸發展的,法治建設也是逐漸發展、循序漸進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發展較低發展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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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會主義法治 第一節 概述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指有法并且嚴格遵守的狀態,治國方式,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這種社會是與民主政治、平等、自由等政治理念相聯系,相互作用的現代社會現象,還是一種價值準則,法律必須體現統治階級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要求,還要求具備嚴格的形式,有一定的程序保障。 法制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整個法律上層建筑的系統。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 (1) 法律制度與民主制度沒有必然聯系,任何國家都有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與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聯系,民主政治必然包括法治的內容 (2) 個人的意志在兩者中的作用不同。一般而言,法律制度中包括君主專制,個人作用大;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確認法律有最高權威,排除任何個人享有特權,國家權力要在法律范圍內行使,依法執政 (3) 法治要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一般而言不能反映這種平等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指嚴格依法實行國家管理的原則。社會主義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從經濟的要求來講,具有社會主義性質,要求保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與資本主義法治有不同的政治要求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 指加強社會主義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備的、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社會情況和社會發展的法律體系,(良法)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條件。“良法”的條件:(1)法律應當最大限度的反映和表達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社會主義法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2)法律應當確認國家權力正當行使的范圍和方式,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法提供依據(實體、程序)(3)立法體系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各種法律文件之間、各個法律規范之間要能互相協調、互相銜接,避免發生矛盾,立法既要隨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連續性 2. 指普通的守法原則,包括幾層含義:(1)指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濫用國家權力,這也叫國家機關和工職人員實行管理職能的合法原則(2)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都必須遵守法律,都要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3)社會關系的主體要積極利用法律來發展自身的權利和自由(4)一切主體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的意識、公民的意識,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意識、約束監督的意識 3. 指國家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法的適用的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三個環節:(1)辦理案件、處理公務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2)執法時要有實體法的依據(3)培養一大批合格的司法和執法的工作人員 4. 依法辦事的保障,指對一切違法犯罪現象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沒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權(2)完善各種法律制度,及時發現、處理違法行為,從制度上保證違法犯罪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3)要正確區分違法和合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重罪和輕罪的界限,要做到罪刑相適應(4)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靠群眾揭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并且這種行為應當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與擁護 第二節 法治與民主的關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 1. 民主是一個國家的制度,不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沒有人民在事實上當家作主,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民主是首要的,處于決定性的地位,民主的性質決定法治的性質 2. 社會主義法治是伴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同時,社會主義法治也要隨著社會主義民主的變化而變化,只有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加強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才有可能得到加強和發展 二.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 1. 社會主義法治對社會主義民主給予制度化、法律化,確認民主的政治成果,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表現在:(1)通過法治建立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表現民主(2)法治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提供方法和秩序,把民主建設納入法治軌道(3)依法辦事,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體現人民的意志(4)可以運用法治的途徑建立法律監督機制,來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實現 2.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本身的指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體現在社會主義法的各個方面:(1)體現在法的政治作用方面(2)體現在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保障方面(3)體現在對社會主義文化社會形態所提供的支持保障方面(4)對國際交往有重要作用 3. 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懲罰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衛民主政治,保衛人民的民主權利 第三節 法治與市場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具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體系,并嚴格依法運行和進行科學管理的經濟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于法治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 確立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和資格 2. 培育市場體系建立統一的國內國際的大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其次要求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有一定的接軌(可以并且允許接軌的接;不可以不可能的不接) 3. 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市場經濟的秩序 4. 規范勞動市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 保證市場依法實行宏觀調控,兩個方面: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對分配的公平性的宏觀調控 6. 打擊經濟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有賴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1. 市場經濟的發展能促進市場主體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 2.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個人財富較快增加,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 3. 市場經濟的發展會促進法治觀念的增強,使民主法治觀念日益成熟 第四節 法治與社會主義文化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實行法治的重要條件。條件之一是要人們知法懂法;二要接受較高的教育水平。強化文化教育和對文學藝術事業進行管理都需要運用法治的途徑來落實。社會主義文化賦予法治以社會主義的內容,把法治原則看作達到人的更高的發展水平的手段,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價值體現。 第五節 堅持黨的領導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 加強黨的領導,首先是加強黨對社會主義民主的領導,黨的政策要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其次,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建設,要改善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指實行政治領導,而非黨事事直接領導,政治領導是指政治原則、方針、政策的領導,黨有向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干部的責任;第三,加強黨的領導還必須教育黨員帶頭執行貫徹法律 第六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較長的歷史發展的過程 一.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處于初期的發展階段,需要逐漸完善 二.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這一過程不能采取“休克療法”,轉軌的過程是逐漸發展的,法治建設也是逐漸發展、循序漸進的 三. 文化教育的水平發展較低發展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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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調整 第一節 概念 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特點: 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進行的規范性調整 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現的社會調整,具有組織性和保證性(法律調整與一般社會調整的區別) 有目的、有結果的社會調整 目的性:統治階級對將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所作的價值判斷 結果性:法律調整進行后必然會對社會關系當中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產生結果,使之發生變更或消滅 借助于特殊的各種法律手段的整個系統來實現,該系統稱為法律調整機制 在法律作用范圍內的社會現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還應包括法的思想影響作用 第二節 對象 一. 直接對象: 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也就是受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為 二. 間接對象: 受人的意志行為支配的思想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不是法律調整,因為生產力、生產關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決定法的性質;法不能超過生產力水平去變更、創造或消滅生產關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規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間接地調整經濟關系,規定所有權;人的行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對經濟基礎、物質關系只能加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直接地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果要產生、變更或消滅經濟關系,只能進行社會革命;思想社會關系可作為間接對象 第三節 方法 法通過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方法、方式的總和。 法律調整的方法取決于法律調整對象的特點 法律調整方法的分類: 1. 規范性調整與個別性調整的結合有所不同:絕對確定性調整和相對確定調整 2. 使用平權的或使用隸屬的法律調整方法:平權的方法(以民法為典型,又稱自治的方法)和隸屬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隸屬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權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調整按其作用于人們行為的基本方式,可分為三種:積極義務的方式,要求人們做出積極行為;允許的方式又稱授權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許”與“禁止”的不同結合,形成法律調整的兩個基本類型—— 1. 一般允許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許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節 機制 用以保證實現法律調整的各種法律手段的統一系統。 在法律調整過程中有不同的階段(三階段): 1. 法的創制階段:將社會關系的要求上升為法律 2. 法的實施階段:將法律規范轉變為人們的行為的過程 3. 法的實現階段:人們實際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不同的階段產生不同的法律調整的方法系統: 1. 法的創制階段產生法律規范,既是法的創制階段的結果,又是法律調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實施階段產生法律關系,既是法的實施的結果,又是這一階段法律調整的手段,在產生過程中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需要當事人、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實現階段的方法是當事人實際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行為 補充階段,即法的適用——非必然調整階段,只有當國家機關必須行使國家權力才能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的適用的階段 機制:運行方式、手段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第十三章 法的創制 第一節 概念 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或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特點: 1. 法的創制是國家的專有活動。由國家機關進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非經國家機關授權。都不得進行這項活動。這里的國家機關是個廣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在我國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機關。法的創制的結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規范 2. 法的創制是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 法的創制與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是兩個有嚴格區別的概念。法的創制是包括一切國家機關在內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立法活動是立法機關的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的活動 第二節 形式 1. 國家政權認可的某種規范:認可指國家根據需要賦予社會上已存在的社會規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來說是對于習慣、判例、政策的認可 2. 法的制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法定程序將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規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節 基本原則 一. 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首要原則,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二. 原則性與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 a) 原則性指從實際出發和堅持社會主義 b) 靈活性指創制法時要留有余地 三. 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 四. 創制性,綱領性的原則(除了考慮實際情況,還要有前瞻性) 五. 堅持群眾路線,實行領導與群眾結合的原則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在法的創制過程中聯系群眾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過程;法的創制過程是(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各種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現;對各種利益進行一定的取舍;這種取舍要廣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對各方意見進行比較、協調、論證,從而進行科學地取舍 六. 總結我國經驗與借鑒外國經驗查結合的原則 既要認真總結本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也要重視借鑒、合理吸收外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 第四節 法的制定的階段 一.法的準備階段 1. 從提出創制法律規范的建議被列入起草工作開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見,形成文字,協商,提交討論 二.法的確立階段 1. 又可以稱為法的通過階段,包括四個程序 2. 法律、法規案的提出;法律、法規案的審議;法律、法規案的通過;法律、法規的公布 第五節 立法程序 第六節 立法技術 第十四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法的淵源主要回答兩個問題 1. 什么樣的國家在什么職權范圍內用什么形式創制法律規范 2. 法律規范的具體的不同的表現形式以及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法的淵源決定于法的本質,也受到國家政體、民族傳統和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 二.分類 從世界范圍來看,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的淵源有:習慣法,判例,制定法(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第二節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 一.特點 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是社會主義法的主要淵源 習慣在我國法的淵源中只有很小的意義 判例不是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在特別行政區有特例,如香港承認判例法 二.基本淵源 1. 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淵源,是母法,還是立法基礎 2. 法律(典型意義上的法律,法學專用名詞) 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1) 前者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義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在全國有效,但有些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效力相等,沖突時往往適用后者,即在司法實踐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1)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都需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案 國務院第48號令頌布《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行政法規名稱有三個:(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3)辦法: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可以采用行政規定、行政規則、辦法和實施細則這些名稱,但不能是條例 5.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別行政區的法源——以基本法為核心的獨立的法律體系 7. 國際條約——凡是我國簽署、加入、參加的國際條約,可視為國內法,效力高于國內法,即國內法與之相抵觸時,要修改國內法使與之相適應 第三節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一. 概念——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標準進行整理和分類的活動 二. 方法 1. 法律匯編 (1) 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律規范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加以系統排列和整理,匯編成冊 (2) 法律匯編不是立法活動 2. 法典編纂 (1) 法典編纂是指在對某一部門法全部現行法規范進行審查、整理、補充、修改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系統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 (2) 基本特點:法典編纂是國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動;是部門法典,不能跨部門;只有國家機關才能編纂 3. 法規清理 (1) 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2) 法規清理的對象是已經頒布生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論在實踐國是否援用 (3) 法規清理是法律法規創制機關的專有活動,“誰制定誰清理” (4) 一定時期的規范性文件,并且在該國家機關的業務范圍內 (5) 法規清理活動是依據一定標準對現行法律進行的審查,以便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審查的標準主要是已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憲法和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符合國家現階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經變化了的客觀情況,是否切實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規范 第一節 法的要素與法律規范 一.概念 ——由國家頌布并保護著的有一定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的保障。基本特點: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體現國家權力的命令 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 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規則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則 法律規范是規范性的一般的規則,可反復適用 它是法律體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規范和法的關系是細胞與整體的關系,法律規范是法的細胞;法是法律規范的總和(系統) 法律規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備法的全部特點,不可能全面、詳盡無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屬性、素質 (1) 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一個法律規范可以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條文中 (2) 法律規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規范的各個要素既可以規定在一個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規范不同于規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現象 第二節 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 法律規范的結構就是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 二. 從邏輯上看有兩種學說: 三要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制裁構成 假定是法律規范中規定適用該規范的條件的部分 處理是法律規范中為主體規定的具體行為模式,即權利和義務 制裁是法律規范中規定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接受何種國家強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則……否則 兩因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或假定、制裁構成。如:憲法只規定假定、處理;刑法一般只規定假定、制裁——如果……則 第三節 法律規范的種類 一. 按照法律規范調整對象(即法律關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規范 二. 按照法的專門職能和在法律調整中的不同作用分為調整性規范和保護性規范 1. 調整性規范:通過直接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或規定其義務的途徑來調整社會關系,體現法對社會關系調整職能,又分為義務性、禁止性和授權性規范 2. 保護性規范:規定制裁的規范,體現法對社會關系的保護職能 三.按照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將其分為絕對確定和相對確定的規范 1. 絕對確定的規范:詳盡無疑地具體地全面地規定主體行為方式,而不能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2. 相對確定的規范:沒有完全規定主體的行為條件和法律制裁的內容,而是給予法的適用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權力的規范。主要有以下幾種: 情況性規范:根據具體情況的特點,由法的適用機關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 必擇其一的規范:法的適用機關能選擇適用規范中確切規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項方案 任選規范:除了規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時還規定任選方案,由法律主體自行選擇實施 委任性規范:主體規范的內容法律不直接規定,而是指出應當由某某機關加以具體規范 準用性規范:行為規范的某一部分必須參照其他的法律規范(現行的有效的規范)才能實施的規范(沒有獨立的適用意義) 四.自主調整和強行性、任意性規范 1. 自主調整:用自制的方法對社會關系實行的法律調整 2. 根據法律規范與自主調整的關系可以把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和任意性規范 3. 強行性規則為社會關系參加者規定了明確的行為模式行為主體必須遵守規則的規定不允許他們自行協議解決問題 4. 任意性規范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也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則的規定 五.專門化規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邏輯) 1. 只具有補充的性質而不能單獨產生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根據 2. 必須與調整性和保護性規范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 3. 分類: (1) 定義性規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疇的內涵、外延固定下來 (2) 宣言性(原則性)規范:表述法律原則、任務的規范,一般情況下不獨立 (3) 業務性規范: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規定,如適用范圍、失效時間等 (4) 沖突規范:指明某一規范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有目標地進行選擇;主要適用于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指明怎樣進行選擇,依據什么慣例、原則;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國際私法上(以不動產所在地進行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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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調整 第一節 概念 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特點: 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進行的規范性調整 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現的社會調整,具有組織性和保證性(法律調整與一般社會調整的區別) 有目的、有結果的社會調整 目的性:統治階級對將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所作的價值判斷 結果性:法律調整進行后必然會對社會關系當中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產生結果,使之發生變更或消滅 借助于特殊的各種法律手段的整個系統來實現,該系統稱為法律調整機制 在法律作用范圍內的社會現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還應包括法的思想影響作用 第二節 對象 一. 直接對象: 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也就是受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為 二. 間接對象: 受人的意志行為支配的思想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不是法律調整,因為生產力、生產關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決定法的性質;法不能超過生產力水平去變更、創造或消滅生產關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規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間接地調整經濟關系,規定所有權;人的行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對經濟基礎、物質關系只能加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直接地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果要產生、變更或消滅經濟關系,只能進行社會革命;思想社會關系可作為間接對象 第三節 方法 法通過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方法、方式的總和。 法律調整的方法取決于法律調整對象的特點 法律調整方法的分類: 1. 規范性調整與個別性調整的結合有所不同:絕對確定性調整和相對確定調整 2. 使用平權的或使用隸屬的法律調整方法:平權的方法(以民法為典型,又稱自治的方法)和隸屬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隸屬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權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調整按其作用于人們行為的基本方式,可分為三種:積極義務的方式,要求人們做出積極行為;允許的方式又稱授權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許”與“禁止”的不同結合,形成法律調整的兩個基本類型—— 1. 一般允許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許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節 機制 用以保證實現法律調整的各種法律手段的統一系統。 在法律調整過程中有不同的階段(三階段): 1. 法的創制階段:將社會關系的要求上升為法律 2. 法的實施階段:將法律規范轉變為人們的行為的過程 3. 法的實現階段:人們實際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不同的階段產生不同的法律調整的方法系統: 1. 法的創制階段產生法律規范,既是法的創制階段的結果,又是法律調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實施階段產生法律關系,既是法的實施的結果,又是這一階段法律調整的手段,在產生過程中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需要當事人、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實現階段的方法是當事人實際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行為 補充階段,即法的適用——非必然調整階段,只有當國家機關必須行使國家權力才能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的適用的階段 機制:運行方式、手段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第十三章 法的創制 第一節 概念 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或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特點: 1. 法的創制是國家的專有活動。由國家機關進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非經國家機關授權。都不得進行這項活動。這里的國家機關是個廣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在我國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機關。法的創制的結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規范 2. 法的創制是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 法的創制與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是兩個有嚴格區別的概念。法的創制是包括一切國家機關在內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立法活動是立法機關的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的活動 第二節 形式 1. 國家政權認可的某種規范:認可指國家根據需要賦予社會上已存在的社會規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來說是對于習慣、判例、政策的認可 2. 法的制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法定程序將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規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節 基本原則 一. 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首要原則,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二. 原則性與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 a) 原則性指從實際出發和堅持社會主義 b) 靈活性指創制法時要留有余地 三. 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 四. 創制性,綱領性的原則(除了考慮實際情況,還要有前瞻性) 五. 堅持群眾路線,實行領導與群眾結合的原則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在法的創制過程中聯系群眾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過程;法的創制過程是(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各種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現;對各種利益進行一定的取舍;這種取舍要廣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對各方意見進行比較、協調、論證,從而進行科學地取舍 六. 總結我國經驗與借鑒外國經驗查結合的原則 既要認真總結本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也要重視借鑒、合理吸收外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 第四節 法的制定的階段 一.法的準備階段 1. 從提出創制法律規范的建議被列入起草工作開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見,形成文字,協商,提交討論 二.法的確立階段 1. 又可以稱為法的通過階段,包括四個程序 2. 法律、法規案的提出;法律、法規案的審議;法律、法規案的通過;法律、法規的公布 第五節 立法程序 第六節 立法技術 第十四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法的淵源主要回答兩個問題 1. 什么樣的國家在什么職權范圍內用什么形式創制法律規范 2. 法律規范的具體的不同的表現形式以及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法的淵源決定于法的本質,也受到國家政體、民族傳統和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 二.分類 從世界范圍來看,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的淵源有:習慣法,判例,制定法(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第二節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 一.特點 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是社會主義法的主要淵源 習慣在我國法的淵源中只有很小的意義 判例不是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在特別行政區有特例,如香港承認判例法 二.基本淵源 1. 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淵源,是母法,還是立法基礎 2. 法律(典型意義上的法律,法學專用名詞) 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1) 前者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義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在全國有效,但有些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效力相等,沖突時往往適用后者,即在司法實踐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1)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都需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案 國務院第48號令頌布《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行政法規名稱有三個:(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3)辦法: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可以采用行政規定、行政規則、辦法和實施細則這些名稱,但不能是條例 5.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別行政區的法源——以基本法為核心的獨立的法律體系 7. 國際條約——凡是我國簽署、加入、參加的國際條約,可視為國內法,效力高于國內法,即國內法與之相抵觸時,要修改國內法使與之相適應 第三節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一. 概念——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標準進行整理和分類的活動 二. 方法 1. 法律匯編 (1) 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律規范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加以系統排列和整理,匯編成冊 (2) 法律匯編不是立法活動 2. 法典編纂 (1) 法典編纂是指在對某一部門法全部現行法規范進行審查、整理、補充、修改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系統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 (2) 基本特點:法典編纂是國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動;是部門法典,不能跨部門;只有國家機關才能編纂 3. 法規清理 (1) 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2) 法規清理的對象是已經頒布生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論在實踐國是否援用 (3) 法規清理是法律法規創制機關的專有活動,“誰制定誰清理” (4) 一定時期的規范性文件,并且在該國家機關的業務范圍內 (5) 法規清理活動是依據一定標準對現行法律進行的審查,以便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審查的標準主要是已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憲法和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符合國家現階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經變化了的客觀情況,是否切實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規范 第一節 法的要素與法律規范 一.概念 ——由國家頌布并保護著的有一定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的保障。基本特點: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體現國家權力的命令 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 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規則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則 法律規范是規范性的一般的規則,可反復適用 它是法律體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規范和法的關系是細胞與整體的關系,法律規范是法的細胞;法是法律規范的總和(系統) 法律規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備法的全部特點,不可能全面、詳盡無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屬性、素質 (1) 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一個法律規范可以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條文中 (2) 法律規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規范的各個要素既可以規定在一個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規范不同于規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現象 第二節 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 法律規范的結構就是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 二. 從邏輯上看有兩種學說: 三要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制裁構成 假定是法律規范中規定適用該規范的條件的部分 處理是法律規范中為主體規定的具體行為模式,即權利和義務 制裁是法律規范中規定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接受何種國家強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則……否則 兩因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或假定、制裁構成。如:憲法只規定假定、處理;刑法一般只規定假定、制裁——如果……則 第三節 法律規范的種類 一. 按照法律規范調整對象(即法律關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規范 二. 按照法的專門職能和在法律調整中的不同作用分為調整性規范和保護性規范 1. 調整性規范:通過直接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或規定其義務的途徑來調整社會關系,體現法對社會關系調整職能,又分為義務性、禁止性和授權性規范 2. 保護性規范:規定制裁的規范,體現法對社會關系的保護職能 三.按照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將其分為絕對確定和相對確定的規范 1. 絕對確定的規范:詳盡無疑地具體地全面地規定主體行為方式,而不能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2. 相對確定的規范:沒有完全規定主體的行為條件和法律制裁的內容,而是給予法的適用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權力的規范。主要有以下幾種: 情況性規范:根據具體情況的特點,由法的適用機關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 必擇其一的規范:法的適用機關能選擇適用規范中確切規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項方案 任選規范:除了規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時還規定任選方案,由法律主體自行選擇實施 委任性規范:主體規范的內容法律不直接規定,而是指出應當由某某機關加以具體規范 準用性規范:行為規范的某一部分必須參照其他的法律規范(現行的有效的規范)才能實施的規范(沒有獨立的適用意義) 四.自主調整和強行性、任意性規范 1. 自主調整:用自制的方法對社會關系實行的法律調整 2. 根據法律規范與自主調整的關系可以把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和任意性規范 3. 強行性規則為社會關系參加者規定了明確的行為模式行為主體必須遵守規則的規定不允許他們自行協議解決問題 4. 任意性規范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也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則的規定 五.專門化規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邏輯) 1. 只具有補充的性質而不能單獨產生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根據 2. 必須與調整性和保護性規范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 3. 分類: (1) 定義性規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疇的內涵、外延固定下來 (2) 宣言性(原則性)規范:表述法律原則、任務的規范,一般情況下不獨立 (3) 業務性規范: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規定,如適用范圍、失效時間等 (4) 沖突規范:指明某一規范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有目標地進行選擇;主要適用于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指明怎樣進行選擇,依據什么慣例、原則;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國際私法上(以不動產所在地進行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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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調整 第一節 概念 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特點: 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進行的規范性調整 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現的社會調整,具有組織性和保證性(法律調整與一般社會調整的區別) 有目的、有結果的社會調整 目的性:統治階級對將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所作的價值判斷 結果性:法律調整進行后必然會對社會關系當中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產生結果,使之發生變更或消滅 借助于特殊的各種法律手段的整個系統來實現,該系統稱為法律調整機制 在法律作用范圍內的社會現象,不能等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還應包括法的思想影響作用 第二節 對象 一. 直接對象: 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也就是受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人的行為 二. 間接對象: 受人的意志行為支配的思想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一定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例如,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不是法律調整,因為生產力、生產關系不受人的意志的支配,而是決定法的性質;法不能超過生產力水平去變更、創造或消滅生產關系;所以,法不能建立或規定所有制,法只可以間接地調整經濟關系,規定所有權;人的行為包括法人,自然人;法律對經濟基礎、物質關系只能加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直接地產生、變更和消滅;如果要產生、變更或消滅經濟關系,只能進行社會革命;思想社會關系可作為間接對象 第三節 方法 法通過其固有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方法、方式的總和。 法律調整的方法取決于法律調整對象的特點 法律調整方法的分類: 1. 規范性調整與個別性調整的結合有所不同:絕對確定性調整和相對確定調整 2. 使用平權的或使用隸屬的法律調整方法:平權的方法(以民法為典型,又稱自治的方法)和隸屬的方法(最典型的是行政法) 3. 集中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一般隸屬的方法是集中的方法,平權的方法是非集中的方法 4. 法律調整按其作用于人們行為的基本方式,可分為三種:積極義務的方式,要求人們做出積極行為;允許的方式又稱授權的方式;禁止的方式 “允許”與“禁止”的不同結合,形成法律調整的兩個基本類型—— 1. 一般允許型: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 2. 一般禁止型:凡法律所不允許的,都是禁止的 第四節 機制 用以保證實現法律調整的各種法律手段的統一系統。 在法律調整過程中有不同的階段(三階段): 1. 法的創制階段:將社會關系的要求上升為法律 2. 法的實施階段:將法律規范轉變為人們的行為的過程 3. 法的實現階段:人們實際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不同的階段產生不同的法律調整的方法系統: 1. 法的創制階段產生法律規范,既是法的創制階段的結果,又是法律調整的手段、方法 2. 法的實施階段產生法律關系,既是法的實施的結果,又是這一階段法律調整的手段,在產生過程中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需要當事人、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這些都是手段 3. 法的實現階段的方法是當事人實際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行為 補充階段,即法的適用——非必然調整階段,只有當國家機關必須行使國家權力才能實現法律對社會的調整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法的適用的階段 機制:運行方式、手段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第十三章 法的創制 第一節 概念 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或認可,修改或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特點: 1. 法的創制是國家的專有活動。由國家機關進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非經國家機關授權。都不得進行這項活動。這里的國家機關是個廣泛的概念,既包括立法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在我國甚至包括最高司法機關。法的創制的結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規范 2. 法的創制是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3. 法的創制與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是兩個有嚴格區別的概念。法的創制是包括一切國家機關在內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立法活動是立法機關的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的活動 第二節 形式 1. 國家政權認可的某種規范:認可指國家根據需要賦予社會上已存在的社會規范法律上的效力。一般來說是對于習慣、判例、政策的認可 2. 法的制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法定程序將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規范的法律文件 第三節 基本原則 一. 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首要原則,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 二. 原則性與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 a) 原則性指從實際出發和堅持社會主義 b) 靈活性指創制法時要留有余地 三. 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 四. 創制性,綱領性的原則(除了考慮實際情況,還要有前瞻性) 五. 堅持群眾路線,實行領導與群眾結合的原則 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在法的創制過程中聯系群眾的作用 平衡利益的過程;法的創制過程是(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各種利益在法律上如何表現;對各種利益進行一定的取舍;這種取舍要廣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對各方意見進行比較、協調、論證,從而進行科學地取舍 六. 總結我國經驗與借鑒外國經驗查結合的原則 既要認真總結本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也要重視借鑒、合理吸收外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立法經驗 第四節 法的制定的階段 一.法的準備階段 1. 從提出創制法律規范的建議被列入起草工作開始,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律文件草案 2. 征求意見,形成文字,協商,提交討論 二.法的確立階段 1. 又可以稱為法的通過階段,包括四個程序 2. 法律、法規案的提出;法律、法規案的審議;法律、法規案的通過;法律、法規的公布 第五節 立法程序 第六節 立法技術 第十四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法律規范的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法的淵源主要回答兩個問題 1. 什么樣的國家在什么職權范圍內用什么形式創制法律規范 2. 法律規范的具體的不同的表現形式以及這些不同的表現形式之間的關系 法的淵源決定于法的本質,也受到國家政體、民族傳統和社會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 二.分類 從世界范圍來看,世界歷史上存在過的法的淵源有:習慣法,判例,制定法(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第二節 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 一.特點 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是社會主義法的主要淵源 習慣在我國法的淵源中只有很小的意義 判例不是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在特別行政區有特例,如香港承認判例法 二.基本淵源 1. 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淵源,是母法,還是立法基礎 2. 法律(典型意義上的法律,法學專用名詞) 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又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普通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1) 前者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 (2) 后者是以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義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在全國有效,但有些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效力相等,沖突時往往適用后者,即在司法實踐中后者的效力更高 4.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1) 地方性法規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都需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案 國務院第48號令頌布《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行政法規名稱有三個:(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3)辦法: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可以采用行政規定、行政規則、辦法和實施細則這些名稱,但不能是條例 5.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 特別行政區的法源——以基本法為核心的獨立的法律體系 7. 國際條約——凡是我國簽署、加入、參加的國際條約,可視為國內法,效力高于國內法,即國內法與之相抵觸時,要修改國內法使與之相適應 第三節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一. 概念——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方法、標準進行整理和分類的活動 二. 方法 1. 法律匯編 (1) 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律規范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加以系統排列和整理,匯編成冊 (2) 法律匯編不是立法活動 2. 法典編纂 (1) 法典編纂是指在對某一部門法全部現行法規范進行審查、整理、補充、修改的基礎上,制定新的系統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 (2) 基本特點:法典編纂是國家的重大的立法活動;是部門法典,不能跨部門;只有國家機關才能編纂 3. 法規清理 (1) 法規清理又稱法規整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 (2) 法規清理的對象是已經頒布生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論在實踐國是否援用 (3) 法規清理是法律法規創制機關的專有活動,“誰制定誰清理” (4) 一定時期的規范性文件,并且在該國家機關的業務范圍內 (5) 法規清理活動是依據一定標準對現行法律進行的審查,以便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審查的標準主要是已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憲法和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符合國家現階段的基本政策和已經變化了的客觀情況,是否切實可行等等 第十五章 法律規范 第一節 法的要素與法律規范 一.概念 ——由國家頌布并保護著的有一定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加者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的保障。基本特點: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體現國家權力的命令 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 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規則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則 法律規范是規范性的一般的規則,可反復適用 它是法律體系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規范和法的關系是細胞與整體的關系,法律規范是法的細胞;法是法律規范的總和(系統) 法律規范不是袖珍版的法,不具備法的全部特點,不可能全面、詳盡無疑地反映法的所有特征、屬性、素質 (1) 法律規范不同于法律條文,一個法律規范可以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條文中 (2) 法律規范也不同于法律文件,法律規范的各個要素既可以規定在一個法律文件中,也可以規定在不同的文件中 (3) 法律規范不同于規范秘法律文件,后者是一次性的法律現象 第二節 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 法律規范的結構就是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 二. 從邏輯上看有兩種學說: 三要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制裁構成 假定是法律規范中規定適用該規范的條件的部分 處理是法律規范中為主體規定的具體行為模式,即權利和義務 制裁是法律規范中規定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接受何種國家強制措施的部分——如果……則……否則 兩因素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或假定、制裁構成。如:憲法只規定假定、處理;刑法一般只規定假定、制裁——如果……則 第三節 法律規范的種類 一. 按照法律規范調整對象(即法律關系)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規范 二. 按照法的專門職能和在法律調整中的不同作用分為調整性規范和保護性規范 1. 調整性規范:通過直接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權利或規定其義務的途徑來調整社會關系,體現法對社會關系調整職能,又分為義務性、禁止性和授權性規范 2. 保護性規范:規定制裁的規范,體現法對社會關系的保護職能 三.按照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程度將其分為絕對確定和相對確定的規范 1. 絕對確定的規范:詳盡無疑地具體地全面地規定主體行為方式,而不能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 2. 相對確定的規范:沒有完全規定主體的行為條件和法律制裁的內容,而是給予法的適用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權力的規范。主要有以下幾種: 情況性規范:根據具體情況的特點,由法的適用機關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 必擇其一的規范:法的適用機關能選擇適用規范中確切規定的若干方案中的一項方案 任選規范:除了規定主要方案之外,同時還規定任選方案,由法律主體自行選擇實施 委任性規范:主體規范的內容法律不直接規定,而是指出應當由某某機關加以具體規范 準用性規范:行為規范的某一部分必須參照其他的法律規范(現行的有效的規范)才能實施的規范(沒有獨立的適用意義) 四.自主調整和強行性、任意性規范 1. 自主調整:用自制的方法對社會關系實行的法律調整 2. 根據法律規范與自主調整的關系可以把法律規范分為強行性和任意性規范 3. 強行性規則為社會關系參加者規定了明確的行為模式行為主體必須遵守規則的規定不允許他們自行協議解決問題 4. 任意性規范在規定主體權利義務的同時,也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設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規則的規定 五.專門化規范(不太符合三要素的邏輯) 1. 只具有補充的性質而不能單獨產生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根據 2. 必須與調整性和保護性規范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 3. 分類: (1) 定義性規范:把一定的法律概念、范疇的內涵、外延固定下來 (2) 宣言性(原則性)規范:表述法律原則、任務的規范,一般情況下不獨立 (3) 業務性規范: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規定,如適用范圍、失效時間等 (4) 沖突規范:指明某一規范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有目標地進行選擇;主要適用于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指明怎樣進行選擇,依據什么慣例、原則;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國際私法上(以不動產所在地進行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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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體系 第一節 概念 一. 法的體系是法的內部結構,指一國現行法既分為不同部門而又內在統一、有機聯系的系統。 二. 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之間的這種協調和統一性,從根本上說決定于其經濟基礎、國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國家意志的統一。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協調和統一性表現在:(1)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是統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規范在普遍性較小的法律規范中得到具體化,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著等級的從屬關系;(3)法律規范之間還存在橫的協調、協作關系;(4)法律規范之間互相聯系和相互制約,遵守、適用或者違反一些法律法規,會引起一些法律法規發生作用。 三. 在一國法律規范內部,在統一的基礎上又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為法的體系分為不同的法的部門、子部門和制度。許多規范構成制度,許多制度構成部門,許多部門又構成一國現行法的整個系統,這就是法的體系。所以,法的體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內在統一和差別,說明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 四. 法的體系可以說是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統一體。 第二節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 一. 法的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則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體系反映法的體系,以法的體系為基礎,但并不等于法的體系。 二.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的區別如下: 1. 法的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規范和法的部門,立法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條文及規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體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體系中主觀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體系比立法體系更穩定 4.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具有不同的結構。法的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而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是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國家機關的等級一致的。法的體系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范,所以也不能涵蓋整個法的體系。因為除了制定法之外,還有習慣法和立法解釋,而且立法體系中還會有一些過時或失效的規定,這種規定不能列入法的體系。 三.法的體系與法學體系的聯系和區別 四.法的體系與法律系統的區別 五.法的體系與法的歷史類型的區別 第三節 劃分法的部門的根據 一. 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可以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法律制度(主要標準) 二. 法律調整方法(補充標準) 第十七章 法的實施 第一節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實施是人們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程度可以分為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和不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 2. 按照法律調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法的實施的形式分為權利的享用、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權利的享用是授權性法律規范實現的方式;(2)積極義務的履行是規定積極作為義務的義務性規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規范實現的方式;(4)保護性法律規范:規定制裁,法的適用實施保護性規范,在此階段追究法律責任 3. 以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才能實施為標準,法的實施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前者的主體不特定,全體公民) 第二節 法的適用 一. 概念 法的適用也稱法律規范的適用,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 二. 特點 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適用內容是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與其一般的活動相區別 適用活動是針對具體人、具體事、具體案件所進行的活動把抽象的規定變成具體的社會規范是從屬于規范性調整的個別性調整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結果使社會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法的文件,這里的法的文件是個別性調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 1.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2)按實體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即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而非法官檢察官個人;成都青島為試點,主審法官負責制 4. 過錯責任原則 5. 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 6.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第三節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適用的要求 二. 特點: 仲裁機關不是國家機關,不行使國家權力 仲裁可以采用獨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過程不公開,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概念 一. 廣義的法律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為遵守或適用法律規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學理論或自己的理解,對現行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種說明。 二. 狹義的法律解釋特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律的字義和目的所進行的闡釋。這是有權解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第二節 分類 一.根據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將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 法律的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或官方解釋,指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正式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其中,立法解釋與法律條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規范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還可以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在我國僅指最高司法機關)。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等所進行的解釋 2. 非正式解釋也稱法定解釋或無權解釋,沒有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第三節 方法 一. 語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 二. 論理解釋 第四節 類推適用 法律規范本身無明文規定,則比照相類似的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則、精神來進行處理 第十九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 概念 概念——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特征—— 1. 屬于思想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的現象,通過人們意志形成的社會現象 2. 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須以存在某種法律規范為前提才能產生 3. 通過規定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表現,這種關系指的是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實際上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 由國家強制力所保證的聯系 5. 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法律事實 一. 法律關系要想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二. 法律事實的分類——依據它是否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1. 行為是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行為又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公民或組織意志的外在表現) 2. 事件是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們的行為引起,但它的出現在該法律關系中并不以權利主體意志為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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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體系 第一節 概念 一. 法的體系是法的內部結構,指一國現行法既分為不同部門而又內在統一、有機聯系的系統。 二. 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之間的這種協調和統一性,從根本上說決定于其經濟基礎、國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國家意志的統一。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協調和統一性表現在:(1)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是統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規范在普遍性較小的法律規范中得到具體化,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著等級的從屬關系;(3)法律規范之間還存在橫的協調、協作關系;(4)法律規范之間互相聯系和相互制約,遵守、適用或者違反一些法律法規,會引起一些法律法規發生作用。 三. 在一國法律規范內部,在統一的基礎上又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為法的體系分為不同的法的部門、子部門和制度。許多規范構成制度,許多制度構成部門,許多部門又構成一國現行法的整個系統,這就是法的體系。所以,法的體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內在統一和差別,說明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 四. 法的體系可以說是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統一體。 第二節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 一. 法的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則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體系反映法的體系,以法的體系為基礎,但并不等于法的體系。 二.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的區別如下: 1. 法的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規范和法的部門,立法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條文及規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體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體系中主觀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體系比立法體系更穩定 4.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具有不同的結構。法的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而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是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國家機關的等級一致的。法的體系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范,所以也不能涵蓋整個法的體系。因為除了制定法之外,還有習慣法和立法解釋,而且立法體系中還會有一些過時或失效的規定,這種規定不能列入法的體系。 三.法的體系與法學體系的聯系和區別 四.法的體系與法律系統的區別 五.法的體系與法的歷史類型的區別 第三節 劃分法的部門的根據 一. 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可以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法律制度(主要標準) 二. 法律調整方法(補充標準) 第十七章 法的實施 第一節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實施是人們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程度可以分為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和不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 2. 按照法律調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法的實施的形式分為權利的享用、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權利的享用是授權性法律規范實現的方式;(2)積極義務的履行是規定積極作為義務的義務性規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規范實現的方式;(4)保護性法律規范:規定制裁,法的適用實施保護性規范,在此階段追究法律責任 3. 以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才能實施為標準,法的實施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前者的主體不特定,全體公民) 第二節 法的適用 一. 概念 法的適用也稱法律規范的適用,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 二. 特點 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適用內容是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與其一般的活動相區別 適用活動是針對具體人、具體事、具體案件所進行的活動把抽象的規定變成具體的社會規范是從屬于規范性調整的個別性調整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結果使社會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法的文件,這里的法的文件是個別性調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 1.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2)按實體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即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而非法官檢察官個人;成都青島為試點,主審法官負責制 4. 過錯責任原則 5. 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 6.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第三節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適用的要求 二. 特點: 仲裁機關不是國家機關,不行使國家權力 仲裁可以采用獨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過程不公開,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概念 一. 廣義的法律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為遵守或適用法律規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學理論或自己的理解,對現行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種說明。 二. 狹義的法律解釋特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律的字義和目的所進行的闡釋。這是有權解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第二節 分類 一.根據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將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 法律的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或官方解釋,指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正式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其中,立法解釋與法律條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規范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還可以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在我國僅指最高司法機關)。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等所進行的解釋 2. 非正式解釋也稱法定解釋或無權解釋,沒有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第三節 方法 一. 語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 二. 論理解釋 第四節 類推適用 法律規范本身無明文規定,則比照相類似的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則、精神來進行處理 第十九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 概念 概念——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特征—— 1. 屬于思想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的現象,通過人們意志形成的社會現象 2. 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須以存在某種法律規范為前提才能產生 3. 通過規定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表現,這種關系指的是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實際上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 由國家強制力所保證的聯系 5. 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法律事實 一. 法律關系要想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二. 法律事實的分類——依據它是否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1. 行為是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行為又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公民或組織意志的外在表現) 2. 事件是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們的行為引起,但它的出現在該法律關系中并不以權利主體意志為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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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的體系 第一節 概念 一. 法的體系是法的內部結構,指一國現行法既分為不同部門而又內在統一、有機聯系的系統。 二. 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范之間的這種協調和統一性,從根本上說決定于其經濟基礎、國家制度和反映在法中的國家意志的統一。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協調和統一性表現在:(1)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是統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規范在普遍性較小的法律規范中得到具體化,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著等級的從屬關系;(3)法律規范之間還存在橫的協調、協作關系;(4)法律規范之間互相聯系和相互制約,遵守、適用或者違反一些法律法規,會引起一些法律法規發生作用。 三. 在一國法律規范內部,在統一的基礎上又存在著差別,這種差別為法的體系分為不同的法的部門、子部門和制度。許多規范構成制度,許多制度構成部門,許多部門又構成一國現行法的整個系統,這就是法的體系。所以,法的體系的概念反映了一國現行法律規范的內在統一和差別,說明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 四. 法的體系可以說是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統一體。 第二節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 一. 法的體系指的是歷史地形成的法的內部結構而立法體系則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的系統。二者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立法體系反映法的體系,以法的體系為基礎,但并不等于法的體系。 二.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的區別如下: 1. 法的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規范和法的部門,立法體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條文及規范性法律文件 2. 在法的體系中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因素起主要作用,而在立法體系中主觀因素起更大的作用 3. 法的體系比立法體系更穩定 4. 法的體系與立法體系具有不同的結構。法的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規范、制度、子部門、部門、部門群;而立法體系的縱向結構是同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國家機關的等級一致的。法的體系的橫向結構是分為不同的部門、制度;立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是不同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立法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法律規范,所以也不能涵蓋整個法的體系。因為除了制定法之外,還有習慣法和立法解釋,而且立法體系中還會有一些過時或失效的規定,這種規定不能列入法的體系。 三.法的體系與法學體系的聯系和區別 四.法的體系與法律系統的區別 五.法的體系與法的歷史類型的區別 第三節 劃分法的部門的根據 一. 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可以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法律制度(主要標準) 二. 法律調整方法(補充標準) 第十七章 法的實施 第一節 概念和基本形式 一. 概念 ——法的實施是人們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 二. 基本形式 1. 按照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程度可以分為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和不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法的實施 2. 按照法律調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法的實施的形式分為權利的享用、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權利的享用是授權性法律規范實現的方式;(2)積極義務的履行是規定積極作為義務的義務性規范的方式;(3)禁令的遵守是禁止性規范實現的方式;(4)保護性法律規范:規定制裁,法的適用實施保護性規范,在此階段追究法律責任 3. 以法律規范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才能實施為標準,法的實施分為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前者的主體不特定,全體公民) 第二節 法的適用 一. 概念 法的適用也稱法律規范的適用,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 二. 特點 適用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適用內容是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與其一般的活動相區別 適用活動是針對具體人、具體事、具體案件所進行的活動把抽象的規定變成具體的社會規范是從屬于規范性調整的個別性調整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結果使社會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 適用必然產生適用法的文件,這里的法的文件是個別性調整的法律文件、有效的法律文件 三.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 1.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2)按實體法和程序法判案 2.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即司法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而非法官檢察官個人;成都青島為試點,主審法官負責制 4. 過錯責任原則 5. 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 6.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第三節 仲裁 一. 不符合法的適用的要求 二. 特點: 仲裁機關不是國家機關,不行使國家權力 仲裁可以采用獨立程序,而非司法程序 仲裁過程不公開,秘密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概念 一. 廣義的法律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為遵守或適用法律規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學理論或自己的理解,對現行法律規范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種說明。 二. 狹義的法律解釋特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律的字義和目的所進行的闡釋。這是有權解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第二節 分類 一.根據解釋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將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 法律的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或官方解釋,指被授權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法律文本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正式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其中,立法解釋與法律條文本身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規范的有關問題所進行的解釋,還可以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在我國僅指最高司法機關)。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等所進行的解釋 2. 非正式解釋也稱法定解釋或無權解釋,沒有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第三節 方法 一. 語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 二. 論理解釋 第四節 類推適用 法律規范本身無明文規定,則比照相類似的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則、精神來進行處理 第十九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 概念 概念——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特征—— 1. 屬于思想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的現象,通過人們意志形成的社會現象 2. 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必須以存在某種法律規范為前提才能產生 3. 通過規定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表現,這種關系指的是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實際上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 由國家強制力所保證的聯系 5. 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法律事實 一. 法律關系要想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二. 法律事實的分類——依據它是否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 1. 行為是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行為又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公民或組織意志的外在表現) 2. 事件是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前者指的是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后者是由人們的行為引起,但它的出現在該法律關系中并不以權利主體意志為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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