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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6-03-29 相關院校:沈陽建筑大學
沈陽建筑大學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初試基礎上對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的深度考察,對提高碩士研究生選拔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為做好學校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5]9號)、《關于做好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6]1號)及省招辦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復試工作原則
1.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充分發揮和規范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嚴格復試標準,確保生源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嚴謹、操作規范、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復試錄取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學科主體,兼顧志愿優先,同一學科領域的復試標準、復試程序、復試考核完全統一,復試考核合格的考生按報考志愿分別由各學院、科研院所擇優錄取。
4.堅持能力與知識考核并重,在德智體能全面考察基礎上,著力加強對專業素養和創新能力的考核。
5.堅持客觀評價,業務課考核成績要量化,綜合素質考核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6.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所有符合學校復試要求的考生(含調劑考生)均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四條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學科領域可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
第二章復試組織管理
第五條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管理全校復試工作,主要職責為:
1.審批復試工作管理辦法、招生計劃分配方案;
2.審批全校各學科領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
3.審批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
4.審批擬錄取名單;
5.研究決定復試過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負責復試的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為:
1.向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復試有關工作,提交需要審批的事項材料或方案,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2.擬定學校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工作管理辦法和招生計劃分配方案;
3.審核全校各學科領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經審批后發布;
4.審核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指導各單位復試工作;
5.向各單位反饋“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中考生調劑報名志愿信息,審核各學科領域接收調劑考生名單,開展生源調劑工作;
6.組織命制和管理復試外語水平測試筆試試題;
7.組織復試外語水平測試筆試考試、考務及評卷等工作,并將成績反饋至相關單位;
8.審核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享受初試加分項目的考生證明材料,并按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9.審核全校各學科領域擬錄取建議名單;
10.根據擬錄取結果及生源情況,及時調整各學科領域分專業招生計劃;
11.統一公示全校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
12.會同監察處對復試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13.受理考生關于復試的復議申請,并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組織調查。
第七條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本單位復試的各項工作。
對于同一學科領域涉及科研院所招生的,由學科建設主要責任單位召集學科群,組織成立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考慮各單位的培養特色與生源需求,統一組織和協調復試的各項工作。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
1.以學科或相近學科群為單位,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組織成立以該學科研究生導師為主、5-7人組成的復試工作組,并確定組長1人;
2.研究擬定分學科領域招生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建議、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議和復試工作實施細則;
3.組織協調專業課考試、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及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等考務工作,保障場地、設備、人員等工作條件;
4.對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5.組織采集考生復試專業課考試科目,組織復試考生報到,審查考生報考和復試資格;
6.負責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復試前在本單位網站公布通過審核的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實施細則、招生人數、錄取辦法、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并對所公開信息進行審核把關和解釋說明;
7.按學校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保密、評卷、違規處理等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組織復試專業課、同等學力考生加試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
8.加強復試考核試題、考核過程管理和監督,指導復試工作組開展工作,審核復試現場記錄、復試結果;
9.以學科或相近學科群為單位劃定外語水平測試筆試合格線;
10.復核、計算各學科領域考生復試成績和加權總成績;
11.各學院、科研院所綜合考生報考或調劑志愿,按照加權總成績、錄取原則和招生計劃提出本單位各學科領域擬錄取建議名單;
12.對參加復試而未錄取的考生給予必要解釋和說明,并處理遺留問題;
13.組織調劑的擬錄取考生辦理擬錄取確認手續;
14.發放調檔函,調取擬錄取考生檔案材料,簽訂定向就業研究生培養協議;
15.匯總并存檔本單位各學科領域專業課考試、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同等學力加試等雙盲抽簽結果、錄音錄像、考核試題、復試考核表、原始打分表、考生答卷等資料一年備查;
16.接受并配合學校對復試工作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在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各復試工作組組長負責本學科領域(學科群)復試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
1.組織復試工作組結合本學科領域生源實際和研究生培養需要,研究提出本學科領域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建議和接收調劑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議;
2.根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復試工作組研究制定符合本學科領域特點和研究生培養實際的復試工作實施細則,包括復試具體內容、綜合素質考核方案和外語聽說能力測試方案等;
3.統籌安排本學科領域復試相關工作,視生源數量和復試工作需要,選派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以研究生導師為主的人員成立若干復試小組,每組成員不少于5人,并指定組長1人;
4.組織命制本學科領域復試專業課筆試、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綜合素質考核及外語聽說能力測試試題;
5.對復試小組的所有成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熟悉規則、掌握方法,明確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并統一各復試小組的評分標準、細則和程序;
6.組織本學科領域復試綜合素質考核及外語聽說能力測試,現場記錄并給出考核分數,并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三章復試內容及方式
第九條復試內容包括專業能力考核、綜合素質考核、外語水平測試三部分。其中專業能力考核主要為專業課筆試,綜合素質考核包括綜合面試和實驗(實踐)能力考核,外語水平測試包括外語水平測試筆試和外語聽說能力測試。
(一)專業能力考核
專業能力考核方式為筆試,主要測試考生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領域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學科領域發展的潛力。考試科目一般按考生報考學科領域所規定的科目進行,其中工程管理碩士的筆試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對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學科領域相關且不同于初試、復試科目的大學本科主干課程。
(二)綜合素質考核
1.綜合面試由各學科領域復試工作組組織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考核內容應包括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誠信評判,本學科領域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及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同一學科領域各復試小組的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
2.實驗(實踐)能力考核對于理工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實驗、動手操作技能或設計水平,對于文科類考生主要測試其理論聯系社會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實驗(實踐)能力測試可采用筆試、操作或面試方式,條件許可的學院或學科領域可根據培養需要單獨組織。
(三)外語水平測試
1.外語水平測試筆試時間為90分鐘,試題水平不低于非外語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外語水平,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根據不同學科領域研究生招生實際協調組織;
2.外語聽說能力測試由各學院組織,以面試的方式進行,每人不少于5分鐘,重點考查考生運用外語知識與技能進行聽說交流的能力。面試方式、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應統一。
第十條對專業學位考生的復試,應側重對專業知識的應用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查,加強對考生實踐經驗和科研動手、設計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時注重對考生志趣、特長及就業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條體檢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組織進行。
第四章復試成績的確定與使用
第十二條考生復試總成績滿分為100分,其中專業課筆試占50%,綜合素質考核占40%,外語聽說能力測試占10%。
第十三條考生綜合素質考核成績由每位復試工作組或復試小組成員獨立給出分數,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術平均值得出;外語聽說能力測試成績由每位測試人員獨立給出分數,取算數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條各項復試成績均作四舍五入處理,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
第十五條外語水平測試筆試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低于各學科(學科群)劃定的合格線的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復試總成績低于60分或復試內容中專業課筆試、綜合素質考核、外語聽說能力測試成績任一項低于60分,均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及體檢結果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其中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視為復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九條考生的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為初試總成績×0.2×60%+復試總成績×40%,并以此成績排序,按錄取原則和招生計劃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五章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二十條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復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復試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單位、學科(學科群)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學校嚴格執行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處理規定,嚴肅處理違規違紀事件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完善對復試全過程的監督,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選派專人到復試現場和考場巡視,學校監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嚴格按規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項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公示內容不得隨意變動,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重新公示。
第二十三條實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者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與復試有關的工作;所有參與復試的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學校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項保密規定。
第二十四條實行復議制度。考生對復試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書面形式在復試結果公布后一日內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或學校監察處提出實名申訴或舉報,對申訴或舉報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各研究生招生單位組織進行復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推免生的復試參照學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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