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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7-04-11 相關院校:安徽工業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由初試和復試兩部分組成。初試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復試由學校組織。復試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復試的重點是考察學生掌握本科階段知識的廣度和深度、綜合素質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養要求。為規范和加強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公開,按《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學[2016]9號)等文件精神和學校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所有擬錄取的考生均必須經過復試環節,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學校按照當年國家公布的各類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和報考我校考試情況公布復試基本線(各學院在達到復試基本分數線生源充足情況下,可以根據學科、專業的特點向上調整本單位相應學科的復試分數線。同一專業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復試時必須執行相同的復試分數線和錄取辦法)。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專業或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學院應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具有本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和辦法,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備案,并向所有考生公開和網上公布。
第二章 管理機構以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校長和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研究生院、紀委(監察處)等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校當年研究生招生復試基本要求,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復試基本分數線,分配各學院招生基本計劃數和最終錄取數,審定各學院上報的擬錄取考生名單等,統一協調全校的復試以及錄取工作。復試和錄取工作必須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統一布置和指揮下完成,各環節必須遵守有關條例和規定,嚴明紀律、依法辦事、杜絕徇私舞弊。復試和錄取工作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校紀檢、監察部門及研究生院將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
第五條 各學院需成立相應的招生領導小組,小組組長應是學院院長或分管院長,成員包括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或學術骨干,一般為3-5人。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復試領導小組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認真組織復試工作。有親屬參加復試的教職工必須嚴格回避復試和錄取的全過程。
第六條 各專業學科在復試時成立臨時復試導師組,成員應包括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生導師,指定一人為組長,成員一般為3-5人。
第七條 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1)根據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復試錄取標準和復試辦法;(2)根據學科特點,成立各學科專業的復試導師組;(3)負責本單位的專業課復試(含筆試、面試)的命題、復試和閱卷工作以及對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的命題、復試和閱卷工作;(4)負責制定本單位外語口語、翻譯能力測試的實施方案,必要時聘請外國語學院教師參加;(5)負責審核各專業復試導師組的復試記錄和復試結果;(6)負責組織對考生其他情況的審查和認定工作;(7)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以及擴大增招的計劃;(8)復試小組在復試時不能承諾考生是否被錄取,復試結束后,負責及時上報所有與復試錄取有關的材料,接受監督;(9)對考生關于復試過程中的疑問負責給予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三章 復試相關要求
第八條 正式復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杜絕冒名頂替。
第九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條 復試內容包括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兩個方面。其中專業素質考核以考察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特別是考察考生對本專業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綜合素質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英語聽說能力、本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個性心理特征、誠信狀況、意志品質等。
第十一條 復試工作應根據專業特點制定具體的辦法,形式上建議如下:(1)心理測試采用筆試,時間為半小時,由學校心理測試中心統一評閱試卷,測試結果作為擬錄取參考;(2)專業課復試原則上采用筆試,考試時間2小時,滿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由專業學院自主確定和命題,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專業課筆試試題應與初試的試題在內容上不重復,內容應涵蓋與考生報考專業所對應或相關的本科專業主要專業課程。各單位要以此原則作為出題的依據;(3)對考生外語能力的測試(含聽力、口語測試和專業外語測試等)由學院自行組織(學院可以申請外國語學院教師予以協助),滿分為100分;(4)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的綜合素質,內容要適當加深、加寬、加難,拉開考生的素質得分檔次,但要注意不同考生之間的公平性,滿分也以100分計。參加復試的教師須獨立評分,須對每位考生的復試進行記錄和錄音;(5)為了確保外語能力的測試(聽力、口語測試)、綜合面試等非客觀題目測試的公正性,測試前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并擬定若干有選擇性的問題,進行抽題回答,測試過程應當場給分(客觀題部分除外),并將測試過程全部錄音。(6)工商管理碩士、會計碩士和公共管理碩士所考《思想政治理論》科目,筆試時間為2小時;(7)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業務綜合課程的門數、內容涵蓋范圍、命題工作由學院自主確定,但需要事先上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考務工作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考試形式一律采用筆試,每門課程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均為100分。試題難度應該嚴格按照本科教學大綱掌握。加試科目、內容不得與初試和復試時的內容重復。(8)外專業本科考生原則上也應加試所報考本科階段的主干課程,有關辦法參照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業務課程執行;(9)工科專業的考生是否增加實驗動手能力測試的考核由學院自主確定,此項加試內容可以作為綜合面試的一部分,計入綜合面試成績。
第十二條 復試錄取成績計算相關問題:(1)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考試違紀、替考、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以及確實存在其他舞弊行為的考生,復試成績記為零分。(2)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業務綜合課程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視為復試不合格。(3)復試成績由專業課筆試考試、外語能力測試(含聽力、口語測試和專業外語測試等)、綜合面試等組成,復試總成績按照加權計算,總分仍為100分。各單位可根據本專業的特點確定專業課、綜合面試、外語能力等部分的成績比例,權重可根據各專業特點自行確定,須在復試前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備案,建議權重(系數)為4:3:3,最后得出復試環節綜合成績,復試成績的權重為:占總成績的 30%—50%。(MBA工商管理、會計碩士和公共管理按各類別公布的方案操作)(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成績只考核是否合格,不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三條 復試(含筆試和面試)要有試題,并做好記錄和錄音(錄音機、磁帶或其他錄音設備由各院系自備)。復試考核小組須填寫每位考生的評語和給出評定的成績。復試完畢后復試試卷、考試提綱、錄音資料以及復試記錄在各院(系、所)保存三年(未錄取者保留一年)。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復試試題及其標準答案均系國家機密材料,請各單位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各招生單位應建立復試試題題庫。
第十四條 對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具體按教育廳通知要求)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且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在一志愿專業合格生源(含調劑)不足的情況下,經考生申請學院組織專家考核確實在專業或科研上有潛質者,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可破格參加相應專業復試(簡稱破格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破格復試考生復試通過后能否被最終錄取,需要經安徽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省考試院)及教育部的最終審批,以教育部下達的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為準。
第四章 復試錄取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各學院(除MBA工商管理、會計碩士和公共管理碩士外)根據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考生總成績,并結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對第一志愿考生總成績(按初試成績60%、復試成績40%計算,計算辦法如下:總成績=初試成績÷5(按100分制計算)×60%+復試成績(按100分制計算)×40%)和調劑考生總成績(按初試成績50%、復試成績50%計算,計算辦法如下:總成績=初試成績÷5(按100分制計算)×50%+復試成績(按100分制計算)×50%)進行分類成績排序,擇優依次從高到低確定擬錄取名單,并簽署是否同意錄取的明確意見。對初試成績合格、復試后不予錄取的第一志愿考生,復試小組要寫出書面意見,經學院領導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后報研究生院。對于MBA工商管理、會計碩士和公共管理碩士,總成績=初試成績÷3(按100分制計算)×60%+復試成績(按100分制計算)×40%,擇優依次從高到低確定擬錄取名單(一志愿與調劑志愿分類成績排序)。各院系可以院或系為單位,根據考生總成績的高低,將候補錄取考生按先后順序排列,并在備注中注明“候補1”、“候補2”、“候補3”…字樣,以便在擬錄取名單里的考生放棄擬錄取資格等情況下能按序補錄。
第十六條 學校下達各學科招生基本計劃數和招生規模數以及擬增招指標數。最終錄取數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確定。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最終下達的全日制專碩與非全日制專碩不得調整使用。
第十七條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依據復試結果對各學院的擬錄取信息進行審核,報學校復試與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擬錄取名單。擬定錄取遵循以下原則:(1)政審不合格者不予錄取。(2)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3)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成績不合格者(成績低于60分)不予錄取。(5)復試小組簽署明確不錄取意見者不予錄取。(6)復試期間被認定有舞弊行為者不予錄取。(7)擬錄取名單按照學科成績排序和該學科專業招生人數確定,報主管校領導和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對擬錄取的學術型和全日制專碩考生,向考生檔案所在單位商調檔案(往屆畢業生的人事檔案,應屆畢業生的學生檔案),由考生所在單位出具政審表,對擬錄取考生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錄取。
第五章 調劑要求
第十九條 各專業學科第一志愿上線的考生數,如果低于該專業學科招生基本計劃數(以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數為準),可以接受調劑生源,直至達到參加復試所規定的名額,調劑時優先考慮985或211院校畢業考生。凡第一志愿上線的考生數較充裕的,不再進行調劑和破格錄取。凡我校第一志愿上線充裕的專業或大類聯考,在調劑時先進行校內調劑,在校內調劑不能滿足的情況下方可接收校外調劑。復試時,一志愿報考非全日制的考生可以申請調劑到全日制專業,一志愿報考全日制的考生也可以申請調劑到非全日制專業。
第二十條 被調劑的考生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第二十一條 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未通過該系統調劑錄取的考生一律無效(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第六章 相關復試內容
第二十二條 復試時應充分考慮學術型和專業型的特點,對兩種類型考生在復試內容上應有所側重。
第二十三條 復試體檢。參加復試的考生須備本人一寸近照一張,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體檢,并交納規定的體檢費用。體檢須在安徽工業大學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外地體檢的考生,應在復試前與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聯系,同意后到所在地區的二等甲級以上醫院體檢,復試時提交體檢表。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更高一級的醫院復查,并以最后檢驗結果為準。體檢不合格者不能錄取。
第二十四條 考生資格復查。資格復查包括:(1)有效身份證上照片與個人相貌、網報數據、照片的一致性復查。(2)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須審查畢業或工作年限。資格復查不合格者不能錄取。
第二十五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考生的誠信評判以及思想道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審查。復試內容應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復試時,各院(系)必須認真了解和審查考生所在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本人現實表現,嚴格思想政治道德審查。思想政治道德考察內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工作學習態度、職業道德、社會道德、遵紀守法等方面。確定擬錄取名單后,可以采取調閱檔案、函調或外派調研等方式,函調必須由組織完成,并加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勞資或黨群部門公章。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七章 復試錄取紀律
第二十八條 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復試錄取環節應在學校紀檢部門的參與和監督下進行。復試錄取的各個環節均是保密性、政策性和規范性極強的工作,任何個人或單位必須遵守招生規定,任何提前操作或沒有得到上級或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而進行的活動,均是不允許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并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招生單位要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復試錄取時間安排
第三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的復試時間一般在3月中下旬至4月中上旬,各學院應盡早通知學生,對于部分路途較遠的考生盡可能通過電話聯系。
第三十二條 沒有特殊原因,不到場參加復試的考生,按照缺考處理,復試成績為零分,不得錄取。
第三十三條 各學院在復試完成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全部復試錄取材料。全部復試工作一般應在4月底前完成。擬錄取學生名單在報經教育部和省招生辦批準后,方可發錄取通知書。
第九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三十四條 按國家要求在本學校網站上公布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要求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在復試、錄取階段,提前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復試的一志愿等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三十五條 由學校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擬錄取名單,由學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按要求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并向教育部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平臺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平臺備案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對于個別考生,如果通過一次復試無法準確判定錄取與否的,各學院有權進行二次復試。
第三十七條 如果考生對復試結果持有異議,考生可通過書面報告向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提出復試請求。在請求理由充足的條件下,經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后,有關學院重新組織復試,以最后一次復試成績為準。
第三十七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第三十九條 推薦免試研究生的復試已經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統一報名結束前完成,不參加本章程規定的復試。
第四十條 對“大學生村官”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規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單位要對其提供的加分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和妥善保存,對擬錄取的該類考生,須在向研招辦報擬錄取名單時一并附書面材料備案。
第四十一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入學后不得互轉。
第四十二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國家政策調整,以最新的文件為準,未盡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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