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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吉林外國語大學 2022-12-24 相關院校:吉林外國語大學
各位教師、在校生和考生:
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舉行。為嚴肅考風考紀,根據國家有關考試安全要求,學校就做好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應考工作,提出如下倡議:
一、我校教師、在校生和報考我校的考生要樹立誠信考試觀念,珍惜個人名譽,遵守國家法律、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不攜帶任何違禁物品進入考場,不參與替考、作弊等違紀行為。
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屬于國家級考試,安全保密措施嚴密,因此考生應認真復習,誠信備考。不要相信所謂“出售考研試題”之類的信息,以免上當受騙。
三、我校所有參與2023年“研考”涉密工作的教師及有關人員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試題內容、試題范圍及進行考前輔導。我校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都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四、警鐘長鳴。為確保國家考試的誠信與公平,國家立法機關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在國家考試中進行作弊屬于觸犯刑律的犯罪,以身試法者將追究其刑事責任。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之司法解釋,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確定為“代替考試罪”。
教育部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相關內容及時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其修改的內容為: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行為包括:
1.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2.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3.抄襲他人答案的;
4.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這些行為分別為:
1.組織作弊的;
2.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5.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對于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罪行的認定有法可依,違法必懲!
讓我們全體教師、學生和報考我校的考生在即將到來的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嚴守法律,杜絕作弊,通過共同努力,齊心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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