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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3-28 相關院校:哈爾濱師范大學
碩士研究生的復試、調劑、錄取工作是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重中之重,是整個招生工作的收關環節。為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工作原則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察考生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保證生源質量的基礎環節。所有擬錄取考生均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復試工作要做到全面考察,有所側重,在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科研能力、創新精神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核。堅持“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各學院在嚴格遵循本工作方案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學院學科特點的具體復試標準和辦法,并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施行。
復試、調劑、錄取工作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要提高服務意識,維護學校聲譽和考生合法權益。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復試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校復試規則及實施辦法,處理復試、錄取中的重要問題,協調全校的復試、錄取工作。復試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學院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
2、各招生學院要成立復試工作小組,由主管院長擔任組長,并按碩士招生學科(專業)設置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
3、各學院復試工作小組的職責是:
(1)根據學校的復試工作辦法和相關安排,結合學科具體情況制定本學院的具體復試標準和辦法;
(2)按本學院招生專業成立專業復試小組;
(3)組織本學院各專業復試的命題(含筆試和面試)、考試、評卷工作以及對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的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
(4)審核各專業復試小組的復試面試記錄和復試結果,并簽署意見;
(5)對本學院考生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
(6)負責對考生復試結果的必要解釋和特殊問題的處理。
4、各專業復試小組成員一般應為5—7人,其中組長1人,記錄員1名(可由組員兼任或另配)。復試小組成員要嚴謹求實、辦事公正。記錄員要對每位考生的問答情況如實記錄,并妥存備查。
5、各專業復試小組的職責是:按照本單位復試工作小組的統一安排,組織實施本學科(專業)的綜合面試,專業課命題、評卷,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的命題、考試、評卷工作。復試小組負責確定考生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序,并具體組織實施。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可以召開復試小組會議,研究對考生的考察評價意見。
三、復試及調劑
1、復試分數線的劃定
在國家下達當年復試分數基本要求后,由研招辦按當年國家分數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核算上線考生人數,根據合格生源情況,確定各學院和招生專業的擬錄取規模和各學科(專業)的復試分數線。對合格生源充足的專業,實行差額復試,參加復試的考生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招生規模120%。對于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按國家復試分數基本要求進行等額復試,不足部分調劑解決。具體復試分數線參見附件一。
2、調劑
擬通過調劑錄取的考生應符合教育部當年規定的調劑錄取條件。
調劑錄取的程序為:
(1)研招辦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om.cn)網上調劑系統公布調劑信息,考生憑本人帳號和密碼進入調劑系統,填報調劑志愿。填寫完調劑信息后請與我校研招辦聯系,以便核對信息。
(2)研招辦根據考生信息,擇優選擇,于48小時內確定是否接收調劑并在調劑系統中對擬接收的考生發放復試通知。
(3)我校同意接收并發出復試通知后,考生應于24小時內,重新登陸研招網調劑系統,確認同意到我校參加復試,否則取消調劑資格。
(4)復試結束,我校通過研招網調劑系統向復試合格的調劑考生發放待錄取通知,考生應于24小時內登陸研招網調劑系統,確認接受待錄取,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5)憑我校所發調劑接收函及本人申請,與第一志愿學校(報考院校)聯系,將試卷轉至我校研招辦。
3、復試資格審查
按教育部規定,在復試前由校研招辦對全體擬參加復試的考生進行資格審查,未進行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
考生要符合當年教育部對考生報考條件的要求。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以我校當年招生簡章規定為準。
審查內容:
(1)應屆考生須出示身份證、學生證、本科就讀學校學籍或就業管理部門蓋章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2)往屆考生須持身份證、本科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同等學力考生(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工作兩年或兩年以上的考生,本科結業考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均視為同等學力考生)持身份證、專科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成人應屆本科畢業生持所在學校成教學籍部門出具的應屆證明)及本科進修單位教務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本科課程成績單(含6門以上成績),及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與報考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的原件及復印件。同等學力的認定以當年研究生考試報名時所具備的學歷為準。
(4)報考類別為定向就業的考生須提交檔案所在單位同意其脫產攻讀碩士研究生的證明原件(即提供與培養單位簽訂的《哈爾濱師范大學定向就業培養研究生合同書》)。
4、對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對復試考生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政治素質的重要環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思想品德、政治表現、工作學習態度、誠信守法等方面。考生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如為在校生則由所在學校的院系黨組織)填寫《哈爾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蓋印章。此《考核表》在復試面試時上交各學院。
四、復試時間、內容及形式
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時間一般在4月中旬。國家復試分數線下達后,由研究生學院在網站上公布當年復試工作辦法、各專業復試分數線及復試名單,復試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以研究生學院網站通知為準。
考生需持身份證、初試準考證參加考試。
復試內容包括以下部分:
(1)專業課筆試;(同等學力考生另需加試兩門本科階段主干課程)
(2)外語聽力、口語測試;
(3)面試(含專業素質、綜合素質考查、專業問題問答等,可根據學科特點適當增加實踐〈實驗〉能力考查);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
藝術、體育等學科可根據學科特點對復試內容及分值進行相應安排和調整,形成方案并報研究生學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專業學位考生的復試內容、形式依據各專業特點另行制定。
復試采取以下形式:
(1)專業課筆試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試題滿分為100分,考試科目及參考書以招生簡章公布的為準,未公布參考書即為不指定。考試由各學院統一組織進行。
(2)外語聽力、口語測試(外語專業考生將第二外國語作為外語對待。)。滿分為20分(低于12分,則視為不合格,不能錄取),由各招生學院成立測試小組統一組織。
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情況要當場給分數并做好記錄,測試后要認真填寫《哈爾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情況登記表》,并妥存備查。
(3)面試重在考核考生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內容包含: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創新精神和科研潛力、人文素養及舉止禮儀等。每生面試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綜合面試滿分為30分,由各招生學院以學科為單位自行組織。面試情況要當場給出分數和評語,要做好記錄,認真填寫《哈爾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綜合面試情況登記表》,并妥存備查。
(4)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的兩門業務課考試由各學院自行組織。考試形式一律采取筆試,每門滿分均為100分。試題內容應涵蓋所報考專業要求的本科主干課程,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復試專業課筆試內容重復。
復試試題(含面試)及其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各學院務必嚴格做好復試命題、考試、評卷各環節的組織與保密工作。
復試必須在研招辦規定的時間段內完成,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的考試,學校一律不予承認。研究生學院會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組成復試巡視組,負責對各學院的復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五、成績計算及錄取
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或違反考試紀律、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總和為考生的復試成績,滿分150分。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90分的,或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或外語測試總分低于12分,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初試成績和復試成績相加得出考生入學考試總成績。錄取時分專業按入學考試總成績排序,確定是否錄取。錄取中,總成績相同者,初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關于錄取規模,在我校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公布的各專業錄取規模的基礎上,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我校當年招生總規模,結合各學院實際情況和當年生源情況,最終確定各招生學院及專業的錄取規模。
六、其它
復試、錄取工作應在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確保公平、公正、公開。招生工作監督舉報電話:045188060767,監督舉辦信箱:hsdjwjcc@163.com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各學院復試工作小組和各學科(專業)復試小組對本學院和學科(專業)的復試各項工作負全責。
復試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保密的規定,對復試試題及評分標準、復試小組名單、命題教師、監考人員、評卷教師等相關內容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有直系親屬參加本批次復試的教師及工作人員須主動回避。
要做好復試相關材料的存檔工作,考生筆試試卷、外語測試評分記錄及面試記錄,評委評分記錄等原始材料由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國家規定保存期限為三年。復試結束后須按研究生學院規定時間上報本學院全體考生的《哈爾濱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成績匯總表》。
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農村師資計劃研究生研究生的復試辦法在參照本辦法的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知識的應用和實踐能力的考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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