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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復試 來源: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 2023-03-25 相關院校:廣西民族大學
為做好我院2023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根據教育部《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關于做好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學!稄V西民族大學202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考試招生工作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考試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提升選拔質量。堅持全面考察、綜合評價,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公正,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統籌兼顧、嚴格管理,安全、平穩、有序做好2023年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
第二條 工作原則
(一) 堅持全面考察。充分發揮復試的作用,加強對考生的全面考察和綜合評價。既要注重學業知識的考核,也要加強對考生專業能力素質和科研創新潛質的考察。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試成績,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貫表現。
(二) 堅持科學選拔。嚴格復試考核標準,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確保招生質量;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 堅持公平公正。嚴格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嚴格復試組織管理,做到科學設計、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結果公開,接受各方監督,堅決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
(四) 堅持以人為本。增強服務意識,切實做到尊重考生,服務考生,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法學院組織機構
(一) 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法學院成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學院領導擔任,成員包括相關學科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法學院的復試錄取工作。在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中,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做到“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查”,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做到“全程參與、全程組織、全程管理”。
主要職責:
1.負責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相關工作。
2.制定法學院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3.按照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標準遴選命題教師、復試專家、助理及志愿服務等各類復試工作人員。
4.負責分組、分類、分角色對復試工作人員進行政策、紀律、規則及程序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5.組織對考生的復試考核并對復試結果負責。
6.提出法學院復試名單、擬錄取考生名單。
7.按規定做好法學院復試錄取信息的公開以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8.負責做好招生政策解讀,受理考生咨詢、申訴和善后處理工作以及應急事件及時報告工作。
9.負責復試的考務工作,對復試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做好各環節記錄。負責做好復試錄取材料的歸檔工作。對錄取考生的材料保留到畢業離校為止,對未錄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領導小組應自覺遵守招生工作紀律,發揮領導、監督作用,堅持集體議事原則,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定,嚴禁個人行為,會議紀要等材料須存檔保存。
(二)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
法學院成立碩士研究生招生監督小組,組長由學院黨委書記擔任,學院紀委書記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監督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檢查監督調劑、復試、錄取工作中有關規定的落實情況。
2.全程監督本學院、相關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調劑、復試、錄取各環節工作過程。
3.提供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4.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5.依規受理考生的申訴、舉報、投訴等事宜,配合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做好有關招生行為的調查查處和移交。
(三)復試小組
法學院按招收專業設立法學碩士復試小組與法律碩士復試小組,法學碩士復試小組組長由學科點負責人擔任,法律碩士復試小組組長由學科骨干擔任,成員由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研究生導師為主)擔任,每組成員為5人,組員應選派責任心強、為人公正、教學科研經驗豐富、學術水平高、外語交流能力較強的,另設秘書1名。
有多個平行復試小組時,應統一各小組的考核環節和考核標準。
主要職責:
1.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實施本學科的復試工作。
2.復試前,復試小組應召開討論會,研究對考生考核的要求及評分細則,明確工作紀律、工作程序、評分規則和評判標準。
3.復試過程中,安排人員引導候考。開考后,除復試小組成員和應試考生外,其余人員不準出入復試場所。
4.復試過程中不得做與復試無關和影響考生復試的事情(如使用手機、閱讀書報、聊天等)。
5.每位考生面試結束后,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對考生進行獨立評分。復評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任何人不得改動。
6.當考生對復試錄取提出質疑時,做好解釋工作并協調解決,必要時提出書面說明。
7.復試須全程錄音錄像,要求全畫面錄像,錄音須與錄像同步。
法學院將采取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對參與復試的導師和工作人員進行政策業務、操作技術、紀律要求等方面的培訓,明確工作紀律和程序、評判規則和標準,強化保密意識、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堅決杜絕復試導師和工作人員自行其是、任意妄為,確保復試、調劑及錄取工作按照規定方案進行;要明確復試小組成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四)資格審查小組
資格審查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成員由研究生教學秘書、學院辦公室等專職工作人員組成。小組具體職責:
1.負責對參加復試的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復試資格、相關證件等方面的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考生依規取消其復試資格。
2.負責與考生進行聯絡與信息互通。
3.負責出任復試小組秘書,并負責復試記錄單、專家打分表、復試結果匯總等表格的整理、統計、上報及復試相關材料的存檔。
4.負責完成學校及學院分配的其他復試相關工作。
第三章 復試
法學院分批次安排復試。先進行第一志愿考生復試,具體安排見法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第一志愿復試結束,擬錄取名單公示后,根據計劃完成情況,公布調劑計劃和調劑復試信息,參加調劑的考生填報調劑志愿,參加調劑考生復試,調劑復試相關安排見法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第一志愿考生復試和調劑考生復試內容、要求和標準一致。
第四條 考生進入復試資格要求
1.符合我校202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達到2023年B類考生國家分數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初試成績要求:總分≥ 251分,單科(滿分=100分)≥30 分,單科(滿分>100分)≥45 分。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為:總分≥251分。
3.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須符合少數民族照顧政策考生的報考條件。
4.法學碩士復試比例為1:1.2。
5.復試名單確定。根據差額比例,按照初試總成績由高到低排名確定第一志愿復試名單。第一志愿復試名單將公布在研究生院網站,由法學院通知考生復試。
1.符合我校202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達到2023年B類考生國家分數線。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考生初試成績要求為:總分≥ 251分。
3.調劑考生復試其他資格要求,見我院之后發布的調劑公告。
4.調劑考生復試比例為1:2。
5.復試名單確定。按調劑規則擇優遴選進入復試考生名單。調劑考生的復試名單由法學院根據公布的原則確定,名單公布在法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由法學院通知考生復試。
第五條 復試資格審查
復試報到時,法學院運用“人臉識別”“人證識別”等技術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查核驗,考生須配合進行;同時,考生須向法學院提交滿足考生復試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用于復試資格審核:
1.初試準考證(研招網下載)。
2.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正反兩面)。
3.學籍學歷證明材料。
(1)應屆畢業生: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和教育部學信網《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1份。
(2)往屆生:提供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和《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1份;如因畢業時間早而不能在線驗證或未通過校驗者,須出具教育部提供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1份;在境外獲得的學歷證書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暫未取得畢業證的自學考試、網絡教育的本科考生(須在2023年9月1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
①須提供證明自考生、網絡教育考生身份的材料1份:如自考準考證、成績單等。
②提供就讀學校開具可如期畢業的證明或考生填寫可如期畢業的承諾書簽字并按手印1份。
4.《廣西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考生政審表》1份(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填寫并加蓋印章;無學習或工作單位考生應由檔案托管單位提供)。
5.本科階段成績單原件或復印件1份(原件須校級教務部門蓋章,復印件須檔案管理部門蓋章)。
6.綜合能力學業證明材料(一貫學業表現信息簡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如:英語等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職稱證書、各類獲獎證書、發明專利證書以及畢業論文、科研成果等支撐材料)。
7.《誠信復試承諾書》原件1份(考生打印誠信承諾書,知悉承諾書內容,并親筆手寫簽名)。
8.《擬錄取承諾書》原件1份(親筆手寫簽名)。
9.復試費繳費成功的截圖1份。
特殊材料:
1.“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還須提供加蓋公章的考生本人《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復印件1份。
2.“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考生,還須提供《報考2023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申請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除以上要求外還須核查:
(1)應屆少數民族考生,還須提交:戶口本(戶主、父母、考生頁)復印件1份或少數民族戶籍證明1份;《廣西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定向培養協議書(僅適用于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應屆本科畢業考生)》1份。
(2)在職少數民族考生,還須提交:戶口本(戶主、父母、考生頁)復印件1份或少數民族戶籍證明1份;《廣西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定向培養協議書(僅適用于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在職考生)》;考生工作單位與考生本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原件與復印件1份;考生工作單位為考生本人繳納社保的證明(至復試當月連續6個月)原件1份;考生工作單位為考生本人發放工資的證明(至復試當月連續6個月)原件1份。
4.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還須提供符合教育部相關加分政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按照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忌毚_保提交材料真實和復試過程誠信。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考核資格、錄取資格、入學資格、學籍或學歷學位,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同時列入不誠信考生名單,相關信息呈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
考生在各專業規定復試時間內,持身份證和初試準考證,到指定地點參加復試。未按時參加復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復試資格。
復試費180元/人(桂價費函〔2011〕572號文),考生須在復試前完成繳費(請慎重選擇,繳費后因各種原因未參加復試者,已支付的復試費不退)。未及時交納復試費的考生,不予參加資格審查。
繳費方式:使用微信掃描學校財務處生成的二維碼。
法學院組織實施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應在復試正式開始前完成。除審查上述內容外,還需審查報考條件涉及畢業年限、本科畢業專業、學術要求等。審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參加法學院組織的復試。
法學院將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查核驗,嚴格審查復試資格,嚴把復試入口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及時退回,考生應及時補充提交,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復試資格,責任由考生自負。
法學院在復試過程中須再次審核考生有關證件材料、核實身份;學科復試小組工作人員要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查核驗,嚴防復試替考或作弊行為。
第六條 復試方式
2023年度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復試采用現場復試方式。
第七條 復試內容
復試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業務考核、身心健康狀況等。加強對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綜合評價,既注重學業知識考核,也重視專業能力素質和科研創新能力的考查。
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法學院在對考生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情況,并作為錄取的一個重要依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法學院黨組織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必要時派專人到所在單位了解情況。要加強對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及現實表現的考核,把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作為選拔人才的重要標準。對在職人員要注意考察其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對應屆畢業生要注意其在校時的綜合一貫表現。
1.專業課筆試
專業課筆試科目為經濟法學,由法學院命題并組織考試,不得補考。筆試成績滿分為100分,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荚囆问綖殚]卷,作弊則取消成績。
2.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是對考生綜合能力進行考核,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考生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由法學院組織考核。綜合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主要是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核:
(1)考生對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
(2)測試考生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3)考察考生對所學專業的認識,以及本學科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情況。
(4)考生參與實習、競賽獲獎、參加學術活動及學術會議情況、參加計算機、外語水平考試等考試的情況等。
(5)發表論文、授權專利、設計作品、獲獎等成果。
(6)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人文素養;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7)治學態度、培養潛力、創新精神。
3.外語聽說能力
英語聽說能力測試由專門的測試小組單獨測試。主要測試考生實際運用英語知識的能力,以口語對話的形式考察學生英語聽說能力。法學院組織兩人一組的考官組進行外語聽說能力測試。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綜合面試和英語聽說能力測試總時間一般不少于20分鐘。
心理健康測試由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法學院聯合組織,采取網絡測試方式,測試時長約為20分鐘,測試結果不對外公布、不計入復試成績,僅供復試參考使用。
所有考生須在規定時間通過指定平臺完成測試,否則不予進行其他環節復試。
擬錄取考生將在入學前由校醫院組織體檢。根據教育部、衛生部、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文件標準,不合格的考生取消錄取。
第八條 成績計算
法學院采用初試總分合計得分計算初試成績標準分(即將初試成績轉化為百分制):
初試成績標準分=(初試總分+加分值)/5
加分值:指考生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等項目符合國家相關加分政策獲得的加分值。
復試成績=專業課筆試成績×30%+外語聽說能力成績×20%+綜合面試成績×50%
總成績=初試成績標準分×50%+復試成績×50%。
第四章 錄取
第一志愿考生第一批復試,復試合格的第一批錄。徽猩媱澣缬惺S啵糜阡浫≌{劑復試合格的考生。
第九條 錄取規則
(一)同一批次考生,按照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或研究方向,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依次錄取。
1. “退役大學生士兵”“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專項計劃考生,總成績分別在各自專項計劃內單獨排名。
2. 除上述專項計劃外的其他考生(含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的總成績從高到低排名。
3. 如總成績相同,按照以下規則執行:
(1)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
(2)同為少數民族的或漢族的,復試成績高的考生優先錄取。
(3)復試成績相同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成績高的考生優先錄取。
(二)錄取時,應參考考生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包括社團活動)或實際工作等方面的經歷,獲獎情況、體育、藝術特長以及工作業績等情況。
1.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
2. 近5年以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公開學術刊物正刊上發表過報考專業領域相關學術論文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3. 近5年以來獲得過專業比賽獲獎、獎學金獲獎以及相關資格證書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三)所有考生只能在參加復試的專業錄取,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錄取。
第十條 候補與補錄
每批次確定擬錄取名單時,可確定候補擬錄取考生。當考生放棄擬錄取資格或該學科增加招生指標時,從候補擬錄取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類別
(一)非定向就業:按學校推薦、本人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二)定向就業:畢業后按定向協議就業。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屬于定向就業。
1.定向就業生須于錄取前簽訂定向就業合同,未簽訂者不予錄取。各學院擬錄取名單確定后,要及時配合研究生院簽訂相關協議書,完善錄取手續。
2.定向就業在職生,其人事檔案一律不轉入廣西民族大學,不享受我校獎助學金待遇。
3.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在讀期間,不得變更和解除定向就業協議;畢業時,學校開具報到證上的報到單位也僅限為簽訂協議上的定向就業單位或地區;考生畢業后,必須回簽訂協議的定向就業單位工作,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否則學校有權取消其畢業資格和撤銷授予的學位;其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由學校制作后,轉寄簽訂協議的定向就業單位發放,考生的學籍檔案材料等關系轉寄定向就業單位。
第十二條 不錄取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錄。
(一)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復試任何一項(包括專業素質、綜合素質和能力、外語聽說能力、復試成績)成績未達60分的。
(三)體檢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有其它違反碩士研究生報考、錄取和入學有關規定的。
(五)未通過學歷學籍審核的。
(六)未經公示的。
第十三條 取消錄取資格的情形
(一)考生放棄錄取資格的。
(二)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入學時(9月1日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三)新生不能按時報到且無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的,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四)報考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須在擬錄取名單公示期內與我校、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五)錄取為“非定向就業”的,被錄取后應按調檔函規定的時間轉入個人人事檔案,逾期不能轉入檔案的,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四條 考生放棄擬錄取資格
(一)主動放棄擬錄取資格
已進入擬錄取名單的考生,可通過主動申請,聲明放棄擬錄取資格。
(二)視為放棄擬錄取資格
已進入擬錄取名單的考生,未按規定完成確認手續的,將被視為放棄擬錄取資格。
考生無論以何種形式失去擬錄取資格,都不可申請恢復,復試小組可從該復試學科的復試合格考生中按總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遞補。
第十五條 保留入學資格
擬錄取的考生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審批同意后,保留資格1年。保留期滿后,需填寫《保留資格返回申請表》申請返回。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占用當年招生計劃。
保留入學資格考生,須在我校擬錄取名單公示結束前,向法學院提出申請并報研究生院研招辦審核。
第十六條 入學復查
入學后3個月內,我校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對所有考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包括全口徑照片復查、證件復查、檔案復查、資格復查、戶籍復查、享受初試加分復查,以及抽樣性的專業能力復試復查。包括初試和復試過程(含提交的所有資格審核及其他材料等)。一旦復查不合格,如考生學籍學歷與初試確認、復試提交的不一致,或在初試和復試中有弄虛作假、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取消錄取、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信息公示公開
第十七條 法學院信息公開公示
1.復試錄取辦法公開。法學院在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提前向社會公開本學院復試錄取辦法及具體實施細則。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2.調劑方案公開。法學院在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公布調劑方案。
3.復試考生名單公開。法學院在本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公布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
4.復試成績公布。法學院于復試結束后在學院網站及“民大法研”公眾號公布成績。
5.擬錄取公示。法學院擬錄取名單,須經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并由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組長簽名、加蓋學院公章后報研究生院。擬錄取名單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由法學院進行公示(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并應對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擬錄取考生進行說明。公示期間,所有信息不得修改,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
研究生院匯總全校擬錄取名單后,再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學校通過“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信息為準。未經公示及“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6.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法學院在本學院網站公布咨詢及申訴渠道(含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并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對考生反映的問題及時核查處理,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7.其他按規定應予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
法學院所有信息公布前,均上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聯系、監督方式
法學院保護實名申訴、舉報者合法權益。學院受理申訴、舉報部門聯系方式:
研究生辦公室聯系電話:0771-3262601 電子信箱:fxyyjs@gxmzu.edu.cn
紀委聯系電話: 0771-3265239 電子信箱:fxyjw@gxmzu.edu.cn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工作紀律要求
(一)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所有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監察人員,有親屬參加本次研考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本次考試公平公正的人員,應當主動回避相關工作。若未回避,一經發現,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追究法律責任。
(二)嚴格執行保密紀律。所有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監察人員不向考生和家長透漏復試命題、閱卷、面試教師名單及其他相關信息。不向任何人泄露招生錄取過程中討論的有關內容和細節。
(三)復試命題科目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開考前屬于機密級材料,負責命題的教師及負責審核、印刷、分裝、保管試題的涉密人員,要自覺做好保密工作,考前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漏試題內容或試題范圍,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嚴格執行招生工作方案。參與招生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按照各階段測試程序進行,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若招生過程中發現問題或產生爭議,要及時向招生領導小組匯報。對需要仲裁的問題,實行集體決策制度。
(五)參加政治審查、體格檢查、確定復試名單、參與復試及錄取工作的研究生導師及工作人員,要加強有關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方面的文件學習,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肅招生紀律,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維護招生錄取工作的社會聲譽。
(六)自覺接受監察人員監督。參與招生工作的人員要自覺接受并配合監察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條 廉潔自律要求
(一)不接受考生和家長的任何饋贈,包括禮金、禮品(現金、購物卡、禮品卡、代金券、玉石、書畫、金銀首飾等)。
(二)不接受考生和家長的任何宴請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餐卡、健身卡、娛樂卡等)。
(三)不向考生和家長承諾或許愿;不向考生和家長暗示或索要錢財。
(四)不參與社會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拉攏生源以謀取利益的任何活動。
(五)不做任何有悖招生公平公正的各種私下活動(打招呼、遞條子等)。
所有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錄取工作紀律,認真切實履責。
第二十一條 違紀處理
(一)涉考工作人員違紀處理
法學院對違反招生政策和規定,侵犯考生正當權益的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發現一起嚴查一起,絕不姑息。復試期間,招生工作監督小組采用現場巡考、回放錄像的方式進行考試監督,對復試與錄取工作中不規范的做法及時給予糾正。如有違反招生政策和紀律的行為,學院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責任不落實和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考生違紀處理
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忌_保所有提交材料真實,誠信應試。
對于任何階段被發現有不符合報考條件、考試違紀、作弊等情況或隱瞞重要信息或通過弄虛作假取得初試、復試及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考核資格、錄取資格、入學資格、學籍或學歷學位,觸犯法律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并通報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對在職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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