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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7-17 相關院校:安慶師范大學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研究生的綜合素質,調動研究生參與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的積極性,增強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緩解部分研究生就學期間的經濟壓力,學校決定面向研究生設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簡稱“三助”)崗位助學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及《安徽省教育廳關于“推進高校實施研究生“三助”政策的若干意見》,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設置的教學助理(以下簡稱“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簡稱“助管”)和研究助理(以下簡稱“助研”)。
第三條學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改革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根據相關規定負責對研究生“三助”工作進行統一部署、管理與協調。各碩士點學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改革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學院“三助”工作的實施、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三助“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各設崗單位或導師個人要根據學校管理、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統籌設置“三助”崗位,并將“三助”工作與學校人才培養目標、精細化辦學理念結合起來,深化成本意識,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業務培訓,嚴格過程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和原則
第五條研究生“三助”崗位設置應遵循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定期考核原則。三助”崗位申請面向我校所有具有正式學籍、已注冊的在讀全日制研究生(含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延期畢業研究生及錄取類別為計劃定向和不轉入人事檔案關系的研究生不得申請。
第六條參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須是政治思想優良,責任心強,學有余力,且利用學習之余時間參加,不能因參加“三助”工作耽誤學習甚至延長學習年限。
第七條為保證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完成,考慮到研究生的實際承受能力,研究生參加“三助”工作,須經其導師同意。
第八條違反校紀校規受處分的研究生,不得從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間受到紀律處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資格。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九條助教:承擔學校學生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和實驗報告,參加考務工作,隨班聽課,指導實驗,協助指導生產實習、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擔學校本科生輔導員,研究生工作秘書助理,輔助校內各單位的管理工作。
助研:主要承擔學;驅煼峙浠蛑付ǖ呐c科學研究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崗位設置與申請
第十條我校“三助”崗位設置率原則上應不低于在讀全日制研究生總數的60%,要最大限度滿足有意愿且符合條件研究生的需求。
研究生“助教”崗位由研究生處會同教務處和各需求教學單位根據教學工作實際需要設置;
研究生“助管”崗位由校內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
研究生“助研”崗位由校內各研究所(中心)、課題組或研究生導師根據所承擔的科研和相關工作任務設置。
第十一條“三助”崗位每學期選聘一次,由有需要的單位或導師個人在每學期結束前向研究生處申請“三助”崗位聘用計劃,明確崗位職責、每周工作時間、工作量及崗位要求等。
研究生處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學校每學期“三助”崗位聘用計劃,并在每學期結束前公開發布下學期“三助”崗位聘用計劃。
第十二條由研究生本人向設崗單位或者導師個人提出申請并接受考核,每位研究生原則上每次只能申請一個“三助”崗位,各設崗單位或個人在招聘時必須認真核實研究生是否同時擔任其他單位的“三助”工作或勤工助學工作,確認沒有時方可聘用,否則另外產生的“三助”崗位津貼由設崗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條各設崗單位或個人需將聘任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報研究生處備案,否則產生的"三助"崗位津貼由設崗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條在聘任"三助"崗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第五章崗位津貼
第十五條研究生“三助”崗位津貼的經費來源與標準
(一)“助教”與“助管”崗位津貼由學校承擔,“助教”崗位津貼300元/月,“助管”崗位津貼400元/月,每學期均按5個月資助;
(二)“助研”崗位津貼分為基本津貼和業績津貼。基本津貼由學校承擔并統一發放,每個崗位200元/月,每學期按5個月資助,業績津貼由設崗導師個人支付,不低于基本津貼的30%。不支付業績津貼不得設置“助研”崗位。
“三助”崗位津貼在考核合格后于每學期結束前統一發放。各設崗單位或個人將具體崗位津貼信息報送研究生處審核后,由財務處統一發放到研究生的銀行卡中。
第六章崗位考核
第十六條“三助”崗位考核工作在每學期末進行,由設崗單位或個人具體組織實施,“助教”崗位考核工作主要聽取設崗課程主講老師和聽課學生的意見;“助管”崗位由設崗部門給予評定;“助研”崗位考核由研究所(中心)、導師或者課題組根據研究生科研工作態度、成果產出情況和工作量等給予評定。
第十七條崗位考核不合者,在下學期不能再申請“三助”崗位。對未能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的研究生,設崗單位或導師個人報經研究生處同意后可終止對其“三助”的聘任,并提前一周書面通知本人。如研究生本人因故提出不再擔任“三助”工作,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章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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