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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學費獎助學金 來源:中國考研網 2014-01-20 相關院校:陸軍軍醫大學
第三軍醫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研究生在學校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發創新熱情、鼓勵創新實踐的培養和獎助機制,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和軍隊關于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統籌軍隊撥發研究生教育事業費、學校專項經費、研究生培養單位和導師配套經費以及社會捐助等資源,設立“第三軍醫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獎學金”制度,切實加大對研究生的獎助力度,進一步吸引優秀生源、促進優秀人才成長。
第二章研究生助學金
第三條研究生助學金分為學業助學金和生活助學金兩類。其中學業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生活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在校全日制地方研究生。
第四條學業助學金用于資助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相關工作,包括課題研究、學術交流、發表論文、學位論文制作及評閱、答辯等費用,由研究生導師從其科研項目經費中全額支出。
第五條生活助學金用于資助地方研究生的生活補助,資助標準為博士生2000元/人·月,碩士生1200元/人·月,每學年按10個月計發。
第六條資助方式、經費來源與構成
(一)校直各單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學金由學校和研究生導師各資助一半。
(二)三所附屬醫院和各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的地方科學學位研究生生活助學金由各單位和研究生導師各資助一半;地方專業學位研究生生活助學金納入科室獎金體系資助。
(三)學校、三所附屬醫院和各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資助的生活助學金列入各自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生導師資助的生活助學金從導師科研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七條生活助學金資助年限為三學年。如確因課題研究需要須延長學習的,經導師、培養單位和學校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資助年限,但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期間的生活助學金只發放一半,由導師資助。研究生畢業即停止發放生活助學金。
第八條校直各單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學金的發放由訓練部研究處會同校務部財務軍需處組織實施,各附屬醫院、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助學金的發放由醫教(務)部(處)牽頭組織實施。
(一)每個新學年開學后,由訓練部研究生處負責審定新生入學報到情況,于9月25日前將核準的地方研究生名冊分別抄送校務部財務軍需處、三所附屬醫院和各聯合培養單位。在學期間,地方研究生如發生學籍異動,由訓練部研究生處負責于每月25日前將名冊抄送相關單位,以便及時調整發放助學金名單。
(二)生活助學金每學年按月發放和領取(1學年按10個月算,7、8月不發),新生第一學年9月份的助學金在10月份補發。
1、學校、三所附屬醫院和各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資助的生活助學金,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為地方研究生設立個人專用帳戶,并于每月5日前將當月生活助學金撥入帳戶;
2、研究生導師資助的生活助學金,經導師及所在單位審核后,以科室為單位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從導師科研項目經費中報領發放;
3、培養科室獎金體系資助的地方專業學位研究生生活助學金,經導師及所在單位審核后,由培養科室按有關程序統一發放。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停發生活助學金或取消領取生活助學金資格。
1、未按規定繳納學費或進行學期注冊的,停發生活助學金直到繳納學費或完成學期注冊,停發期間的助學金不予補發;
2、經學校批準出國(境)或者參加國內學術交流三個月以上的不予發放離校期間的生活助學金,自離校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停發,回校后自報到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恢復發放;
3、申請休學的,自批準其休學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生活助學金,休學期滿辦理復學手續的,自復學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恢復發放;
4、中途退學或停止培養的,自退學或停止培養之月起停發生活助學金;
5、未通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停發生活助學金,自通過中期考核之日的下個月起恢復發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學習實踐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及損失的,取消領取生活助學金的資格;
7、有考試作弊行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或有其他違背學術道德行為,在臨床工作中收受紅包等醫德醫風問題,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學校研究生管理相關規定的,取消領取生活助學金的資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處分的,自處分之月起停發生活助學金,其中開除學籍的全額退還已領取的生活助學金。
第三章研究生新生獎學金
第九條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用于獎勵錄取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優秀新生。學校設立專項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獎勵標準
(一)對錄取為生物醫學工程、生物學(生理學、微生物學、神經生物學、遺傳學、發育生物學、細胞生物學、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基礎醫學(人體解剖與組織胚胎學、免疫學、病原生物學、病理學與病理生理學、高原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軍事預防醫學、勞動衛生學與環境衛生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衛生毒理學、流行病學與衛生統計學、軍事作業醫學、熱帶醫學)、外科學(燒傷、野戰外)、藥學等基礎、軍事醫學學科專業的地方博士、碩士生新生,免交學費作為新生獎學金。
(二)對畢業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本科生,如本科階段綜合成績排名在本校本專業前10%且通過大學英語6級考試的,不論錄取為我校何種專業碩士生,均免交學費作為新生獎學金。
(三)對畢業于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吉林大學、中山大學、中南大學、四川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醫科大學、哈爾濱醫科大學、天津醫科大學、中國藥科大學、沈陽藥科大學等15所院校的本科生,凡以推薦免試生資格錄取為我校碩士生新生的,除免交學費外再獎勵獎學金2萬元。
第十一條評定辦法與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的研究生新生應在入學前向政治部干部處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及相應佐證材料,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會同訓練部研究生處審核提出新生獎學金獎勵建議名單,在校內外公示無異議后,報經訓練部、政治部共同審核同意,呈報校首長審批實施。
第十二條獲得新生獎學金者,凡中途退學或停止培養或堅持要求調整錄取專業的,一律追回新生獎學金。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條學校統籌軍隊計劃研究生課題經費,用于研究生基本培養費、實施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和獎學金等,不再撥發研究生導師。
第十四條各部院系、研究生聯合培養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的學科與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訓練部審核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訓練部、政治部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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