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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
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刑法第12 條,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對犯罪人有利,即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本案中,1979 年刑法與 1997 年刑法就故意殺人罪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應當適用犯罪行為當時的1979年刑法。B
2.B
3.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因此甲的行為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C
4.C
5.刑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D
6.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 藏有手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D
7.B8.A
9.根據刑法第 238 條第 2 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 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B
10.A
11.詐騙行為結束后,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仍然處于持續過程中。A
12.刑法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C
13.根據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不滿 5 年有期徒刑的,經過 5 年不再追訴。甲在 1997 年 3 月間詐 騙張某 4000 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為 3 年,因此對此行為的追訴時效為 5 年。該行為到 2003 年 6 月時,已經超過 5 年 , 應此對該 4000 元的詐騙金額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甲與乙構成詐騙共犯,應當根據共同詐騙的財產 數額認定犯罪金額,而非根據分贓數額認定犯罪金額。B
1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第 1 款,交通肇事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的。C
15.甲盜用備用輪胎和發動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是毋庸置疑的。該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為甲盜竊發動機致使該車無法使用,當然也談不上危害公共安全。D
1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屬于間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B
17.C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于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 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C
19.B 20.D
二、多項選擇題
21.選項 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 B 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 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 器內;選項 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ABCD
22.根據刑法第 59 條,沒收財產的范圍僅限于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D
23.選項 A 的情形,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一罪處理。選項 D 的情形,因為前罪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當然也沒有并 罰的問題。BC
24.BC
25.根據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 214 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 140 條,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ABCD
三、簡答題
26.答案要點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內。
(4)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5)對于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6)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
27.答案要點
(1)行為內容不同: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暴力相威脅為其行為內容,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不只是暴力,還包 括非暴力的要挾。
(2)非法取財的時間不同:搶劫罪是當場實施暴力、脅迫同時劫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不具備前述“當場”且“同時” 的特點,即或者以將來施加暴力相威脅,或者要求將來交付財物。
(3)數額、情節要求不同:搶劫罪沒有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要求,而敲詐勒索罪要求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
四、辨析題
28.答案要點
(1)這種說法不正確,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與被教唆人構成共犯,也可能單獨構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論處。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單獨構成犯罪。
(3)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即教唆人唆使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精神病人實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實施犯罪的場合,實際是把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與被利用人不構成共犯。
(4)在分則已將某種教唆行為特別規定為獨立犯罪的場合,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論處,而是分別定罪處罰,如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情形。
五、法條分析題
29.答案要點
(1)①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②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③ 犯罪主體為已滿 16 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①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并處罰金;②也可不判處主刑,單處罰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將某些詐騙行為另外規定為特別詐騙罪,如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在本條與這些特別條款競 合時,特別條款優先適用,排斥本條適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②甲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但需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六、案例分析題
30.答案要點
(1)①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唆使丙放火燒車,構成放火 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其辦理保險、出具虛假保險事故評估證明, 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虛假理賠 5 萬元據為已有,構成貪污罪;③丙:放火燒車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共犯。
(2)丁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實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體危險,構成放火罪危險犯既遂。丁雖然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 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幫助,不能單獨成立中止,所以隨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放火罪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乙主動交代不同種罪行(貪污),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民法學
七、單項選擇題
31.C32.B33.C34.C35.A
36.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為不構成有意識的“拾得”或“無因管理”。B
37.C
38.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為什么不可授予專利權?法理何在?D
39.D40.D41.A
42.典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B
43.A 44.D
45.婚姻法第 11 條,直接考法條。D
46.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A
47.A
48.盡管在“標的物”一欄只寫了“電機”兩字,沒有明確是直流電機還是交流電機;但甲、乙雙方連續幾年訂有 買賣“交流電機”的合同,根據雙方達成的交易習慣,應當標的物應當是交流電機。甲方沒有恪守信用,違反了誠實信用 原則。B
49.B50.D
八、多項選擇題
51.B 屬于明知無給付義務。C 只是放棄期限利益。ABC
52.BC
53.婚姻法第 3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BCD
54.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屬于遺產的范圍。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成 為遺產的范圍。A
55.ABD
九、簡答題:
56.答案要點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 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條件的法律特點:
(1)條件應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
(2)條件應當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具有或然性。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選定(商定)的事實,具有非法定性。
(4)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具有合法性。
57.答案要點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的特征:
(1)抵押權是一種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的存在、轉移和消滅均從屬于債權,具有從屬性。
(2)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得對于抵押物的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抵押權的整體性,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權并不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失,具有物上代位性。
十、辨析題
58.答案要點:該說法不完全正確。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每一個人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謂“自己選擇,自己責任”。通常情況下,對他人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從另一方面講,法律只使行為人本人承擔責任,不株連他人。從這種意義上講,“一人做事一人當”是正確的。
不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行為也應負責。如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雇傭人對受雇人因業務行為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等。
十一、法條分析題
59.答案要點 本條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該制度起協調本人利益和相對人利益的作用,通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起到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人有代理權。
(4)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 表見代理成立后,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
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十二、案例分析題
60.答案要點
(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因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獨立簽訂委托合同能力,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應視其 父母是否追認而定。
(2)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因為其委托人事先授權,行為的效果則直接由委托人承受。
(3)行為效力的確認權屬于李勇自己。因為一個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其法定代理人確認其行為效力。
綜合課
一、單項選擇題
1.B 2.C 3.A 4.C 5.C 6.A 7.B 8.D 9.B 10.C
11.C 12.A 13.B 14.D 15.D 16.C 17.A 18.B 19.C 20.B
21.B 22.A 23.C 24.D 25.C 26.A 27.B 28.A 29.B 30.B
31.D 32.B 33.B 34.D 35.B 36.A 37.B 38.A 39.C 40.C
41.B 42.C 43.D 44.B 45.D 46.D 47.D
二、多項選擇題
48.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特定的權利主體和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是依據憲法以外的法律所形 成的,存在于各類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CD
49.A 錯在始終推動社會的發展。D 錯在法律通過調整生產力而影響生產關系的發展,法律可以調整生產關系。BC
50.ABD 51.ABD 52.ABCD
53.實質法律推理又稱辯證推理,是指在兩個互相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進行選擇取其一的推理。ACD
54.ABD 55.ACD 56.BD 57.ACD 58.AD 59.ABD 60.AD 61.ABCD 62.BC 63.CD 64.BCD
三、簡答題
65.答案要點
(1)當代中國法律監督體系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部分內容構成,其中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 機關的監督和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2)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全面保證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對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實施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在國家監督乃至全部法律監督中都處于核心和主導地位。
(3)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是以國家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監督。在我國,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和審判機關的法律監督兩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被稱為檢察監督,這種監督是一種專門的法律監督;審判機關的監督也叫 人民法院的監督,分為人民法院系統內的監督、人民法院對檢察院的監督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4)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監督主體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它包括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行政 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也包括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
66.答案要點
(1)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將“征收”和“征用”相區別,并規定依法給予補償。
(2)提高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在其政策中加進“鼓勵”和“支持”。
(3)加大了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表現在: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私有財產依法進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4)增加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67.答案要點
(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
(2)參照國外有關民法典,以舊民律草案為基礎作了大量修正,表現出了新的歷史條件下繼受法與固有法結合的特點。
(3)采用“國家本位”的立法原則,同時注重維護私有財產所有權和地主土地經營權。
(4)婚姻家庭制度體現出濃厚的封建色彩。
四、分析題
68.答案要點
(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發生的影響。一切社會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規范作用和社 會作用之分;法律的規范作用是從法律的特征角度出發來解釋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從法律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來解釋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規范作用和法律的社會作用是相輔相成的,它們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法律的規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 社會作用是目的;材料 1 實際上涉及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律是通過發揮其“令人知事”和“規矩繩墨”等規范作用來實現其“興功懼暴”和“定分止爭”的社會目的的。
(3)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論述表明,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法律的社會作用又可以分為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和執行社 會公共事務的作用兩個方面,“執行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而產生的各種特殊職能”是指法律維護階級統治的作用,而“執 行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公共事務”是指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
(4)材料 3 表明維護階級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共事務兩種作用雖有區別,但是在本質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執行了社會公共事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實現其維持階級統治的目的。
69.答案要點
(1)區政府的決定,侵犯了劉 XX 的三項憲法權利:
①侵犯了政治權利。憲法上公民的參政權,既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政治自由權,也包括公民擔任國家機關公職的權 利,對此憲法第 54 條有明確規定。在程序合法、考試成績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況下,區政府取消劉 XX 任職資格,是侵 犯其政治權利的行為。
②侵犯了平等權。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當然包括政治平等。區政府在公選條件并未列明必須具有“科級領導”職務的情況下,以此為由最后剝奪劉 XX 任職資格,導致他與其他具有“科級領導”職務的人處于不平等地位, 構成“平等權”侵權行為。
③違犯了基本人權條款。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本案中劉 XX 的政治人權受到侵犯,區政府違反該條憲法規定。
(2)劉 XX 應該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區政府撤銷錯誤決定,恢復自己的任職資格。理由:①區政府有行政違法行為;②區政府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
70.答案要點
(1)《明史·刑法志》的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極端君主專制法制的突出特征。
(2)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責大臣的非常之刑罰。明律中并無廷杖的規定,但自朱元璋始,經常于殿廷杖責冒犯皇帝的大臣。
(3)廠衛干預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作為特務機構,廠衛既非國家專門司法機關,又無法定司法職權,卻在皇帝縱容和宦官操縱之下,凌駕于中央司法機關之上,濫施刑罰,嚴重破壞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權高度集中和惡 性發展的產物。上述情況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五、論述題
71.答案要點
(1)法治社會中,權利保障原則具有重要意義,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權利,沒有權利保障就沒有法治。
(2)權利保障原則的主要內容:
①尊重和保障人權:如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或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護權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責任。
③權利義務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3)在立法活動中,貫徹權利保障原則是立法良善的表現,也是法治的前提。聯系當代中國的立法實際,談權利保障原則的意義。
(4)在政府執法活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執行權利保障原則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聯系中國的執法實際,談權利保障原則的意義。
(5)在司法活動中,貫徹權利保障原則,切實保障人權是法治的重要保證。聯系中國的司法實際,談權利保障原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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