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碩士考研復習已經開啟,下面整理總結法理學基礎知識點,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
(一)守法的含義
1.守法的含義
守法,指全體社會成員以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在實際生活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2.守法的情形
(1)積極的守法,即社會成員依據法律規定,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2)消極守法,即社會成員依據法律規定,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為法律所要求的行為。
(二)守法的構成:
1.守法的主體:所有社會成員。
2.守法的范圍:既包括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淵源等。
3.守法的內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法律監督”一詞,目前在我國法學界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廣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二者都以法律實施及人們行為的合法性為監督的基本內容。
一般來說,實現法律監督必須具備下列五個要素:
(1)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施監督。在我國,監督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監督的客體是指監督誰或者說誰被監督。在我國,所有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眾傳媒和公民既是監督的主體,也是監督的客體。
(3)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與督客體行為的合法性有關的所有問題。
(4)法律監督的權力與權利是指監督主體監視、察看、約束、制約、控制、檢查和督促客體的權力與權利。
(5)法律監督的規則包括法律監督的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兩部分。上述五個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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