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代替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當場被監考人員發現。北京市海淀區法院14日對這起替考案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8000元。
此案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后,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冒充身份代替他人考試,屬于弄虛作假行為,過去最多只是行政處罰,給予開除學籍、取消考試分數等處罰。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為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
針對此案,檢方的指控是,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某,讓侯某代替他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同年12月26日,侯某代替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虎某于3天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
對于檢方指控代替考試的犯罪事實,兩名被告均表示認可;對于證據及量刑的建議,兩名被告也沒有提出異議,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最終對二人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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