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1)要式合同。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書面、登記、批準、公證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分類的意義
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過,為了貫徹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只具有相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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