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性質
(1)部門法、實體法
(2)民法起源于羅馬私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與私法判然有別的是公法,它是以國家利益為核心,體現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當事人之間是命令與服從關系,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義
1、形式上的民法與實質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實質上:各種相關法律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1)廣義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規范,包括調整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親屬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
(2)狹義的民法,僅僅指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親屬法、知識產權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規范。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邏輯體系和價值判斷將各種民事制度規定于一部法律內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較有影響的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在我國歷史上,清末和民國時期曾制定過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則
三、民法的調整對象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點:
(1)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主體平等并非指當事人在所有情況下地位均為平等,只要當事人在從事法律活動,發生法律關系時地位是平等的,我們就認為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題例】甲為某市市長,乙為甲的秘書。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場購物。乙的錢包丟失,遂向甲借錢1000元用于購物。問甲乙之間的借錢是否受民法調整?
(2)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兩種關系。
A.財產所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B.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對財產進行交換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C.財產所有關系是財產流轉關系的發生前提和主體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財產流轉關系則是實現財產所有關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征:
(1)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種。
A.人格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榮譽等利益。在法律上體現為相應的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
B.身份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體現為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
(2)從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相互聯系來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是密切相關的。雖然人身關系本身并無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某些人身關系是特定財產關系發生的前提條件,如親屬之間的身份權是親屬之間取得財產繼承權的法定條件。而且對人身權的侵害也給民事主體帶來直接的財產損失
四、民法的淵源
1、制定法
(1)憲法
(2)民法通則以及民事單行法
(3)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釋規范性文件
(7)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
2、習慣
3、國家政策
五、民法的適用范圍
1、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1)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對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在我國境內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我國民法;我國自然人、法人在國外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一般適用所在地的法律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1)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發生法律效力。
(2)我國立法部門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規范,其適用的空間范圍及于我國的領土、領空、領海,包括我國駐外使館、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
(3)一些區域民法規范,只能在特定的區域內有效:
A.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某一地區的,例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制定的適用于經濟特區的民事法律規范;
B.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規、經濟特區的民事法規適用于制定者管轄的行政區域之內。
3、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1)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A.民法的生效時間分即時生效和之后生效兩種情況:
a、自民法規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國人大制定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就是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
b、民法規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經過一段時期生效,民法通則第156條規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B.民法的失效時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新法直接規定廢除舊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條規定,該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則同時廢止;
b、舊法的規定與新法規定相抵觸的,則抵觸部分失效;
c、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規定宣布某些法律規范失效;
d、在法院審判中,在對某一個案件可以適用兩個以上的法律,而法律之間又相互沖突時,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以新法、后法為準。
(2)民事法律規范的溯及力問題
我國民事法律規范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釋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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