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2014屆法學院碩士畢業生徐豐實起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作為一案,在北京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這起案件的起因是徐豐實在2014年參加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招生面試時,認為自己在面試中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并向清華方面溝通此事。徐豐實對于清華的回復并不認可,遂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清華博士招生面試涉嫌違法。之后法院不予受理。
2015年,徐豐實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被駁回。此后,他又致函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也未收到答復。于是在同年9月,他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對北京市教委的訴訟。
徐豐實的“維權”之路不可謂不曲折。但吸引筆者注意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面對媒體采訪時,徐豐實所發出的一段感慨:“博士生招生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組織考試,幾乎沒有監督,博導享有一票否決,想招誰就招誰。博導的絕對權力導致腐敗。”
這其實也是引發整個案件的最本源因素,那就是缺乏監督,招考過程不透明。
事實上,在高等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領域的很多方面,類似的呼聲不在少數。似乎每當出現某些糾紛或不法行為時,我們都會習慣性地呼吁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但與此同時,我們似乎又在用幾乎同樣大的聲音呼吁,有關部門應該放手,給高校一定的自由度和自主權。這兩大呼聲看似矛盾,卻共同構成了教育界對于目前教育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那就是正確處理“監”與“管”的關系。
在現代漢語中,“監”與“管”的意義完全不同,監督意味著站在一個旁觀者的角度審視某件事情;而管理則要親自插手其中,甚至要起到主導作用。但長期以來,在國內的教育領域,似乎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了一對“近義詞”——有監督的地方必然存在管理,而無管理之處也不存在監督。于是,當教育主管部門對高校的教學科研活動加大“監督”時,附帶的“管理”手段使得高校教學失去了自主空間;而在某些招生領域,當主管部門放開自主權時,相關的監督措施的缺位又導致了腐敗等事件的發生,這其實也正是所謂“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現象的根本原因。
如何將“監”與“管”正確分離,的確是一個需要正視的問題。
在此,我們其實可以借鑒一些先進的制度理念,比如在國內某些自貿區實施的“負面清單”制度——僅僅規定禁區,放開其他權利。在制定規則時,主管部門可以是“管理者”的角色,而當規則完成后,則要回歸到“監督者”角色。如此,或許要比目前“監”“管不分的情況好得多。
《中國科學報》(2016-01-28第7版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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