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公示——參考公示原則部分內容
1、交付-動產
所謂交付,即移轉占有。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就是將對物的占有移轉給買受人。近代以來,大多數國家在法律上都確認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將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權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現實轉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慮,各國立法上還承認觀念交付,作為對現實交付的補充。
以交付作為公示方法是為一般原則;但是對于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法律規定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即非經登記,關于這些特別動產的物權變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登記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相比于動產而言,不動產具有價值大、稀缺性較高的特點。因而圍繞特定不動產發生的交易關系相對較多,單憑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動產上的權利歸屬關系。因而需要通過不動產登記,由專門的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不動產上的權利及其變動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以供查閱,便利不動產交易的進行,并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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