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理上對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A.公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
B.私法人。
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A.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
B.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C.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于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于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于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并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后與法人相脫離,并不成為法人的成員,并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于“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并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
△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于“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2、《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
(1)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2)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3)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法人。
△在我國,有的事業單位法人屬于公法人,如證監會、銀監會。大多數事業單位屬于私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學、同仁醫院、中央電視臺。事業單位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命令組建的,自批準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組建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
A.概念
社會團體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建,經批準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工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
B.特點
a、社團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間法人,但不包括營利法人。
b、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團法人的范圍遠比財團法人的范圍廣泛。在我國,社團法人中僅基金會法人屬于財團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行政命令組建的事業單位,無需登記,自批準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組建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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