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的成員或其家庭。
2、特征:
(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獨立的個體勞動者。
農村承包經營戶原則上必須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的規定,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以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為承包標的,而以完成糧油等農產品的交售為主要義務。
△由于有此身份上的限制,故農村承包經營合同不適用《合同法》。
(3)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和存續、終止均無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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