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 (2)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 (3)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2.《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請根據本條規定概括我國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2)請根據本條規定分析物權變動和物權公示原則的關系。 3.《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規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2)請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的關系。 4.《物權法》第179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請根據該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抵押權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規定中“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和“優先受償”? (3)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抵押權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抵押權的公示方式? 5.《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根據本條規定概括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本人“追認”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中規定的“善意”? 6.《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對于放棄未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銷權? (2)人民法院如何認定本條第1款中“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如何理解本條第2款規定? 7.《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債務移轉的概念及其種類。 (2)債務移轉的構成要件。 (3)債務移轉的法律效力。 8.《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義和成立條件。 (2)如何理解本條“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規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9.《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義。 (2)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價值。 (3)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條件。 (4)本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10.《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義。 (2)提存需要具備的條件。 (3)提存的效力。 11.《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請根據民法原理分析: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 (2)試舉例說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 (3)試說明發生責任競合的法律后果。 12.《合同法結實(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條規定的是何種法律制度?該制度的成立條件如何? (2)本條中規定的“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與不可抗力、固有的商業風險有何區別? (3)青回答本條規定的制度的法律效力。 13.《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請運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安全保障義務”、“管理者”、“組織者”的含義? (2)根據本條規定分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3)根據本條規定分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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