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與契約
(一)所有權:周王對全國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擁有最高所有權。周王有權把土地和奴隸封賞給諸侯和臣屬,而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但這種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約:西周出現了契約制度。有“質劑”與“傅別”兩種契約形式:(1)“質劑”是適用于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2)“傅別”是適用于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則:西周時期,婚姻的締結有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禮”:“六禮”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1)納采,即男家請媒人向女方送禮品提親;(2)問名,即在女方答應議婚后,由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廟以定吉兇;(3)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4)納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5)請期,即商請女方擇定婚期;(6)親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與“三不去”: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已婚婦女若有下列三種情形則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注意三不去優于七去。
三、宗法繼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謂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從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發展起來,經夏商兩代至西周時期達到完備的程度。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其一,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其三,各級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
(二)宗法制下的繼承商朝前期實行父死子繼與兄終弟繼二者并存的繼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長子繼承制度已牢牢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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