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主要體現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吳起、商鞅等人的理論著作和政治實踐中,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國時期法制發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一)“以法治國”
在治國的方針策略上,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國’是法家的基本理論,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基本法制原則。這種“以法治國”的原則: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緣法而治”。第三,以法律作為統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強調‘事斷于法’。
(二)“刑無等級”
在法律的選用上,法家反對宗法制時代的“禮有差等”,而主張‘刑無等級’。即所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行刑重輕”
在法律的內容上,法家主張“行刑重輕”即主張用嚴刑重罰的手段來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容。他們要求“輕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眾”
最后,與“以法治國”等原則的要求相適用,法家也主張“法布于眾”即向全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認全體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這也是“以法治國”方針的必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觀點和主張集中反映了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對于法律的看法和認識,構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這些思想在當時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貫徹到實際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響了戰國時期法制的發展與變遷。
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法令由一統”
秦朝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強調“法令出一”,立法權掌握于君主之手,強調法律統一,“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編”,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二)“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主張治國以法,實行‘法治’,特別強調“事斷于法”、“緣法而治”,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決定行止賞罰的惟一標準。
(三)棄禮任法,峻法嚴刑
秦朝奉行法家學說,打擊儒家思想,主張峻法嚴刑,通過“深督輕罪,”使“民不敢犯(罪)”,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與民休息”、“寬省刑法”漢初統治階級開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確立了黃老學派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二)“禮法并用”、“德主刑輔”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已經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儒學思想家董仲舒適時地提出了“罷黜百家,獨遵儒術”的主張,系統地闡述了“禮法并用”、“德主刑輔”的法制指導思想,得到最高統治者的肯定,上升為占統治地位的指導思想。
這種思想實質上是對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韓非法家思想和陰陽等家學說的綜合繼承,從而豐富了儒家的思想體系,不僅對漢朝的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這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在“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政治法律思想,又呈現出階段發展特點。
三國時期,禮法結合的“法治”主張,實際上與秦漢以來開始形成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是一致的。
兩晉時期,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為隋唐“一準乎禮”的封建正統法律的成熟定形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南北朝時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晉,繼續門閥統治,宣揚禮教,北朝雖多為少數民族建國,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漢、晉法律思想的影響,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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