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和特征
監護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監護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監護的目的: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監護的設立也就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的設立3種方式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種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監護人的更換、撤換
1、監護人的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監護的終止指監護關系的消滅,是指不再設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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