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分析很有意思,除了最新潮的民法新增考點未注冊商標民法保護,回歸了民法傳統,考了著名法條,民法通則93條,關于無因管理法律規定,沒有法律義務管理他人的事務,管理的法律效果花費的必要費用要求被管理人進行支付,要求被管理人進行賠償,也包括所欠外債,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這個題目體現了最近幾年民法命題趨勢,給一個法條,然后變成簡答的分析題。提供法條再提供一些問題,讓你根據問題進行分析。
看一下三個問題,第一問本條規定的何種原因產生的債,叫什么債。無因管理之債。
第二本條債發生原因有那些構成要件。這是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他人的事物。為了他人的利益,這是管理事物不違反本人意思。
第三個是必要費用包括哪些,必要費用是一個具體主觀判斷,包括所支出各種各樣的必要費用。這里包括管理的支出,也包括差旅費、包括管理費等各項費用。
所以民法我們經常說民法是一個千年不變的學科,民法里主體內容從總論到分論,從物權法到債權法,從合同法到侵權法,婚姻繼承法等等,民法主體內容保持不變,民法考試重點始終在于基本概念、基本規則和基本理論。學習民法不需要投機取巧,也容不得投機取巧,而是需要扎扎實實掌握民法理念最基本、最基礎的內容。 這樣才能夠在民法里取得高分。
今年案例分析同樣如此,照樣是考察民法里面傳統重點,包括合同效力、物權變動等內容。
物權變動考了相對來講比較新的考點,動產抵押的公示問題。無權處置的效率究竟如何,這是法碩考試第一次考察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怎么樣。這是民法里非常重要的、非常基本的一個考點。但問題是,它的答案可能是存在爭議的。在考試分析上,依然認為無權處分的合同效率待定。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完全有效,并不受無權處分的影響。我們建議答題時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回答問題。究竟教育部會采用哪個答案呢?過幾天就會揭曉答案。 一般碰到爭議問題我們以法條為準,法條是最權威的體現出一個國家基本一致。
今年民法里分析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如何,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為什么?緊扣題目,是否影響效力,答案是不影響。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當然你也可以更具體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解釋,不影響,買賣合同有效力。
乙把汽車抵押給兵,沒有辦理汽車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會不會產生?當然會。動產抵押采用登記對抗主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是存在的。
第三個考的是丙是否有權解除之前合同。甲將乙進行保管,進行了無權處分,給了丙,時間沒有到來,甲把東西取走了,乙沒有辦法把東西交付給丙,丙沒有辦法進行善意取得。導致了合同目的無法時下,導致交易目的落空。我們買受人丙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同時解除買賣合同可以追究乙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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