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制機關,行使自治權的的制度。今天,小編帶領考研學子一起回顧我國的這一政治制度。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實施綱要規定: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并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各民族自治區依自治權限,制定本自治區單行法規。自治區在國家統一的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計劃之下,自由發展本自治區的地方經濟事業。在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下,依據財政權限的劃分,管理本自治區的財政,采取必要的和適當的辦法,發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藝術和衛生事業。
同學們在新聞中也許聽過“民族自治”一詞,那么民族自治與民族區域自治有何區別呢?簡單地從形式上來說,民族自治就是把某個民族聚集到同一個區域內,專族專區,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進行自我管理,實行自治。
它與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數量上,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數民族享有自治權利的地區只有一個,即劃出來的專區。而民族區域自治無此限制,全國范圍內,只要少數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規模,就可以設置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物的權利,數量上是多個;關系上,采用民族自治,專區專族,那這個民族和區域外的其他民族的關系中,區別和分隔會成為基本特點。該民族成員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物的權利,希望文化、語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護,那他們就只能待在專區內,沒得選擇。他們也就被與其他民族和地區區別、分隔開了。中國至少有56個民族,如果都實施這樣的民族自治,顯然國將不國。而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少數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動,與其他民族相處,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現當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進的是一種融合與團結的關系。等級上: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區比較獨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區,它實行的就是達賴一直要求的“高度自治”。擁有獨立的議會、稅收制度。而在民族區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機關外,同時還是地方國家機關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需要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一種地方政權形式,不享有脫離國家而獨立的權利。
相信同學們經過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相關概念的辨析,對我國的這一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政治學習過程中,要學會堤防相似概念的陷阱,也許只是少了一個字,一個詞,但是內涵卻完全不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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