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是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當地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具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持票人應在銀行匯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加蓋單位預留銀行印簽,送交開戶銀行辦理銀行匯票款項的收取。
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
①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現。
②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點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③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
④簽發銀行匯票需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記載的,銀行匯票無效。
⑤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⑥銀行匯票的債務可以依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⑦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⑧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支付。
⑨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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