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結果加重犯
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行為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于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條件
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說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的界定
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系范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于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并不以直接因果關系為限,間接因果關系也屬之。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就是對結果加重犯的結構的認識以及加重結果的刑法意義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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