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公務員考試,都有很多考生前仆后繼。即使不成功,也永遠不缺屢敗屢戰的執著考生。那么,公務員考試究竟是什么,為什么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在備戰國考的道路上,不少考生都是第一次接觸到公務員考試,對于公務員的概念、職位分類層次等等,都缺少深層次的了解。文都公務員考試(簡稱“文都公考”,隸屬于文都教育)今天就帶大家來正式認識一下你所追求的職業!
公務員的法律概念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在我國的各級機關單位中,存在著一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簡稱“參公人員”) ,這些工作人員雖不具有行政編制,而是事業編制,但其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均完全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工資福利由政府財政負擔,因而,參公管理人員的錄用也是在公務員招錄考試中進行的,公務員考試提供的職位中就包括參公管理職位。
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公務員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公務員的職務層次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公務員考試招考的是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副主任科員及以下層次),即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公務員。
法律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21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我國《公務員法》第32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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