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包通過,不過不收錢”。在考研論壇看見這樣的帖子要小心,當你參加了這種培訓班,你會發現有些人不是要教你學習技巧,而是要教你作弊!男子田某某等4人幫助六名考生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實施作弊,近日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田某某等4人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獲刑。
招攬6名“客戶”收取9 .5萬元
據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期間,被告人田某某、劉某通過Q Q群、電話聯系,合謀在2016年12月24日舉行的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實施組織考生作弊牟利。
這考研作弊組合可為分工有序,其中男子劉某負責招攬作弊考生,讓考生報名參加某大學研究生M B A考試。他利用北京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攬到彭某、劉某、李某三名考生,收取了費用共73000元,支付給田某某19500元。田某某招攬到劉某、黃某某、梁某某三名考生,收取費用22000元。
用無線發射、接收設備作弊
而男子田某某則負責考試作弊的具體事宜。同年12月,田某某糾合同案人張某(另案處理)、被告人白某某、宋某,到位于本市該大學的考點實施組織作弊,由張某到該大學附近踩點租房,并安排白某某、宋某工作,教二人使用考試作弊用的無線發射、接收設備。
去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某將田某某寄來的接收設備發放給考生,讓考生攜帶入考場用于接收答案。12月24日,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期間,白某某在本市該考場附近的出租房,使用無線發射設備向作弊考生發送答案,宋某在樓下望風。
考試當天就被抓4人獲刑
但田某某等人的處心積慮并未能得逞?荚嚠斕欤鞅卓忌嗬^被查獲,民警當場繳獲用于作弊的接收設備。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宋某被抓獲;同年2月19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同年3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獲。
海珠區法院對該案一審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白某某、宋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主犯田某某曾因組織考試作弊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其于2014年6月剛刑滿釋放,在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故該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白某某、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并分別處罰金。
法官說法
國家考試作弊即使不成功也會構成犯罪。
海珠區法院法官提醒,組織考試作弊罪屬行為犯,犯罪既遂并不要求作弊考生作弊成功,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了組織作弊行為即構成犯罪。此外,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組織作弊行為提供幫助及作弊器材,出售試題或答案,請“槍手”代試等行為也均屬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特別是請“槍手”代考的,無論是“槍手”還是“請槍者”都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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